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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舌尖上的安全”,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关系全国14亿多人‘舌尖上的安全’,关系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严字当头,严谨标准、严格监管、严厉处罚、严肃问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来抓。”

  

  “要贯彻食品安全法,完善食品安全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

  

  ……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民生福祉,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在不同场合多次强调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要求“落实‘四个最严’的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守护群众美好生活是检察机关使命所系、职责所在。近年来,检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四个最严”要求为根本遵循,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以依法能动检察履职促诉源治理,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铁腕整治

  落实“处罚到人” 持续开展专项活动

  

  食品安全是最大的民生问题,也是最大的政治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实施食品安全战略,让人民吃得放心”。

  

  “食药安全底线不容触碰!”“惩罚就要痛到不敢再犯!”……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持续将惩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作为重点工作之一予以部署推动,强调始终保持对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使严惩重处成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常态。

  

  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最高检联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共同开展了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加大食品安全领域全链条保护力度。

  

  “全国检察机关坚持落实‘处罚到人’,综合运用提出加大禁止令、罚金刑、没收财产刑适用力度等量刑建议,提高违法犯罪成本。”数据显示,开展上述专项行动期间,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945件7298人,起诉8791件17066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此类刑事案件1369件1499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31件810人;立案涉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35381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30800件,提起公益诉讼1683件。

  

  2021年6月,党中央专门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从严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生产等犯罪,切实保障民生福祉。

  

  《意见》下发当月,最高检与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联合开展为期三年的食用农产品“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专项行动(下称“‘治控促’专项行动”),重点打击农药兽药残留严重超标、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等禁、限用物质犯罪,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

  

  “开展‘治控促’专项行动期间,最高检对央视‘3·15’晚会曝光的河北‘瘦肉精’羊肉系列案等及时挂牌督办。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加强与公益诉讼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注重涉食用农产品领域违法犯罪及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线索的双向移送,有力提升了打击犯罪效果。”最高检第四检察厅主办检察官王健介绍道。

  

  据了解,去年以来,各地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本地食用农产品安全重点领域治理,如浙江杭州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开展“2021年夏季水产品抗生素和禁用兽药及化合物专项整治联合行动”,贵州六盘水检察机关与农业农村等部门联合开展“一枚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江苏南通检察机关会同市场监管、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清水”专项行动等,均取得实质性办案效果。

  

  众人拾柴火焰高。各地检察机关以“治控促”专项行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农业农村、市场监管、海关、公安等单位的协作配合,通过走访、会签文件、联席会议、联合检查、联合督办、积极开发利用“两法衔接”平台等方式,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执法司法合力。此外,检察机关还探索建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让违法犯罪者痛到不敢再犯。

  

  据统计,2021年6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害食用农产品安全犯罪案件388件821人,起诉963件2351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涉嫌危害食用农产品犯罪案件221件236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58件72人。

  

  织密法网

  严守从农田到餐桌每一道防线

  

  近年来,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成效显著,但还存在着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法律震慑力不足等问题。与此同时,相关违法犯罪呈现出新特点、新趋势,给司法机关办案带来新的挑战。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涉及罪名主要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王健向记者分析了当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特点——

  

  犯罪产业化、链条化趋势明显。一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采用企业化经营方式制售伪劣食品,其内部组织严密,生产、加工、运输、仓储、销售等各个环节均有专人负责,借助合法公司的外衣掩盖犯罪行为,且生产销售“一条龙”,反侦查能力强,打击根除难度较大。

  

  犯罪网络化趋势突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犯罪从传统实体店销售模式向网络营销模式转变,犯罪分子往往通过网络直播、微商等方式层层销售,通过虚假宣传、给予返利等形式吸引大量消费者,短期内可以将销售范围覆盖到全国甚至境外,隐蔽性更强,侦查取证难度升级。

  

  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新型化趋势。司法实践中,一些农药、兽药或其他非食用物质被非法使用或滥用的情况频频发生。犯罪手段迭代更新,危害叠加升级,如在注水肉类案件中,犯罪手段从直接向生猪注水,发展为在屠宰前先向生猪注射肾上腺素、阿托品等兽药后再注水,以增加注水量、减少死亡率。

  

  “河南省检察机关不断加强提前介入工作,引导侦查取证,推动案件查办追根溯源、打掉团伙、摧毁产销链条。”河南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魏颖华介绍说,针对危害食品犯罪案件的新趋势新特点,2019年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引导侦查101件,从源头上确保案件证据的合法性、有效性。与此同时,对于涉案数额大、涉案人员多、危害后果严重、跨地域、有干扰的案件,河南省检察院强化联合挂牌督办工作,确保案件办案效果。

  

  如何突出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的打击重点?如何区分共同犯罪的主从犯?如何准确适用禁止令、做好行刑衔接?山东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吴娜告诉记者,为回应基层检察机关办案需要,山东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会同山东省高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山东省公安厅食药环侦总队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相关问题解答,成为该省检察机关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蓝宝书”。

  

  针对调研发现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罚金刑判决差异,存在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山东省检察院通过向省高级法院通报调研情况、提出检察建议等方式,建议其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情况进行系统调研和梳理,适时联合出台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统一量刑标准和执法制度,提高全省审判机关司法水平,形成打击合力。

  

  重典治乱,猛药去疴。2017年,最高检会同最高法适时启动了相关司法解释修订工作。历时四年,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1年12月31日发布,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解释》聚焦“严把从农田到餐桌的每一道防线”,特别注意用足用好刑法规定,打好“组合拳”,进一步严密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

