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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梁交城:发出首份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你们自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9月12日止,每月接受至少1次、每次不少于1小时的家庭教育指导。”

  1月12日,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异地帮教的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发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该院首份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长限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该案是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委托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异地帮教的一起涉嫌盗窃罪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涉案未成年人明明(化名)伙同其他六名犯罪嫌疑人(已判刑)包车窜至离石区某商业街附近,凌晨进入商业街四家店铺内盗窃手机三部、信用卡若干、香烟十余盒等,经鉴定,明明盗窃金额共计为36497.8元。交城县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在对明明进行帮教活动时发现,明明的父母平时对孩子管教不严,尤其是父亲长期不和“明明”进行交流,其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怠于履行“督促监护令”义务,又没有对孩子进行适当的家庭教育,在平时生活中对孩子的关心和教育不够,当孩子出现不良行为时未及时纠正,致使孩子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

  

  为了充分发挥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管理、教育作用,有效预防明明再次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022年1月12日,在吕梁市检察院的指导和支持下,交城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团县委书记宋文燕、县妇联主席田艳玲共同向“明明”的家长送达了量身定制的《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督促明明的父母每月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这是山西检察机关在探索督促监护令后首次以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联合团县委、县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专项工作。同时,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和县成溪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签订了协议,对检察院涉罪未成年人开展心理疏导、亲职教育等工作,社工在进行帮教活动的同时,督促家长履行监护职责,给予孩子更多关心与呵护,以平等的姿态与孩子进行沟通,切实承担监护人职责,引导孩子走出困境,回归人生正途。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保护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收到《督促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后,明明的家长对检察机关表示了感谢,并表示今后每个月会按时配合检察机关和社工组织的工作,认真学习家庭教育知识,切实履行监护职责,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教育孩子遵守法律法规,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交城县人民检察院将通过和团县委、县妇联一起合作,邀请家庭教育专家、亲职教育指导老师等专业人员成立家庭教育讲师团,对失职监护人开展一对一、小组授课等形式的专业家庭指导教育,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温馨健康的家庭环境,筑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防线。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1/t20220119_35334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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