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检察官“盯”上你了
通讯店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
将获取到的客户电话号码
短信验证码
出售给他人并获利
你听说过吗
别担心
信息安全无小事
检察履责筑“堤坝”
一起去看看
检察机关是怎么做的吧
近日,由墨江县检察院提起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案件情况
2020年5月起,刀某某在墨江县开办的通讯服务专营店中,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获取到的客户手机号码和验证码通过微信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
处理情况
受理案件后,墨江县检察院以刀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的同时向墨江县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墨江县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墨江县检察院的公诉意见,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当庭宣告判决,判处被告刀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被告刀某某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当庭表示接受,并于3月23日在普洱日报上进行公开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pe/202203/t20220328_360169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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