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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名有温度的检察官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樊泮军,沁水县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

  去年上半年,我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饮酒所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犯罪嫌疑人闫某和受害人陈某都是端氏镇人,2019年2月的一天晚上,闫某参加其前妻的生日聚会,酒后与受害人陈某发生争执,闫某用啤酒瓶砸向陈某面部,致陈某轻伤二级。

  在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卷时我发现,闫某和陈某二人曾在当地公安派出所民警的主持下调解过两次,均因当事人意见差别太大、调解宣告失败。单纯惩罚犯罪不是最终目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才是检察官办理此类轻害案的最终目的,此案决不能一诉了之。我便联系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了解当事人之间矛盾的焦点和调解的难点。在找准症结之后,积极联系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从人情着手,普及相关法律政策,融法理情于一体,积极促进刑事和解工作。

  做通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工作,通过证据开示,促使其认罪认罚。一开始犯罪嫌疑人闫某辩解自己当时喝醉了酒,什么都不知道,可能是互殴中才导致被害人受伤,拒绝认罪。我们将值班律师和闫某召集在一起通过共同看回放监控录像,让闫某彻底认清陈某的受伤完全由闫某伤害所致。值班律师向闫某指出,闫某的行为完全构成故意伤害罪,促使闫某当场表示自愿认罪认罚。通过上述工作,事实已全部查清,闫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已毫无异议。

  通过调处矛盾,化解双方心结,促使达成刑事和解。我们向闫某讲解轻害案件认罪认罚、赔偿并获得受害人谅解可以得到宽大处理的刑事政策,如果判刑,将来对家庭、对子女就业参军、对其外出务工都可能带来负面影响,闫某表示将尽力赔偿;同时,我们发挥检律协作机制,由值班律师向受害人讲解国家关于轻害案件的赔偿标准。因受害人和闫某住在一个镇上,抬头不见低头见,力劝陈某与闫某冤家宜解不易结,让双方各自让步,如果留下心结,对今后双方的生活都会产生影响。经耐心劝说和调解,双方各自让步,陈某表示不再要求高额赔偿,只要闫某尽力就行。最后,双方以闫某赔偿陈某四万元了结,双方签署刑事和解协议书,陈某对闫某表示谅解,双方握手言和,损害的社会关系基本已经修复。

  依法不起诉,通过公开宣告,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由于犯罪嫌疑人无前科,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达成协议,本着为民办实事,贯彻“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在我院拟决定对闫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召开了听证会。经过听证,所有参与听证的人员均表示对闫某做相对不起诉无异议,闫某作最后表态时,表示今后将认真遵守法律,永不做违法的事情。最后,经起诉必要性审查,综合闫某的主观恶性、犯罪手段、违法记录、从轻情节等因素,特别是结合闫某的认罪认罚、赔偿情况、获得谅解情况等,我院依法对闫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对不起诉情况进行公开宣告。闫某当场表示深刻反省,承诺改过自新。被害人陈某也认可该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不仅是对不起诉人的一种监督制约,更达到了以案释法、普法润民的效果,使老百姓身边的案件成为教育村民的鲜活案例。至此,经过我院的努力,从化解乡邻间矛盾纠纷、修复受损社会关系角度出发,通过释法说理,把握刑事和解契机,使案件双方当事人都获得了各自满意的处理结果,化解了矛盾,消弭了信访风险,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在办理案件中,我深刻地感受到:

  一是办案不能孤立办案、就案办案,机械办案。而应将办案与服务群众、为民办实事联系在一起,将释法说理贯彻于办案始终,将办案作为化解矛盾的突破口,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通过证据展示,促使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

  二是调处矛盾,化解心结,促使矛盾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发挥检律协作机制,由办案人员向嫌疑人讲解判刑的后果及影响,促使嫌疑人向和解靠拢;由值班律师向受害人讲解国家关于轻害案件的赔偿标准,打消受害人漫天要价念头,促进和解。

  三是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依法作相对不起诉,公开听证,公开宣告,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转变办案思维,将“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贯穿于办案过程的始终,摒弃单一办案思维,创新办案思路,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信访风险,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dwjslm/jcfc/202201/t20220107_35225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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