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
最高检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落实宽严相济,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首批5起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并拟将以此为专题陆续发布多批次典型案例。最高检发布这些典型案例,意在加强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宣传解读,更直观、更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悔过自新。
该批典型案例均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做到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进行公开听证,注重听取各方意见,并积极开展诉源治理。
近年来,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日益发挥指导作用,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高比例适用,检察机关不捕率、不诉率以及诉前羁押率均发生了明显变化。据统计,今年1月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捕率为29.9%,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不起诉率为15.0%,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49.7%,同比下降4.6个百分点。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今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把“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今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将“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是,改变和纠正原有的对逮捕羁押强制措施的过度依赖,对公安、司法机关来说,是一个从理念到制度再到能力的系统工程,对社会大众来说,也需要一个更新认识、逐步理解、支持的过程。需要明确的是,依法落实“少捕”不是不捕。对那些严重犯罪案件,要强调依法逮捕、起诉,从严打击;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等轻罪案件,从刑事立案之初就依法不羁押,但对轻罪案件也不是一味强调少捕,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严格把握逮捕条件,作出不逮捕前要进行危险性评估,而且注重动态考察,根据诉讼需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依法落实‘少捕’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刑事诉讼各环节,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统一尺度、优化衔接上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一体落实。”该负责人介绍,最高检正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研究制定关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关意见,将从严格把握逮捕措施的适用、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体系、羁押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强化工作协作配合等方面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确保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
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近年来,检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探索实践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理念,在节约司法资源、强化人权司法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2021年4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正式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列入年度工作要点。“少捕慎诉慎押”从刑事司法理念上升到刑事司法政策,是适应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深化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扎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助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确保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姜某故意伤害案等5件案例作为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现印发你们,供办案时参考借鉴。
各级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依法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要主动加强对本批典型案例的学习研究,结合案例深入思考、全面把握准确适用的具体方法,切实提高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办理案件的能力水平。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认真开展释法说理,充分评估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主动对接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大力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双向衔接,共同做好不捕不诉后的依法监管、行政处罚等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做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1年11月29日
案例一 姜某故意伤害案
——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在矛盾化解、达成和解基础上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从宽作出不起诉处理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姜某,男,1994年10月出生,农民。
被害人何某,男,1978年9月出生,农民。
姜某与被害人何某系邻居,两家因相邻通道使用问题多次发生矛盾,积怨颇深。2020年2月15日,何某阻止为姜某家送装热水器的车辆从其门口通过,姜某获悉后,持斧头到何某家门口,揪住何某妻子的衣领质问不让通行原因。何某闻讯赶到后与姜某发生争执,姜某用斧背打伤何某后背、面部等部位,致其右侧额骨骨折,左侧眼周挫伤。经鉴定,何某两处伤情分别构成轻伤二级和轻微伤。
2020年2月27日,贵州省岑巩县公安局立案侦查,3月1日对姜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全面查实案情,厘清原委。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以姜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该案移送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通过深入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到纠纷路段实地查看,调阅双方民事纠纷诉讼卷宗,与村民交流等方式,全面了解双方纠纷积怨产生的前因后果及争议通道的权属问题,倾听双方诉求,了解双方“心结”,针对性制定矛盾化解方案。
