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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执行”的别墅 江阴市检察官调查发现案涉借款中的闭环交易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姚雯/漫画

  “法院打电话给我,说可以执行朱平名下的别墅了,我的债权终于可以受偿了……”今年5月,陆逸接到江苏省江阴市法院执行局的电话后,特地给江阴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打来电话致谢。

  申请执行

  案涉别墅却已被查封

  对银行来说,不良资产是包袱,但是对于一些专业投资人来讲,不良资产可能蕴含的利润空间常常是他们找寻的生财之道。

  陆逸从事不良资产处置多年,对特殊资产的投资有着丰富的经验。2021年6月,陆逸得知某资产管理公司要转让一笔490余万元的债权,该债权系从交通银行处受让,资产包除借款人茂德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朱平)外,还有担保人天河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朱平)、华美公司(实际控制人系李广)及朱平等人,更重要的是,担保人天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朱平名下有一套价值300余万元的别墅,该别墅虽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无对应的房产证及土地证,但是却有别墅所在地的村委会向银行出具的市价回购承诺书。

  “既有担保人,担保人名下还有不动产,值得投资。”经过初步了解和评估,陆逸判断该资产包虽不是“大包”,但也有利润空间。陆逸盘算,朱平名下的那套别墅市价为300余万元,即使不能买卖,抵债也是划算的。

  于是,陆逸从资产管理公司处受让了该笔债权。受让手续办好后,陆逸立即前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陆逸怎么也没想到,执行法官告诉他,朱平名下的那套别墅已在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查封,因而不能依法执行。

  经向执行法官了解,陆逸得知了事情的原委:2014年,朱平及其名下的天河公司共同向卞岚借款150万元,约定将上述别墅抵押给卞岚。由于未还款,2019年5月,卞岚将天河公司、朱平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2万元,法院判决天河公司、朱平归还上述金额。判决生效后,卞岚即向法院申请查封了朱平名下的别墅。

  了解完情况后,陆逸感到事情有些棘手——茂德公司、天河公司均已资不抵债,朱平个人名下无其他资产,根本不具备履行能力。那套别墅作为该项债权中唯一的不动产,若不能被顺利执行,就意味着自己受让的债权难以收回。

  做不良资产处置这一行,赚得盆满钵满或亏得一塌糊涂都是常有的事,多年的资产包处置经历让陆逸很快冷静下来。他拿着卞岚与天河公司、朱平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判决书去咨询专业律师,律师的一句话点醒了他,“除非该案系虚假诉讼,卞岚与天河公司、朱平之间根本不存在借贷关系,否则朱平名下的那套别墅肯定是无法单独执行了”。

  会不会真是虚假诉讼?陆逸经过四处走访、实地了解情况后,感到该案的确疑点重重:卞岚的家境很普通,不可能有那么强的借款能力,且卞岚是华美公司的会计,华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广与朱平是很好的朋友,两人名下的公司向银行借贷时经常互相担保……

  2021年8月,陆逸带着自己的怀疑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查明真相

  借款竟是一次闭环交易

  “根据陆逸提供的线索,卞岚可能就是该案的突破口。”承办检察官认为。

  “卞岚向法院起诉时提供了1份借款协议及4份对账单作为证据,借款协议的落款日期为2014年8月12日,在2015年至2018年间每年2月11日对账,4份对账单的内容、格式如出一辙。”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法院审判、执行卷宗,发现了一些不同寻常的细节。

  对账单的内容、格式如此一致真的只是巧合吗?卞岚当时是否具有出借150万元资金的能力?卞岚与朱平是什么关系,竟愿意借给他这么大一笔钱?朱平为何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执行卷宗反映,卞岚在领取了7万余元执行款后即同意终结本案执行,为何不要求法院对已查封的朱平名下的别墅采取进一步的强制执行措施?

  为解开这些疑惑,承办检察官查询了卞岚的社保等信息,了解到其在华美公司担任会计,家庭一直领着低保,应不具有出借150万元的能力;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天河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正在破产清算中。

  审查工作虽然取得了进展,但仅凭这些已掌握的情况认定虚假诉讼还不够。随后,承办检察官又委托无锡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案涉借款协议及4份对账单的形成时期进行鉴定,同时前往银行调取卞岚名下银行卡的交易明细及资金往来信息。

  银行记录显示,案涉的150万元借款来源于华美公司,即2014年8月12日,这笔钱从华美公司转至卞岚的银行账户后,由卞岚转账至天河公司;两天后,天河公司将150万元又分8笔转回到卞岚的银行账户中,再由卞岚转至华美公司。原来,所谓的150万元借款竟是一个闭环交易!

