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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改区院:依法对一起涉嫌盗窃案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感谢检察院主动履职,不仅挽救了我即将破损的家庭,也给了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在今后的生活中,我会深刻吸取教训,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公民……”。刘某由衷地感谢检察机关对他本人及家庭的挽救和帮助,向检察官们深深地鞠了一躬。

  2021年12月1日21时许,综改示范区富士康园区派出所接到报案,被害人卫某锁在收纳柜里的手机被偷盗,派出所接到报案后,迅速立案侦查。12月25日,犯罪嫌疑人刘某被拘留,12月2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太原市第三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盗窃罪,2022年2月28日案件被移送至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综改示范区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对整体案情及前期诉讼环节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了细致的梳理和研判,发现案件证据链条能够相互印证,犯罪嫌疑人刘某盗窃数额较少,在被逮捕后认罪态度诚恳,积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办案过程中从刘某妻子处得知,刘某的父亲刚做了心脏手术,仍在医院接受后续治疗;刘某妻子没有工作,家里小孩还在上学,全家人都依靠他的打工收入维持生活。

  承办检察官主动加班加点完成案件审查工作,制作《羁押必要性审查报告》,积极推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加速开展,经过多次高效的汇报沟通,承办检察官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得到院里的支持,案件办理进度得到有效推进。

  在作出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综改区检察院并没有“鸣金收兵”“一放了之”,而是指定专人对刘某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持续跟进监督,并将其守约履规情况作为后续案件处置的重要依据。

  综改区检察院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将“法”讲透、把“理”说明。承办检察官告诫刘某,要充分认识实施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思想根源上杜绝侥幸心理,“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时,也鼓励刘某不要有过大的思想包袱,要严格做到遵纪守法,以更加积极的心态面对今后的人生道路。

  根据刘某取保候审期内的良好表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2022年3月7日,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盗窃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外,承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主动了解刘某父亲的康复情况,系统了解医保报销政策,积极帮助协调住院诊治、会商会诊、帮扶陪护等事项,在履职尽责中彰显了检察温度。

  乌云终要散去,在人生的岔路口兜兜转转,所幸找回了正确的方向,找到了重新启航的原点。刘某和妻子专程来到综改示范区检察院,向承办检察官郝艳龙赠送了一面印有“司法为民能动履职 检察温度情暖人心”的锦旗以表达内心的感激之情。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3/t20220318_35881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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