(二)通过检调对接,促成和解。承办检察官会同当地镇政府工作人员、人民调解员到当事人家中,通报纠纷通道归属调查结果,提出双方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处理方案,并联合侦查人员、驻村网格员核实被害人实际损失,明确双方责任划分。在检察机关协调下,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村网格员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就通道问题达成共同使用、共同维护的书面协议。姜某主动向何某赔礼道歉,当场赔付何某住院费、务工损失费等各项损失,何某接受道歉并出具谅解书。
(三)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组织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脱贫攻坚包村干部、侦查人员等参加。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就案件事实、证据认定、法律适用以及拟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充分阐释。听证人员一致同意对姜某作不起诉处理。2020年5月9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作出不起诉决定六个月后,承办检察官回访了当地镇党委、村委会和当事人,经了解,双方均按照协议管理、维护共同通道,和睦相处,多年的心结已经打开,不起诉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常见多发,如果简单追诉、处理不当,容易进一步激化矛盾,形成更深的积怨,甚至与搬不走的邻居结下“世仇”,埋下更大隐患。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坚持能动司法、主动履职,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指导,深入了解矛盾纠纷产生的根源,注意倾听当事人的想法,充分借助基层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等各方面力量,善于运用检调对接、检察听证、刑事和解、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机制促进矛盾化解,通过办案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抗,实现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二 徐某故意伤害案
——准确判断把握轻伤害案件中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依法从严逮捕、起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男,1983年8月出生,与被害人系同居关系。
被害人梁某,女,1986年1月出生。
2020年12月23日凌晨,徐某因怀疑梁某与其他男性交往,用事先准备的尖刀划刺梁某胸部、背部。梁某边闪躲边求饶并试图夺刀,徐某仍继续用刀扎刺梁某手、腿等部位,见梁某身体多处伤口出血才停手,后随同他人将梁某送往医院救治。经鉴定,梁某三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一处伤势为轻微伤。
2020年12月24日,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依法批准逮捕。2020年12月31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徐某,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等,查明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一是同居期间,徐某曾以“分手就骚扰你全家”等言语进行恐吓、威胁,并数次殴打梁某,曾致其受伤就医。如果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徐某存在再次伤害梁某或其家人的可能。二是面对梁某多处刀伤的事实,徐某对事先准备刀具、蓄意伤害梁某等关键犯罪细节予以回避,始终不认罪,无悔罪表现。检察机关认为,徐某可能对被害人实施新的犯罪,且不认罪,有严重的社会危险性,于2021年1月7日决定对其批准逮捕。
(二)全面评估起诉必要性,依法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全面审查徐某的主观恶性、行为后果、赔偿情况及认罪悔罪等表现,得出以下判断:一是徐某主观上有明显过错。徐某在与梁某长达三年的交往过程中,始终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事实,且多次言语辱骂甚至暴力殴打梁某。二是犯罪情节恶劣。徐某趁梁某卧床休息之机,用事先准备的刀具对其身体连续划刺,梁某求饶时仍不停手,最终造成梁某肋骨骨折、气胸及上肢、下肢、前胸和后背9处刀伤,手段恶劣,后果严重。三是不认罪不悔罪。经证据开示、释法说理,徐某始终不认罪,且拒不赔偿被害人的医药费、后续治疗费用。检察机关对徐某的主观恶性、过错程度、犯罪手段、后果、认罪悔罪等量化评估后,认为有起诉必要。2021年4月2日,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提起公诉,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6月3日,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徐某提出上诉,7月6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对于轻罪案件一般应体现从宽的政策要求,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但是,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大、拒不认罪悔罪的,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需要强调,对于轻罪案件坚持少捕慎诉政策绝不等于一律不捕、一律不诉,要区分情况、区别对待。检察机关要从犯罪手段是否恶劣、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否退赃退赔、是否真心认罪悔罪、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和起诉必要性,依法作出是否逮捕、是否起诉的决定。
案例三 廖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非法狩猎案
——虽罪行较重,但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起诉后判处实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廖某,男,1973年6月出生,农民。
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间,廖某在未取得特许猎捕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分批设置猎套和猎夹,在重庆市开州区某山林猎捕野生动物。廖某使用禁猎工具,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非法狩猎,共猎获动物20余只。其中,猎获物中有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林麝3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斑羚1只,有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小麂2只、毛冠鹿1只、果子狸1只、猪獾5只、红白鼯鼠2只等。廖某将猎获物部分食用,部分销售给他人,剩余部分储存在自家冰柜中。
2020年7月30日,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对廖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立案侦查,于7月31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8月31日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实地走访调查,掌握社会危险性评估的背景情况。承办检察官实地查看廖某家庭生产生活状况、走访所在地派出所及驻村帮扶干部,了解到廖某家中有三个女儿正在上学,父母年迈患病,其是家庭经济支柱,平时靠务农和打零工支撑家庭生活。如果立即对廖某逮捕,其将无法妥善安排羁押后子女就学、父母就医等一系列实际问题。