  不仅如此,承办检察官通过查询企业登记信息发现,华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系李广的儿女,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李广,而李广和朱平是好友关系。

  综合所查明的事实,承办检察官判断,卞岚申请查封别墅的那起案件很可能就是朱平串通李广、李广指使卞岚提起的虚假诉讼,目的就是为了阻碍他人执行朱平名下的那套别墅。

  依法抗诉

  虚假诉讼判决被撤销

  鉴于上述情况,承办检察官认为此案相关当事人已涉嫌虚假诉讼罪,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2021年11月2日,公安机关对朱平、卞岚等人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经过多次座谈、沟通前期调查情况,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达成了一致意见:从原告卞岚入手进行突破。

  为顺利推进办案工作,承办检察官邀请刑事检察部门检察官提前介入该案、引导侦查,与公安机关联合制定了对卞岚等人的讯问提纲。

  最终,公安机关查明:2019年初,朱平因无法归还其对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的债务,担心自己名下的别墅可能被法院执行,便与李广商量,决定虚构借贷关系到法院起诉,胜诉后申请查封朱平名下别墅,以此逃避法院执行。

  之后,两人找到卞岚、薛冬(系李广公司的法务),让卞岚凭借2014年8月12日朱平名下的天河公司曾向李广企业借款150万元作为过桥资金的记录(该款项系从卞岚的个人账户转账至天河公司),起诉天河公司。由法务薛冬依据上述转账记录伪造借款协议1份、对账单4份,由卞岚和朱平分别签字并加盖天河公司的公章后,再由薛冬委托律师起诉并获得胜诉判决,后依据该判决向法院申请查封别墅。事后,朱平给予薛冬10万元好处费。

  事实表明,案涉150万元借款实际是华美公司与天河公司之间的企业拆借,且该债权债务关系已消灭。朱平、李广等人均明知本案所涉的150万元过桥资金早已归还,债权债务关系早已消灭,但两人为了保全朱平名下别墅不被法院执行,仍与卞岚、薛冬恶意串通,伪造证据、虚构事实向法院起诉,并在获得法院生效判决后申请执行,阻碍了第三人陆逸对该别墅的执行,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2021年11月25日,江阴市检察院就此案向无锡市检察院提请抗诉。2021年12月15日,无锡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意见为:倾向认为案涉借条及4份对账单是相近时间制作形成的。同年12月23日,无锡市检察院采纳了江阴市检察院的意见,向无锡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1月17日,无锡市中级法院指令江阴市法院再审该案。

  4月27日,江阴市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驳回卞岚的诉讼请求。根据此判决,陆逸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朱平名下别墅。同时,朱平、李广、卞岚、薛冬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公安机关移送江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文中当事人与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碰瓷”法律自食其果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事实简单,合同履行路线短促,成诉证据要求低,尤其是在诉讼经验丰富的高手策划包装下,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的技术手段更隐蔽、更不易被觉察,致使民间借贷纠纷成为虚假诉讼的“重灾区”。

  本案中,原、被告恶意串通,出于阻止执行相关财产的目的,伪造借款协议等证据,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法律事实,使法院作出错误判决,从而损害案外人的合法利益。因原、被告配合,虚假诉讼的利益目标一致,又通过复杂的操作手法伪造证据,致使虚假诉讼发现难、查处难。检察机关对该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依法进行监督时,仅仅通过调阅案卷、询问当事人是不够的,一般还需查询相关当事人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和资金往来情况,通过细致排查,深挖不合常理之处,针对伪造证据系虚假诉讼的主要手段这一特点,围绕定案的关键证据,必要时委托司法鉴定、评估、审计等部门,才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同时,要注重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将调查核实后成熟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配合引导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查实,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

  虚假诉讼行为人费尽心机地盘算一切,用一些自以为是的“高招”损害国家及他人合法权益,却不知“碰瓷”法律,终会自食其果。法律维护的是合法权益,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绝不允许被肆意践踏,公平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206/t20220608_139687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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