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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困难妇女群体 加强专项司法救助——省检察院、省妇联困难妇女专项司法救助工作座谈会召开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6月14日下午,省检察院、省妇联联合召开困难妇女专项司法救助工作座谈会,深入讨论《关于深入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实施方案》,研究推进全省困难妇女群体司法救助工作的措施和方法。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省检察院特约检察员等6人应邀参加座谈。省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薛长义,省妇联党组成员、副主席张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

  

  “这次活动站位高远,切入点精准,贴近实际,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操性,是省检察院和省妇联在精准救助困难妇女实践中的积极探索,值得点赞!”“万事贵在落实!方案全面、细致,可操作性强,关键是要在抓落实上下功夫……”会上,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以及与会的领导、同志对司法救助工作、活动方案及专项活动开展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开展专项司法救助活动十分必要,既彰显了党和国家对妇女权益维护的关怀重视,又传递了人民司法的担当温暖。”张宇辉副主席强调,全省妇联组织将配合检察部门积极开展工作,做好救助线索的摸排和移送,做好资源整合和开展多元帮扶,抓好组织领导和沟通配合,抓好宣传引导和经验总结,切实帮助困难妇女及其家庭摆脱生活困境,不断增强妇女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

  

  就开展好全省困难妇女群体的专项司法救助活动,薛长义副检察长强调,全省检察机关要切实提升政治站位,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把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活动作为服务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结合点和切入点,自觉依法能动履职尽责,突出及时救助、多元救助、重点救助、合力救助,建立协调会商机制、联合督导机制、联合调研机制等协作配合机制,加强舆论宣传,提升救助效果,帮助困难妇女摆脱困境,切实保障妇女权益。

  

  省检察院、省妇联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

  

  对于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困难妇女,案件办理地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按程序提供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对下列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妇女,检察机关应当作为重点对象,协同妇联组织加大救助帮扶力度:

  (1)属于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农村妇女;

  (2)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拐卖等违法犯罪行为侵害的妇女;

  (3)家庭主要劳动力受到违法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承担养育未成年子女、赡养老人义务的妇女;

  (4)身患重病或者残疾的妇女;

  (5)赡养义务人没有赡养能力或者事实无人赡养的老年妇女。


原文链接:http://www.ha.jcy.gov.cn/jczc/jcyw/202206/t20220616_37044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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