(二)认真审查判断,准确评估社会危险性。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廖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可能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考虑到廖某系因对其行为的违法性及其后果认识不足而实施犯罪,无其他犯罪前科,主观恶性不大;犯罪后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系边远山区务农人员,平时表现较好;本案证据已收集固定完毕,不致发生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者逃跑等情况。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经充分评估,认为对廖某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三)依法提起公诉,打破“不捕就是不罚”认识误区。案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检察机关继续关注廖某的社会危险性,确定廖某自觉遵守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到案接受讯问。根据廖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检察机关2021年1月4日依法以涉嫌非法狩猎罪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因涉案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等已达到情节严重,检察机关提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量刑建议。法庭审理期间,廖某主动到案接受审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将“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变更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1年3月16日依法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作出判决。廖某认罪服判。
(四)参与社会治理,积极协调帮扶措施。检察机关向廖某某所在地党委政府反映其涉案且家庭贫困的情况,协助廖某向有关部门申请教育资助以解决子女就学问题,协调相关医疗机构为其父母办理慢病卡以解决就医问题。通过协调解决廖某家庭困难问题,促使其自愿认罪认罚,并安心接受刑事处罚和教育改造。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社会危险性条件在决定是否逮捕羁押中的作用。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案件证据已经固定、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使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也可以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同时,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督管理,促使其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各项制度,并自觉自愿到案接受讯问和审判,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二)正确处理程序保障与实体裁处的关系。不捕并非不罚。对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构成犯罪且依法需要判处实刑的,应当在提起公诉时提出判处实刑的量刑建议。本案被告人能够自觉遵守取保候审规定,配合侦查起诉,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顺利收监服刑,很好体现了程序保障与实体裁处的法律关系。
案例四 韩某等47人诈骗案
——区分情形,分类处理,对非羁押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保障诉讼顺利进行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某,女,1997年11月出生,河南某高校本科毕业,河南工作。
被不起诉人马某,男,1997年4月出生,河南某高校本科毕业,北京工作。
本案其他45名被不起诉人基本情况略。
2019年6月,浙江省杭州市为吸引人才安家落户出台了相关政策,对来杭州工作的本科及以上学历应届毕业生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其中,本科1万元、硕士3万元。毕业生在申请补贴时限内,需在杭州市用人单位就业或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韩某、马某等47名不符合上述补贴领取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中介人员邱某(因本案,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操作,挂靠在邱某所在的杭州某公司短暂缴纳社保,虚构在杭州劳动关系,骗领补贴共计人民币49万元。其中,韩某骗领补贴1万元后,又介绍其他9名人员以相同方式骗领补贴9万元,并收取好处费;马某等其余46人分别骗领补贴1万元或3万元不等。
2020年10月,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运用“非羁码”科技手段监管,加强对非羁押人员监督管理。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应邀介入该批大学生骗补案件,针对强制措施适用建议公安机关分类处理,对专门以骗补为业的中介人员邱某等建议提请批准逮捕,从严惩处;对认罪态度好的涉案大学生韩某等人建议适用取保候审措施,从宽处理。公安机关于2020年12月对韩某等47人取保候审,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运用杭州市检察院、公安局联合开发的“非羁码”数字监管系统,对取保候审人员、办案人员同步安装“非羁码”手机端,办案人员利用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等多重功能,对取保候审人员“码”上进行实时监管。韩某等47人取保候审期间,均按要求定时打卡,无一人脱管失控。
(二)宽严相济,区分情形、区别对待。2020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将韩某等47人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严格审查证据,对涉案人员求学就业等情况进行补充调查。经审查认为,本案47人均涉嫌诈骗罪,但危害后果、主观恶性不同,应区别对待。其中,韩某积极介绍9名同学骗补,并收取好处费,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从严处理,依法起诉;马某等46人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坦白、退赃等从宽情节,均表示认罪认罚,处于稳定工作、读研的状态,符合不起诉条件,可以从宽处理。
(三)组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鉴于本案社会影响较大,检察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邀请律师、人民监督员等担任听证员,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并让涉案金额相对较大的马某等人参加。听证员一致认为,本案应给予刚出大学校门的年轻人改过自新、服务社会的机会。听取各方意见后,2021年7月23日,检察机关对马某等46人作出不起诉决定,予以了训诫,对韩某依法提起公诉。7月30日,法院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四)制发检察建议,促进完善社会管理。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杭州市应届高学历毕业生生活补贴的申领手续相对粗疏,核发流程尽管快捷方便,但容易造成国家人才补贴款流失。对此,检察机关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弥补政策制度漏洞、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法治宣传、开展政府补贴专项巡查行动等。经共同努力,2021年10月,有关职能部门调整了补贴政策,从源头上防范了骗补风险。
【典型意义】
