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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利民:以检察匠心践行从检初心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柏利民

  玉溪市检察院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从检34年,柏利民自觉发挥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和优秀公诉人的先锋作用,办理和指导办理案件1700余件,包括师某某等56人拐卖215名婴儿案、全省影响较大的魏某某等4人贪污无罪抗诉案、全国影响重大的阳宗海砷污染案等。他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敢于亮剑,办理和指导办理黑恶案件65件832人,其中有全国影响重大的孙小果等35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全省影响较大的金某某等61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等。

  他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人民检察》《检察日报》等国家、省、市级刊物上发表法学论文及其他文章154篇,获国家、省、市级奖励37篇次,出版专著2部,参与了玉溪市迄今为止的6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论证工作。他担任全省兼职检察教官29年,授课50多场次,听课人数达5200多人次,为提高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倾心尽力,讲授的课程先后被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省检察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全国检察教育培训精品提名课程”。

  2021年,柏利民继续发挥先锋引领作用,积极投身扫黑除恶常态化斗争第一线,充分发挥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和优秀公诉人作用,带头办理大案要案。共主(领)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专案3件134人,均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其中,“11·24”专案不仅办理优质高效,而且是玉溪市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最充分、成效最为显著的黑恶案件,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2·15”专案仅用17天时间,就发现一审检法两院认定朱某某等人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错误,向二审法院提出了发回重审建议得到采纳,该案经重审后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持了对涉黑犯罪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3·12”专案秉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发现并纠正了一审对3名原审被告人的判决错误,分别减少3名原审被告人刑期一年、十个月、九个月,有力维护了司法公正。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yx/202205/t20220531_367982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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