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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诈宣传 | 小心这些有关高考及招录的骗局!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01

  检察官提醒

  高考想作弊?《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都将触犯刑律!

  

  02

  检察官提醒

  艺术院校招生种类繁多,录取持续的时间较长。有的不法分子利用考生和家长对招考流程的不熟悉,谎称交钱即可帮忙搞定“内部指标”,甚至“提前录取”,以骗取钱财。检察官提醒您,艺术类招生有严格的分数线等条件限制和统一投档等招生程序,请考生和家长通过教育考试院官网查询录取信息,以免上当受骗。

  

  03

  检察官提醒

  高考结束后,不法分子可能利用考生和家长的焦急心态,谎称交钱就能提前查分,实则诱导受害人登录虚假网站骗取个人信息,又或者广发短信,宣传可通过技术手段修改高考分数,骗取被害人转账。这些都是骗局,不可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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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八十四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石狮检察微信号

  转发:福建检察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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