(一)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准确把握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过程中,对此类案件,要注重全面审查、综合衡量,结合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对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社会危害性大、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该捕即捕,依法追诉。
(二)运用科技手段对非羁押犯罪嫌疑人有效监管。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支持积极探索现代科技手段在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中的运用,推广“非羁码”等数据监管系统,提高监管效能,降低监管成本,更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三)延伸职能,积极开展诉源治理。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应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深挖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社会管理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有针对性提出建章立制的建议,堵塞制度漏洞,强化犯罪预防,用检察担当助力社会治理。
案例五 张某等16人开设赌场案
——共同犯罪分层处理,发挥政策感召作用敦促投案、退赃,运用电子监控手段有效保障诉讼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男,1973年4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5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吕某,男,1995年12月出生,无业。
被告人冯某,女,1974年4月出生,某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案其他12名被告人基本情况略。
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张某、李某在菲律宾共同成立“风云国际”赌博网站,通过网络组织赌博活动。
2019年9月,该赌博网站在广西玉林市设立客服推广平台,由被告人吕某负责赌博平台管理,被告人张某超负责网络设备维护,被告人张某霞、刘某等9人负责网站推广、充值、兑换筹码等,被告人梁某建、梁某负责将该赌博网站非法所得提现,提现后将现金交给被告人张某及冯某保管、使用。参赌人员通过接收网站链接,下载安装注册后联系客服人员将人民币兑换为虚拟的游戏币,在虚拟赌博游戏房间参加赌博游戏。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该赌博网站违法运营获利共计人民币685.84万元。
居住在山东省东营市的参赌人员报案后,山东省东营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9日对本案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一)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本案系在境外开设网络赌博网站组织赌博的新型网络犯罪,涉案人数多、层级关系复杂、作案手法专业性强。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发挥与公安机关的检警协作机制,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协助公安机关明晰侦查思路和取证方向,最大限度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并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达成共识。
(二)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分层处理。根据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检察机关提出分层处理,建议将涉案人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张某、李某、吕某,三人负责平台组建、管理,在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管理作用,系主犯;第二类是张某超等11人,负责赌博网站维护、推广、操作、充值、计分等,系从犯;第三类是梁某等2人,运用银行卡取现的人员,情节较轻。根据三类人员犯罪作用的大小、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并结合认罪态度、退赃情况,综合判断社会危险性,区分适用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将张某、李某、吕某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对其余13名从犯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检察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以涉嫌开设赌场罪对张某、李某、吕某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检察机关审查后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作用、到案后表现等,于2020年7月、12月将张某等16人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对张某等3名主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对认罪认罚的冯某等11名从犯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对认罪认罚的梁某等2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依托非羁押数字监管手段,实现对异地取保候审的有效监管。该案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多在广西玉林,与案件承办地距离遥远,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借助非羁押诉讼电子监管平台,依托手机APP数字监管,运用大数据、定位追踪等科技手段,通过外出提醒、违规预警、定时打卡和不定时抽检,对13名犯罪嫌疑人就地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进行24小时电子监管,实现对异地取保候审的有效监管,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检察机关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充分释法说理,告知取保候审义务及违反规定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取保候审的13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配合监管,无一人出现脱管。
(四)发挥政策教育感化作用,敦促其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退赃退赔。经过教育转化,主犯张某规劝多名在境外的同案犯投案自首。案件办理期间,共有 11 名同案犯在得知本案从犯未被逮捕羁押且获得从宽处理后,受政策感召回国投案自首。主犯张某也因劝返同案犯被依法认定为立功。同时,公安、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配合侦查,主动退赃退赔,共上交违法所得415.2万元,缴纳罚金45万元,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
【典型意义】
(一)检警协同推进,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跨境网络赌博等新型网络犯罪存在犯罪嫌疑人多、上下线关系复杂、取证难度大的特点。公安、检察机关应密切检警协作,协同研判侦查方向,确定取证重点,夯实证据基础。通过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交流,促进形成政策共识,以宽严相济为指导,共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要围绕网络赌博犯罪的内容、方式、参与人员情况等,结合犯罪事实、嫌疑人地位作用及认罪悔罪表现,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分层、分策科学处置。对赌博网站的搭建和组织管理者,要依法严惩。对具有初犯、偶犯、自首等情节的一般参加人员和在校学生等,应以教育挽救警示为主。办案中,既要体现对共同犯罪中危害严重、社会危险性大、作用突出的主犯从严逮捕、起诉、惩治的政策取向,也要体现对罪行较轻的从犯予以从宽取保候审、从宽追究刑事责任的态度。
