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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尧都:办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关案件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高发,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却为其提供便利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等帮助行为的人不在少数。近期,临汾市尧都区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相关案件。

  经侦查机关查证,2021年5月至6月间,犯罪嫌疑人冯某在犯罪嫌疑人李某、张某、雷某、刘某、孔某知情的情况下将五人的银行卡提供给其“蝙蝠”软件聊天好友“木木”,上述六人通过输密码、刷脸认证的方式协助“木木”将转入其银行卡账户的电信诈骗资金通过转账、取现或支付宝账户扫码等方式转出,共计723694.18元。

  2021年9月11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冯某、李某、张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本院批准逮捕。经审查,上述三名犯罪嫌疑人不仅有出借银行卡的行为,还有刷脸认证、输入支付密码、验证码等协助行为,遂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冯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因李某、张某系从犯、在校学生,以没有社会危险性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各犯罪嫌疑人就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释法说理。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院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针对审查中发现的漏犯线索及时监督公安机关对雷某、刘某、孔某立案,确保全方位有力打击犯罪。2021年12月10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以上述六名犯罪嫌疑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听取了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调取了李某、张某、雷某、刘某、孔某五名犯罪嫌疑人的在校学生证明(犯罪嫌疑人冯某无业)。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承办检察官向其说明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定罪依据,并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定缘由、认定行为等角度出发,耐心阐明定罪理由,力求做到以法服人。同时,向各犯罪嫌疑人释明可能受到的刑罚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增强了认罪认罚的透明度,各犯罪嫌疑人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考虑到上述五名犯罪嫌疑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后,均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最终认定五人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冯某虽是被抓获归案,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真诚悔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

  2022年1月10日,尧都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坚持从严惩处的同时,积极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综合考虑到各被告人主动归案、从犯、在校学生、主观恶性、真诚悔罪的情节,特别是其中有三名被告人是刚进入大学的大一学生,一名是高三学生,遂提出了缓刑的量刑建议。3月4日,经公开开庭审理,尧都区法院认为检察院提交的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张某、雷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均当庭表示不上诉,4月28日一审判决生效。

  为了应对电信诈骗新形势、提高打击犯罪精准度,尧都区检察院还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系列罪名在实际适用中的问题,牵头组织区法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开展专题研讨,进一步统一了执法、司法理念,明确了案件办理标准,为提升该类案件办案质效提供了有力保障。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6/t20220602_368514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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