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古县:羁押必要性审查 让犯罪嫌疑人回家过年
家过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是每一个中国人最大的期盼与情愫。但有这样一些人,因涉嫌犯罪,身处高墙,失去人身自由,过年回家与亲人团聚变成了奢望。
“我家有三个孩子,妻子与母亲关系不睦,我不在家里肯定乱成了一锅粥,年都不知道怎么过了,给我一两天时间,回去把家里的事情安顿好就行。感谢检察官让我和家人团聚,我愿意认罪认罚,遵守取保候审规定,以后一定不会重蹈覆辙。”董某某释放前真诚地说到。
董某某、任某某受雇于犯罪嫌疑人魏某甲,二人是半挂车司机。2021年11月3日,二人各自驾驶魏某甲的半挂车将64吨精煤从运城河津运往临汾古县某焦化公司,后魏某甲指使二人将车上的精煤换掉一铲(大约3、4吨),将矸石掺入,从而保证进出厂前后磅数一致。两车精煤按约定运至古县某焦化公司,收货方经化验发现两车精煤指标与出厂指标不符,怀疑运输中精煤被偷换,货物运输方古县某物流公司遂报案。经评估鉴定,该企业因此产生十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2021年11月15日,董某某、任某某被古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12月14日,古县公安局提请检察院审查逮捕。
经审查,董某某、任某某存在互相推诿的情况,且同案犯魏某甲、魏某乙(铲车司机)未到案,在押的董某某、任某某若采取非羁押措施,存在串供或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无法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古县检察院于2021年12月19日决定批准逮捕董某某、任某某,并提出继续侦查意见,要求公安机关继续追捕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董某某和任某某其近亲属积极向被害单位各退赔人民币5万元,使民营企业经济的损失得到了赔付,被害方出具了谅解书。
2022年1月28日,魏某甲、魏某乙被抓获归案,承办检察官依职权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认为董某某、任某某虽然涉嫌盗窃犯罪,但系受他人雇佣、指使参与盗窃,主观恶性不大,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家属积极退赃,已取得谅解,有效挽回了民营经济损失,修复了社会关系;同案犯已到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已固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同时考虑到年关将至,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及时回归家庭,既有利于其自身悔过、改造,也能彰显司法温情,达到惩治教育并重的效果,有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22年1月30日,古县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侦查机关、被害单位等共同参加,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因董某某、任某某积极退赔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二人暂无继续羁押必要。最终听证员一致同意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古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公安局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任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建议。同日下午,检察官来到临汾市看守所对犯罪嫌疑人做好出所教育工作,并对公安机关释放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监督。
当日19时许,夜幕降临,检察官走出了临汾市看守所,与时间赛跑,让犯罪嫌疑人在除夕前夕回家与家人团聚。
古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公开听证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触,保证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公正公信,办案中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传递司法善意,彰显检察温情。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2/t20220214_35518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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