(二)依托电子监管平台,推进扩大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网络犯罪涉及环节多、人员分散,绝大多数需要跨省办案,为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带来很大困难。随着现代科技手段应用,以往只有“关起来”才能“管得住”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运用非羁押电子监管措施,进行全方位、全时段、无死角监管,既保障了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又拓宽了取保候审的便利性,为异地取保候审提供了科技保障,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在本案诉讼期间,又先后有 11 名同案犯因受政策感召回国投案自首,进一步扩大了办理案件的积极效果。
以宽严相济为指导 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答记者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为适应人民的法治新需求,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倡导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对于指导刑事办案实践发挥了积极效果。今年4月,少捕慎诉慎押被中央确立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强化人权司法保障、节约执法司法资源、推动以检察司法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11月29日,最高检发布第一批少捕慎诉慎押典型案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最高检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主题专门发布典型案例,而且还要分批次陆续发布,主要有什么考虑?
苗生明:为加强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宣传解读,更直观、更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教育引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悔过自新,最高检决定分批次陆续发布少捕慎诉慎押典型案例,主要考虑:一是推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需要。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伴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日益发挥指导作用,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高比例适用,检察机关不捕率、不诉率以及诉前羁押率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今年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不捕率29.9%,同比增加7.4个百分点,其中,无逮捕必要不捕占48.5%,同比增加11.4个百分点;不起诉率15.0%,同比增加1.9个百分点,其中,相对不起诉占86.6%,同比增加4.7个百分点;诉前羁押率49.7%,同比下降4.6个百分点,少捕慎诉慎押取得一定成效。这既顺应了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于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不平衡关系上作出的必要调整,同时也是20多年来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保持长期稳定,严重暴力犯罪比例大幅下降,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和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数超过8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稳定保持在80%以上,这些轻罪案件、认罪认罚案件中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很少脱逃。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长期以来,我国对刑事犯罪逮捕羁押普遍化、常态化问题比较突出,在刑事诉讼中过度依赖羁押强制措施,而且羁押案件中轻罪占比高,羁押后判处缓刑、管制、拘役、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率高,“一押到底”“关多久判多久”等不合理现象不同程度存在。虽然近年来司法机关一直努力推动减少逮捕羁押,但仍存在思想认识不够统一、“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以及非羁押强制措施运行欠佳等问题。因此,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有利于进一步宣传和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二是指导检察办案、凝聚司法共识的需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捕、诉、押等重要司法裁处的具体要求,必须以宽严相济为指导,作出是否逮捕、起诉和继续羁押的决定。在办案中应当坚持区分情形、区别对待的原则,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少捕慎诉慎押是具体政策引领,宽严相济是尺度把握,应当以辩证思维、全面理解,确保准确运用,不能搞“一刀切”、片面化、简单化。通过发布典型案例,一方面表明对轻微犯罪、过失犯罪,以及未成年人、老年人、在校学生犯罪等,符合不捕不诉条件的,要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另一方面对那些虽然犯罪较轻,但情节恶劣、不认罪不认罚、社会危害性大的,要依法批捕起诉,体现从严惩治政策取向。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恐怖活动、涉黑涉恶等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等,应依法从严羁押、从严追诉、从重打击。三是回应社会关切、争取人民群众支持的需要。由于长期司法实践惯性的影响和法治普及的不足,社会公众往往把“捕与不捕”等同于“罪与非罪”,把“诉与不诉”等同于“罚与不罚”、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通过发布典型案例表明,强制措施的功能就是在于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不逮捕关押并不意味着不起诉,更不意味着没有犯罪、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虽然不再承担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不能免除,而且比一般违法行为的责任还要更重。当然,作出逮捕决定,也不意味着“一押到底”,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全流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需要羁押的,会依法变更或者建议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变更强制措施。同样,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也不意味着“一成不变”,如果再犯罪或者违反相关规定,也会被依法变更为逮捕措施。
记者:最高检发布的这一批少捕慎诉慎押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
