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一号检察建议”,撑开青春保护伞
2月9日
芒市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
到芒市多家宾馆、娱乐场所等
开展未成年人保护督导检查工作
“未成年人入住酒店要注意什么?”“你们酒吧是如何禁止未成年人来消费的?”“未成年人来你们餐馆买酒,怎么办?”每到一处,检察人员都详细与经营者沟通交流,了解经营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晓度,是否清楚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水的法律规定,并向经营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宣传资料,重点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规进行了讲解宣传。
给未成年人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芒市检察院以“检爱同行 共护未来”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监督专项行动为契机,“没完没了”贯彻“一号检察建议”,不断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实现对未成年人的全面综合保护。
检察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
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原文链接:http://www.yn.jcy.gov.cn/yjyw/dh/202202/t20220214_35517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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