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丨跟进监督,促进落实
2022年6月1日,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李军、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穆禹与两级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对2021年办理的一起替代性生态修复案件“回头看”,结合吉林省人民检察院部署的检察长巡田,开展持续监督工作。
潘某某非法采矿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案,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以来,吉林省市级检察院首例支持自然资源部门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被告潘某某于2018年5月至8月,在未取得采矿权许可的情况下,于辽源市龙山区某村非法开采山皮砂2万余立方米,非法获利2.5万元,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25万余元,该地块系一般耕地、建设用地和林地,其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修复前
2020年3月,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潘某某的刑事责任。经司法鉴定,被破坏的生态环境所需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合计达31.6万余元。
2021年8月24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市自然资源局诉潘某某因非法采矿导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辽源市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辽源市法院院长、市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市自然资源局局长办理此案并出庭,该案经审理当庭作出宣判。对扣除自行修复后其余价值4万余元的生态环境待修复部分,作出了由潘某某补种树木2265株及进行看护的形式予以替代性修复的判决,同时判令潘某某在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原、被告双方当庭均表示服判。
修复中
今年春季疫情过后,为推动受损的生态环境及时得到修复,主办检察官几次联系潘某某督促其及时履行判决内容进行补植复绿,并深入修复现场查看修复情况,发现潘某某已在该村补植云杉、五角枫、樘槭树等树苗1200余株,当初因非法开采山皮砂造成的植被枯死、土地沙化等情况得到明显改善,受损地块又变得郁郁葱葱,重现生机。
修复后的部分场景
来源/辽源检察
原文链接:http://www.jl.jcy.gov.cn/gzdt/202206/t20220609_36943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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