苗生明:这一批典型案例有一些共同的特点,都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做到了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同时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公开听证,注重听取各方意见,并且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助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来说:一是体现了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落实。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依法不批捕不起诉。如案例一中,姜某与被害人因相邻通道使用问题存在积怨多年,案发当天又因此争执,姜某用斧头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检察机关通过检调对接,多方共同努力,化解了姜某与被害人的矛盾,促成双方和解,在此基础上依法对姜某作出不起诉处理。但同样是轻伤害犯罪的案例二中,徐某持刀扎刺与其同居的被害人胸、背、手、腿等多处部位,其中,三处伤情均达到轻伤程度。而且,徐某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情况与被害人同居,其间多次殴打被害人,并扬言骚扰被害人家人,案发后在确实、充分的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也不赔偿。虽然也属于轻罪案件,但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大,检察机关依法对徐某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对共同犯罪案件,根据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依法区分情形、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如案例四中,韩某、马某等47名不符合补贴领取条件的应届毕业生,骗取政府生活补贴。其中,韩某积极介绍9名同学骗取补贴,并收取好处费,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从严处理,检察机关对其依法提起公诉,而马某等46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坦白、退赃等情节,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案例五则充分体现了对共同犯罪区分情形、分层处理的要求。二是注重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前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检察机关对这些案件作出不起诉前,通过组织公开听证,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了各方意见。如上述在对马某等人拟不起诉时,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邀请律师、人民监督员等参加听证,广泛听取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参加听证人员一致认为结合本案情况,应给予刚出大学校门的年轻人改过自新、服务社会的机会。综合听证情况,检察机关依法对马某等46人作出不起诉处理。案例一中,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前也组织了听证。三是强调履职尽责,发挥检察职能,推动完善社会治理。检察机关办案中对案发地区、案发领域在管理、制度上的漏洞,研究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检察建议,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和涉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促进社会管理完善和依法行政水平提升。如上述韩某、马某等人诈骗案中,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促进职能部门调整补贴政策,从源头上杜绝骗领补贴的可能。
记者:为依法落实“少捕”政策,公安司法机关都做了哪些努力?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逮捕决定后,能让人民群众真正放心吗?又是怎么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呢?
苗生明:如前所述,依法落实“少捕”不是不捕。对那些严重犯罪案件,公安司法机关强调依法逮捕、起诉,从严打击;对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双方达成刑事和解的等轻罪案件,从刑事立案之初就依法不羁押,但对轻罪案件也不是一味强调少捕,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严格把握逮捕条件,作出不逮捕前要进行危险性评估,而且注重动态考察,根据诉讼需要依法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一是依法落实“少捕”政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刑事诉讼各环节,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在统一尺度、优化衔接上强化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从办案数据上看,公安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和前端,在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上做了很大努力,效果也是明显的,比如,公安机关的提请逮捕率近年来逐年下降,今年1-10月提请逮捕率55.6%,较2018年下降了11个百分点,有的地区则更低,如江苏今年以来提捕率29.6%,山东今年以来提捕率34.2%。从发布的典型案例也可以看出,对一些轻罪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环节就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从源头上降低了羁押率。再如,公安机关对于不批捕、不起诉复议复核率也在逐年下降,不批捕的复议率较2018年下降1个百分点,复核率下降0.5个百分点;不起诉复议率较2018年下降0.9个百分点,复核率下降0.5个百分点,说明司法共识逐步形成。值得一提的是,强制措施也在逐步体现其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定位,开始形成非羁押候审以依法是否足以保障诉讼必要为标准,对取保候审的被告人是否判处实刑以罪行本身严重程度为标准。从办案数据上看,今年以来,检察机关采取非羁押措施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判处实刑8.3万余人。发布的案例三充分体现了这一点,虽然廖某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但综合全案考虑,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廖某认罪服判。二是在审查逮捕环节探索建立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是否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审查逮捕的法定条件,但是如何判断还缺少客观明确的标准,导致办案人员在把握上有一定困难,易于“一捕了之”。对此,最高检部署在北京、河北、山西等11个省(市)开展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试点工作,地方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尝试,并运用于指导办案。如广州市南沙区检察院将量化评估因素分为人身因素、犯罪因素和妨碍诉讼因素三类,细化评估项目43项,构建社会危险性评估模型。今年以来,该院运用量化评估机制,诉前羁押率46.93%,同比下降了13个百分点。三是对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故意实施新的犯罪,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有其他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行为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批准逮捕。今年以来,检察机关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变更为逮捕措施1100余人。
记者:典型案例中提到山东省东营市运用电子智能监管平台、浙江省杭州市运用“非羁码”对非羁押人员进行监管,请您介绍一下具体情况?
