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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案例入选最高检发布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其中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八)入选!

  

  

  

  最高检发布

  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去年全国检察机关

  批捕侵权假冒犯罪8125件13901人

  

  

  

  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这次发布的案例重点关注消费者食品安全问题,充分体现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突出检察机关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鲜明立场。

  

  

  

  记者了解到,该批典型案例共9件,分别是: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H电缆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孔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申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桶装水案,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彭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吕某某等人电信诈骗案。其中6个案例涉及到食品安全问题,其他案例涉及电缆、柴油、农资等民生领域问题。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是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务实举措。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批准逮捕侵权假冒犯罪8125件13901人,起诉14957件29624人。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1297件1412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95件984人。

  

  

  

  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说,当前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有四个特点:从涉及罪名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五种犯罪较为突出,这五个罪名起诉案件数占2021年检察机关起诉侵权假冒犯罪案件总数的90%以上;从犯罪主体看,此类案件犯罪分子多为文化层次相对较低的人员,约70%人员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从犯罪对象看,伪劣商品涉及到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农资产品、化妆品、日用品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犯罪方式看,互联网已成为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重要原料来源渠道和销售平台,共同犯罪占近60%,体现出团伙作案、上下游犯罪链条化等特征。

  

  

  

  “我们将始终保持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依法维护食品安全和粮食安全,重拳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完善惩治假冒伪劣犯罪办案机制,进一步提升专业化队伍水平,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安全保障。”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强调。

  

  

  

  检察机关依法惩治

  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

  

  

  

  王某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赵某涛等人生产、销售注水牛肉案

  

  

  

  H电缆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孔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申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桶装水案

  

  

  

  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彭某某、李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吕某某等人电信诈骗案

  

  

  

  案例八

  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不合格化肥 提前介入 司法救助

  

  

  

  【要旨】

  

  

  

  涉农案件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和百姓民生福祉,检察机关要主动作为,通过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取证,为指控犯罪夯实证据基础。要在依法严厉打击涉农资安全犯罪行为的同时,积极保障被害农户的权益,及时全面开展司法救助,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帮助被害农户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好司法办案“后半篇文章”。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10日,符某注册成立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从事化肥的生产、销售。尔后,符某在未聘用任何化肥生产专业人员和化肥检验人员的情况下,通过将化肥生产原料随意配比、假冒检验员签字、伪造化肥检验报告、合格证等手段,大量生产复合氮肥、尿素、复合肥料等品种化肥,并销往四川、重庆、云南等地。2020年5月27日,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因生产、销售不合格化肥,被重庆市垫江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

  

  

  

  2020年10月至2021年初,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仍将以前述方式生产的化肥以6万余元的价格销售给经销商,由经销商将化肥陆续销售给重庆市渝北区各镇558户农户,数量共计100余吨。后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抽样检验,涉案化肥氮、磷、钾的含量未达到国家标准,均为不合格化肥产品。

  

  

  

  2021年5月18日,符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诉讼过程】

  

  

  

  2021年8月9日,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以被告人符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向检察机关移送起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依法追加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并于2021年12月6日以该公司和符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单位四川K化肥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符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判决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检察官向被害农户了解情况

  

  

  

  (一)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积极提前介入。本案属于危害国家农业生产安全、损害农民合法利益案件,检察机关通过两法衔接平台,收到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移送的涉案线索后,经研判确定该案涉农涉粮,地跨川、渝、滇三省市,受损农户500余户,案情重大取证难度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审前主导作用,在信息共享、初查方向与取证重点等方面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开展有效衔接,主动提前介入刑事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化肥种类、数量、金额进行精确统计,按照不同种类化肥进行分类登记、抽样、送检,并对其他证据调取、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事项提出意见建议,为指控犯罪打下坚实证据基础。

  

  

  

  (二)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准确认定案件性质。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农案件时,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紧紧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审查、认定证据。本案中,有受害农户反映其种植2万余株柑橘树等农作物因使用假化肥出现落叶、烂根现象。检察机关经实地走访并咨询农业专家,查明造成被害农户柑橘等农作物落叶、烂根系因使用高氯化肥(不宜用于柑橘等旱地作物),涉案化肥的氯含量并未超出国家标准,故难以得出涉案化肥与被害农户损失之间存在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结论,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化肥罪。但犯罪行为人以不合格的化肥冒充合格的化肥,销售数额达5万元以上的,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全面落实司法救助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类刑事案件中,商品的购买者既是刑事案件被害人,也是普通消费者。办案中,检察机关了解到购买假化肥的农户绝大多数为留守老人,部分才刚刚脱贫,经济条件、创收能力较差,且因农作物损失的原因无法查明,被害农户亦无法通过民事途径获得救济,检察机关及时启动司法救助程序,依法对涉案的558名被害农户全部给予司法救助,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检察机关将打击犯罪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有机结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急群众所急、解群众所难,努力开展司法救助,帮助被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让消费者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的温度。


原文链接:http://www.cq.jcy.gov.cn/jcyw/202204/t20220406_361555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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