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绩溪:张某凌等39人特大涉税案一审宣判
2月24日,经宣城市绩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绩溪县人民法院对张某凌、张某艳等39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凌、张某艳等39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依法判处张某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艳、王某等38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一罪或数罪,被判处十年八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宣城市检察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凌为谋取非法利益,成立宣城市大凌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凌公司),并以此为管理平台,先后纠集被告人张某艳、王某、吴某等人,陆续成立财务部、业务发展部、宣城办事处等部门, 注册、租用、购进445家“空壳”公司,长期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凌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张某艳、王某、吴某为主要成员,被告人洪某琦、程某霞、孙某龄等人为一般成员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在无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业务往来、虚假资金走账等手段,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购票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283份,价税合计45亿余元,税额4.5亿余元,已认证抵扣税款4.5亿余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575份,价税合计8亿余元。
同时,该犯罪集团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通过高某勇、周某某等人介绍,从石化等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209份至张某凌控制的公司,价税合计18亿余元,税额2亿余元,已认证抵扣税款2亿余元。被告人张某凌还介绍上游石化公司为周某松等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4份,价税合计1亿余元。
为应对税务部门检查,该犯罪集团从司某林、王某等人处购买伪造的通行费发票、加油发票1万余份,并利用控制的空壳企业“互开洗票”,以虚构空壳企业的运营成本及业务的真实性;安排公司员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多枚及大量公司、事业单位印章,以虚构业务合同,应对税务检查。
下游人员郑某勇等25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从张某凌控制的公司及经营部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相关公司进行认证抵扣、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从中赚取好处费。
宣城市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凌、张某艳等人利用四百多家“空壳”公司,长期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违法犯罪活动,涉案税额巨大、涉及多个罪名,应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案于2021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法院审查后,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所有指控意见,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203/t20220304_357239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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