苗生明: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各地公安、司法机关积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管,以往只有“关起来”才能“管得住”的犯罪嫌疑人,如今在非羁押状态下通过科技手段也能实现有效监管。早在2012年,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检察院为了防止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发生脱逃现象,就研发了智能监管系统,并不断改进完善和实践运用。去年以来,东营市检察院与市公安局密切配合,进一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研发应用电子智能监管平台,有效防止非羁押人员脱管脱逃问题发生,共同推动依法扩大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目前全市诉前羁押率已经降至30%以下,刑事诉讼完全有保障。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在“城市大脑”“健康码”等国内领先的大数据技术基础上,成功研发非羁押人员数字监管系统(简称“非羁码”),通过在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上安装“非羁码”APP,由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前沿科技,实现对犯罪嫌疑人全方位、全时段、无死角监管。从2020年9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推广,适用“非羁码”人数达到19138人,无一人脱管。
记者: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后,是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苗生明: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并不意味着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今年9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工作程序。我们认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处理,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刑事政策要求,意味着不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他们的行为毕竟已经触犯了刑法,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有责任与有关主管机关做好衔接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如对情节轻微的醉酒驾驶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后,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等处罚。浙江检察机关,今年以来发出检察意见1298份,实现了刑事处罚与行政处罚的有效衔接。
记者:为依法、充分、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最高检下步有什么考虑?
苗生明:今年6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意见》把“严格依法适用逮捕羁押措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任务。应该说,改变和纠正原有的对逮捕羁押强制措施的过度依赖,对公安、司法机关来说,是一个从理念到制度到能力的系统工程,对社会大众来说,也需要一个更新认识、逐步理解、支持的过程。一是坚持党的领导,统筹推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是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并非孤立的一项检察工作,也不是检察机关一家的任务,它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有赖于侦诉审一体统筹、分工配合、互相制约,需要在党委领导下,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辩护律师凝聚共识、协同发力、共同推进。二是强化规范指引,有序推进。最高检正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研究制定关于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有关意见,将从严格把握逮捕措施的适用、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体系、羁押强制措施的变更与解除,以及强化工作协作配合等方面依法推进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近期,最高检印发《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通过听证,进一步优化审查逮捕、延长羁押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方式,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通过听取当事人意见,强化司法审查属性,推动落实少捕慎押司法政策。此外,针对不起诉工作,最高检也正在研究制定相关规范。三是开展专项活动,重点推进。对于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以确定是否有必要继续羁押,是法律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履行的一项重要职责。针对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履行偏弱,导致绝大多数逮捕羁押案件“一押到底”的现状,今年7月,最高检在全国检察机关组织开展为期半年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其目的是通过专项活动,确保各个羁押环节准确适用、及时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在有效减少不必要羁押、推动降低诉前羁押率、依法保障被羁押人人身权利的同时,推动实现以社会危险性条件为重点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质化、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运作。四是加强案例指导。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最高检将通过陆续多批次专题发布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引导办案、法制宣传方面的作用。五是推动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完善不捕不诉的风险评估、防控和诉讼保障机制,强化精细化审查,加强动态跟踪监督管理,构建非羁押诉讼社会支持体系,形成完善防控体系。进一步扩大非羁押电子监管系统试点范围,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积极探索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保障机制。
原文链接:http://www.ah.jcy.gov.cn/jwgk/fgsd/202204/t20220407_361662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 乌兰牧骑,永远在路上24-11-24
- 番禺检察:“邻里检察”把...24-11-24
- 淬炼本领铸警魂 规范履职...24-11-24
- 赤坎检察:80余万元环保...24-11-24
- 全省检察机关荣获6项奖项24-11-24
- 利剑护蕾|在现场!这样普...24-11-24
- 检察日报:打官司走不通,...24-11-24
- 进一步打响北疆文化品牌 ...24-11-24
- 检察日报:“邻里检察”把...2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