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警示案例 > 正文

酒驾私了?泗阳县检察官:敲诈勒索罪了解一下!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江苏检察网 作者:佚名

  

  “pong!”

  “哎呀,你喝酒了”

  “我们私了,不然报警你更惨”

  你以为对方是替你着想?

  然事实却是

  “事故”是假

  “碰瓷敲诈”是真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你以为这么晚、路又近,应该没有交警但除交警外,还有不少双眼睛“盯”着你

  案情回顾

  2022年2月13日至18日期间,被告人刘大壮利用在泗阳县某餐饮饭店内上班便利,多次提供店内顾客酒后驾车情况给被告人张三,后张三单独或伙同李四驾车撞向上述车辆,以报警等威胁进而勒索钱财,共计敲诈勒索6万余元。

  江苏省泗阳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大壮、张三、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报警等相要挟敲诈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敲诈勒索罪,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依法提起公诉。(以上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此类“碰瓷党”利用对方酒驾不敢报警的心理,对当事司机进行敲诈勒索,已涉嫌敲诈勒索罪。机动车驾驶员在遇到有疑似“碰瓷”行为的,一定要第一时间选择报警。

  当然还是要牢记:酒驾违法、醉驾犯罪!正所谓身正不怕影子斜,只要不酒驾,就不怕“碰瓷党”!

  普法课堂

  危险驾驶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敲诈勒索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www.jsjc.gov.cn/yaowen/202206/t20220622_140182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