  

  特殊保护

  斩断伸向“一老一小”的黑手

  

  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基于生理特点,往往对食品安全有更高要求,也更容易受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

  

  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过所谓的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等花样繁多的手段,虚构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疗效,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牟取暴利。此类“保健品坑老”案件频发,犯罪性质恶劣。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办理的陈某诈骗案就是上述类型典型案例——

  

  2011年5月,陈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注册成立多家公司,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进行保健食品销售。陈某对公司人员统一管理,统称“金鹰团队”。陈某通过“金鹰团队”掌控整个犯罪集团,并对该犯罪集团在江苏、浙江、安徽等地设立的几十个销售平台实行网格化管理。2016年,陈某引入“平台旅游会销”模式,销售人员以免费旅游的名义将老年人骗至销售平台。陈某通过安排员工冒充知名医学专家进行门诊咨询、假冒医务人员进行虚假检测、伪造检测报告,虚假宣传公司销售的免疫球蛋白等保健食品能够预防和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癌症肿瘤、糖尿病等,以及声称购买产品享有国家补贴等方式,使被害人相信自己有高患癌风险,须服用该产品预防,从而使被害人高价购买保健食品。至2018年案发时,陈某组织、领导“金鹰团队”犯罪集团实施诈骗活动,诈骗金额达1161万余元。

  

  “陈某诈骗案案情复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高,且被害人多为60岁以上老年人,社会影响恶劣。”天宁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检察官郭营告诉记者,办案之初,该院分管副检察长带领四个专门办案组,提前介入案件引导侦查,明确取证方向和侦查重点,确保对书证、电子数据的提取全面、规范,同时要求公安机关及时查封相关财物,最大限度守住被害人的“保命钱”“养老钱”。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后,针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天宁区检察院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承办检察官制作了长达168页的审查报告。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800万元。其他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相应罚金。

  

  按照《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266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些规定,有利于斩断伸向老年人的罪恶之手,有效保护老年人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

  

  中小学校园周边往往成为“五毛食品”泛滥的重灾区。这些食品往往添加过量食品添加剂,甚至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致病性微生物等危害健康的物质。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升刑档处罚情节。

  

  “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专门针对未成年人食品包装标识的立法完善,相关部门加强专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设,明确‘儿童食品’的专门分类,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去选择更适合儿童青少年的食品,更好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国政协委员、陕西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高洁接受记者采访时呼吁。

  

  能动履职

  提升专业化办案水平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

  

  食药类犯罪案件面临取证难、检验鉴定难、法律适用难、全链条打击难等多重考验,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并深入研究疑难前沿问题,亟须不断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

  

  “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食药安全,全国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取得了较好成效。”记者采访了解到,最高检专门组建了全国检察机关经济犯罪检察人才库,发挥业务骨干的引领示范,强化食药检察人才培养,提升执法能力建设;同时结合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制定了检察机关办理涉食药和医用器材安全犯罪、涉农资犯罪等四份统计表,梳理整合办案数据,以全面掌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案件中涉食药数据信息,更准确地反映涉食药犯罪案件情况及工作环节,为工作谋划提供有力参考。

  

  “要积极适应重构性机构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熟悉掌握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知识,全面提高办理相关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公益调查、出庭公诉和监督能力。”最高检特别强调。

  

  2021年9月初,最高检举办全国检察机关食药犯罪检察业务视频培训班,四级检察机关从事打击食药犯罪检察业务工作的人员和部分地方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同志近万人同堂参训,共同提升办理食药犯罪案件能力水平。

  

  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

  

  “在办准办好相关案件的同时,检察机关注重做好‘后半篇文章’,结合办案深入分析案件特点、规律、发案原因以及背后的社会治理问题,采取有针对性地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督促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堵漏建制、依法行政,更好地履行保障食品安全职责。”王健介绍道。

  

  记者采访了解到,贵州省六盘水市检察院以“一枚蛋”安全为切入点,与农业农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联合开展为期半年的“一枚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构建食品安全统一监管、综合监管、协同监管工作机制。针对养殖场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检察官现场组织座谈,仔细讲解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为养殖场合法依规养殖提供有益建议,帮助养殖场树立合法生产、守法经营意识。

  

  六盘水市检察机关通过向群众发放食品安全知识宣传资料,接受现场咨询等方式,普及食品安全犯罪的危害和立案标准,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提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线索,引导群众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维权意识。许多群众当场表示“这个活动好!”“以前总觉得不放心,现在知道国家管理原来这么严格,放心多了!”

  

  “2019年以来,河南省检察机关共制发食品安全相关检察建议80余件。”魏颖华告诉记者,该省检察机关在日常办案中注重深化职能,积极参与促进社会治理,如中牟县检察院在审查庞某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时,发现从业禁止落实方面存在漏洞,依法向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中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建议后,召开专题会议制订整改方案,全面排查清理和整顿教育,共对30名已判刑经营人员实施禁止职业,有效堵住了食品安全漏洞,强化了行政监管职能。

  

  “法律监督永远在路上,食品安全须全社会共治。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强化类案监督,通过深入推进食用农产品‘治控促’三年专项行动,组织做好《解释》学习培训,开展多层次业务培训等措施,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实实在在的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jczc/jcyw/202206/t20220607_36899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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