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检察:探索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近日,达州市宣汉县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过程中,联合该县公安局、司法局积极探索,制定出台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案情简介:2021年6月,宣汉县南坝镇符某某、宋某甲、宋某乙三人在吴某某家附近散步,因琐事与吴某某发生争吵继而相互抓扯,吴某某岳父杨某某、叔父李某某见状对符某某等三人进行殴打。经鉴定符某某、宋某乙均为轻伤二级。审查发现,杨某某、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均有赔偿能力与意愿,但因赔偿金额与被害方期望差异较大,加之缺乏互信,双方多次协商均未达成赔偿谅解。
在辩护人申请下,办案检察官建议对赔偿保证金予以提存公证,犯罪嫌疑人家属随后向宣汉县公证处缴纳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完成后,两名被害人见到了犯罪嫌疑人方的诚意,并在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下,打开心结,对杨某某、李某某予以谅解,并领取了之前提存的赔偿保证金。
据此,该院认定杨某某、李某某具有赔偿意愿和自愿认罚表现,经审查认为已无继续羁押必要,于2021年11月依法对该二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建议法院对该二人适用缓刑。杨某某、李某某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和十个月,缓刑一年。
因被害人诉求过高等原因无法达成赔偿谅解的情况,在司法办案实践中并不少见。该院在办理该案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推动类案办理,探索建立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对提存公证办理程序、办结时限,申请提取或者退还赔偿保证金程序,提存账户管理等方面予以了明确。
该《办法》试行以来,该院已在办理的6件案件中予以具体实施,对6名犯罪嫌疑人启动了赔偿保证金提存公证制度,提存赔偿保证金共计53.6万元。同时,案件办理中,该院并没有让保证金“一存了之”,对保证金提存后双方愿意继续协商赔偿的,积极引导协调,促进达成赔偿协议,在充分保障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双方诉讼权利的基础上,着力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质量,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原文链接:http://www.sc.jcy.gov.cn//xwdt/jcjc/202204/t20220421_363507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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