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提供银行卡帮诈骗团伙洗钱
(记者沈静芳 通讯员贾瑞宏 杜永吉)近日,苏某、黄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达尔罕社区公开审理,30余名社区群众旁听庭审。法院当庭宣判,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苏某、黄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各并处罚金5000元,对违法所得及扣押的财物予以追缴、没收。
2021年底,康巴什区居民张某接到一名自称某交易公司客服人员的电话。电话中,客服人员宣称有高额回报的股票理财产品,张某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加入了客服人员介绍的股票讲课群,并下载了名为“比尔克”的软件进行投资理财。然而,张某投资的钱实际上都转入了一诈骗团伙(另案处理)的银行卡里,并迅速被转到其他银行账户。直到今年初,张某发现不能在该软件提现,这才意识到上当受骗,立即报警。此时,他已累计投入300余万元。
苏某、黄某便是其中两名提供涉案银行卡的人。2021年12月底,还在读大专的黄某想通过做兼职赚些零花钱。很快,他被一个招聘信息吸引住了眼球:“只需要收集、提供银行卡给大老板们走账,就能以走账流水2‰至3‰的比例获取好处费。”他立即申请加入,并按照要求收集、提供银行卡。后来,黄某得知银行卡内流入的资金为“杀猪盘”诈骗所得钱款,但仍未停止提供银行卡。不仅如此,黄某还找到朋友苏某,向其许诺,只要用苏某的银行卡走账成功,就向其支付2000元的报酬。苏某明知这一行为是在帮助犯罪团伙洗钱,却依然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黄某。
据了解,苏某提供的银行卡共涉及2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其中就有张某被骗的部分钱款。今年1月20日,苏某、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2月25日,康巴什区检察院对苏某、黄某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期间,办案检察官依法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认为苏某、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不当利益,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5月24日,该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苏某、黄某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shzs/fzzc/202206/t20220617_139956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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