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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案中提升能力、丰富人生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刘创,陵川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曾获山西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业务标兵、山西省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释法说理”优胜者、晋城市检察机关“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能动履职发现救助线索

  作为一名检察官,每年都要参与案件评查,这是一份职责。2020年评查案件时,一年前的一起已判决案件引起了刘创的注意。2019年2月的一个傍晚,秦某忠饮酒后驾驶小轿车,撞向前方同向行驶的秦某亮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尾部,造成秦某亮死亡。经陵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秦某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负事故全部责任。陵川县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秦某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秦某亮父母经济损失共计483008.66元(包括已赔偿的30000元)。

  翻阅案卷时,刘创发现,秦某亮一案的判决于2019年就已生效,按照判决书,肇事者秦某忠需赔偿秦某亮父母48万余元,直到案卷评查时,秦某忠仅赔偿了30000元丧葬费,剩余赔偿均未兑现。秦某忠到底有没有偿还能力?秦某亮父母均已年过八旬,失去儿子后他们有没有经济来源,靠什么维生?这种情况下,两位老人是否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带着这些疑问,刘创决定到秦某忠和受害者家中了解情况。

  两位老人还未走出丧子之痛,说着说着已潸然泪下,几度泣不成声。经了解,两位老人主要靠种地收入和女儿的接济勉强度日,家里还患有精神疾病的大儿子需要照顾。看着破旧的房屋、简陋的家具,尤其是两位老人伤感的表情,让刘创心里很不落忍,眼里的泪花跟着打转。

  在秦某忠家中,办案人员了解到其主要也是靠种地为生,他对自己犯下的错误非常内疚,也表示会积极赔偿,但也确实无能为力,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短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在他们看来一笔“巨额”的经济赔偿。

  “经过实地走访,我们认为秦某亮父母完全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但为了保险起见,我们先后到陵川县法院、当地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村委全面核实情况。最后我们一致认为,两位老人生活确实困难,秦某忠确实无偿还能力,符合申请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刘创说道。

  由于秦某亮父母年事已高,行动不便,写字都有困难,刘创和同事便主动“上门服务”,帮他们写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准备相关资料。在此期间,刘创还通过其他救助渠道,申请为老两口年久失修的房屋进行了修缮,保障了他们的住房安全。

  2021年11月,82岁的秦某兴和妻子张某某接过3万多元的司法救助金,忍不住涕泪纵横。“感谢检察院、感谢检察官,为我们争取到了司法救助金,还给我们修房子,非常感谢……”

  刘创知道,司法救助虽然并不能解决他们生活的根本问题,但身为检察官,还是应该竭尽所能,主动作为,尽量让人民群众少跑腿,将“实事”办到群众的心坎里。

  止于至善传递司法温情

  2021年,刘创办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申某驾驶无牌三轮车,拉载其妻王某、姐夫崔某、亲戚李某在道路上行驶,因刹车失灵导致三轮车侧翻,造成其妻王某死亡、其姐夫崔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审查起诉期间,刘创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申某上有80岁的母亲需要照顾,下有在校读书的女儿需要抚养,申某本人具有坦白、自愿等认罪认罚情节,被害人崔某则表示自愿放弃民事赔偿、谅解被害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是简单机械就案办案,可能会引发新的矛盾。为此,刘创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情况下,依法对申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事实清楚,但是如果只是简单依照法律条款办案,也许会造成‘另一起事故’,申某八十岁的母亲无人照顾,幼小的女儿在失去母爱后又将无法感受父爱。为更好地体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有机统一,我们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刘创如是说。

  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事理、情理、法理的是非曲直,影响着当事人的前途和命运,从这个角度来讲,办案办的是别人的人生。从承办检察官角度来看,办案的过程,也是提升自己能力、丰富人生阅历的过程,承办人总是不自觉参与其中,办案也是检察官自己人生的升华。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dwjslm/jcfc/202205/t20220525_367433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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