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廉政内参 > 正文

检察建议向不文明养犬行为说No!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永定河沿岸是永仁县居民

  茶余饭后散步休闲的好去处

  然而

  不时有居民喜欢带爱犬出遛

  有的不牵狗绳

  有的不给狗佩戴嘴套

  严重影响了群众人身安全

  与县城和谐人居环境

  经永仁县检察院

  公益诉讼办案部门调查

  全县注射疫苗的犬类

  占比仅为30%

  不文明养犬行为

  具有很大的现实危险性

  针对这一情况

  永仁县检察院及时向相关部门

  制发检察建议

  督促依法履行职责

  提高对全县犬类,特别是大型犬类

  注射疫苗的比例

  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流浪狗和整治遛狗不牵绳现象

  引导群众规范、文明养犬

  加强宣传教育和文明劝导

  提高群众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让依法文明养犬意识深入人心

  收到检察建议后

  相关部门在全县启动

  犬类疫苗接种注射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在乡镇设置7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

  发放宠物免疫卡800余份

  供给犬狂犬病疫苗600只(份)

  联合县级媒体平台及时曝光

  不文明养犬行为

  有效整治了不规范养犬现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cx/202206/t20220606_3686276.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