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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泽州:就一起未成年人盗窃案进行不公开听证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感谢检察官,感谢各位叔叔、阿姨对我的批评教育,通过这件事情我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今后,我将引以为鉴,多学习法律知识,谨慎交友,坚决不做违法的事。”张某某在听证会上这样忏悔。

  2021年7月-8月,张某某通过网络学会搭线启动摩托车方法之后,和朋友一起盗窃摩托车5辆。后被盗车辆均返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车辆总价值5000余元。

  2022年3月23日,泽州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泽州县检察院受理该案后,践行“全要素办案”理念,通过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开展社会调查等方式,全面了解张某某成长经历、前科劣迹、悔罪表现、家庭关系等情况,查明张某某无前科劣迹,此次涉嫌盗窃罪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同时,承办检察官了解到,张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独自在外居住,此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与监护人未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有一定关系,由于监护人长期疏于管理教育、监护缺位、与孩子缺乏有效沟通,导致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违法道路,且在案件发生后,对孩子更多地是指责、抱怨,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和指引存在不足。了解到上述情况后,泽州县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关规定,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发出《督促监护令》,向其详细讲解了《督促监护令》的定义、适用范围、内容,说明不履行职责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和应负的法律责任。并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教育其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做好孩子成长的引路人。

  2022年6月1日,泽州县检察院就张某某盗窃案进行了不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听证员、侦查人员、辩护人等参加。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围绕对张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理由、处理意见进行阐述,听证员在充分了解张某某悔罪情况、犯罪起因动机等情况的基础上,经过评议,一致同意对张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检察机关在教育、挽救涉案未成年人方面所做的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同时建议检察机关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法治素养。

  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泽州县人民检察院同社工组织、张某某共同签订《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协议》,通过动态跟踪测评,适时调整考察措施和教育方案。张某某签订《被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承诺书》,表示自己将配合接受相关矫治教育。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庭教育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父母应积极履行职责,及时了解孩子的心理状况、交友情况,关注孩子身心健康并积极引导,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检察责无旁贷,今后泽州县检察院将做优做强法治教育,注重发挥法治资源优势,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原文链接:http://www.sx.jcy.gov.cn/jcxwlm/dfdt/202206/t20220616_37064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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