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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阜南:借着酒劲耍横 这架打出大代价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本来关系要好的两个邻居,因一方借酒耍横,双方大打出手,结果一方重伤住院,另一方醉酒者赔钱领刑。日前,由阜南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且赔偿受害人朱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2021年2月20日晚上10点多,在村子东边的鱼塘边,刚喝完酒的鱼塘主人袁某某走路摇摇晃晃,嘴里骂骂咧咧,惹得村民纷纷围观。见到人越聚越多,袁某某扯着嗓子骂得更凶,他诅咒那些来鱼塘偷钓的人。围观人群中的朱某某听着有些恼火,因为白天儿子的几个朋友来家里做客,下午刚在袁某某的鱼塘钓了鱼,但这是经过袁某某允许的。朱某某心想,你白天说好的让钓鱼,半夜又在村子里指桑骂槐,到底啥意思。他便让袁某某说清楚,到底在骂谁?袁某某回应:“谁钓我的鱼我就骂谁。”
朱某某见状,拉住袁某某想要问个清楚。袁某某借着酒劲,一拳将朱某某杵倒在地,两人撕扯起来。围观的村民纷纷上去拉架,但都被袁某某的蛮横吓住了,只见他对准朱某某的头部狠砸一拳,朱某某当场晕倒在地,不省人事。大家赶紧报了警,送往医院的朱某某被诊断为大脑挫伤伴血肿,伤势很重。经鉴定,朱某某精神伤残等级为六级,颅脑损伤等级为九级,住院治疗160多天,花去医疗费28万余元。酒醒后的袁某某对整个打架过程完全不记得了。
阜南县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34条第2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朱某某向法院诉称要求从重处罚,并且要求赔偿各种损失费用共计119万余元。
日前,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阜南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赔偿朱某某各项损失共计37万余元。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cyewu/xsjc/202206/t20220606_36863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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