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廉政舆情 > 正文

【世界知识产权日】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

  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今天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杨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等4件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据悉,该批案例聚焦商业秘密保护、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川渝协作等领域,体现了“司法+行政”服务保障科技创新、跨区域跨部门协作办案、全链条打击犯罪、创新履职模式等亮点。

  市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此次联合发布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是全面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意见》的内容之一,也是重庆六家市级单位《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落细之举,有利于加强以案释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持续提升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杨某某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

  商业秘密 拒不认罪 从严打击 参与社会治理

  一、基本案情

  2000年以来,被害单位重庆甲能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通过多年研发,设计出某系列加气控制器(加气机核心零部件),编制的相应技术文件、设计图纸等文件中包含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为防止信息技术泄露,该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与员工签订的劳工合同中均有保密规定。

  2014年6月,杨某某(时任甲公司销售部部长)从甲公司辞职后与曾在甲公司工作过的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创立重庆乙能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主要经营加气设备。其中,杨某某担任总经理,掌握公司经营决策权并负责产品销售。2015年,曾在甲公司技术岗位工作多年的任某某在杨某某等人的邀约下加入乙公司,担任技术总监,负责技术方面事务。

  2016年5月左右,杨某某、任某某得知在甲公司工作的技术人员曹某某掌握有甲公司加气控制器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以高薪吸引曹某某从甲公司辞职并加入乙公司,担任技术员负责研发加气控制器。2016年7月,曹某某在杨某某、任某某指使下,参照其在甲公司工作期间拷贝及掌握的加气控制器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为乙公司设计出加气控制器,乙公司于2016年9月开始使用曹某某设计的该加气控制器技术信息生产制造加气机,并将生产的加气机302台用于销售。经审计,乙公司因销售该侵权产品获利共计1082万余元,造成甲公司的损失共计1638万余元。

  经鉴定,该加气控制器所示的14个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曹某某参照甲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设计出的加气控制器与上述甲公司的14个技术信息相比,有13个具备比对条件,其中,11个构成相同,2个构成实质相同;乙公司用于销售的使用曹某某的设计生产制造出的加气机技术与上述甲公司的14个技术相比,有8个构成相同,4个构成实质相同,其余2个因电路没有运行,无法比对。

  2019年9月10日,杨某某、任某某、曹某某相继被抓获归案,曹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二、诉讼过程

  2019年10月,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以下简称渝北区分局)以杨某某、曹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北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渝北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杨某某、曹某某等人。2020年3月,渝北区分局以杨某某、任某某、曹某某等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渝北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9月对乙公司、杨某某、任某某、曹某某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确认,并支持了全部指控意见。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单位乙公司罚金一千一百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曹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3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一)审慎审查,确保刑事立案证据充分。公安机关坚持“严谨客观,理性合法”原则开展侦查,审慎审查受害企业提交的报案材料:一是坚持严谨客观原则进行严格规范审查,确保了报案材料的真实完整性、合理合法性;二是对事关定性准确与否的证据,比如受害企业的技术信息是否构成刑法保护的商业秘密,公安机关及时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三是对现阶段尚不足以完全获取的证据,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合理采信。公安机关通过实地查看产品、了解市场行情、走访行业协会、咨询审计专家等,初查研判此案犯罪数额已经远超入罪标准,坚定了刑事立案侦查的信心。

  (二)侦诉配合,确保案件高质量办理。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对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数额认定没有统一适用标准、操作细则和界定不明确等问题,公安机关主动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共同走访行业协会、开展市场调研、研判类似案例等,就疑难问题达成侦诉共识。特别是通过对涉案双方的加气机控制器技术信息和控制器所使用的软件源代码,分别从硬件、软件两个方面进行同一性比对,最终认定加气机控制器是加气机特有核心部分,加气机整机销售利润即代表加气机控制器的利润,从而确认犯罪数额,保证了办案质量,为依法提起公诉并最终定罪处罚,奠定了坚实基础。

  (三)贯彻宽严相济政策,当严则严、罚当其罪。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治理犯罪。在侵权人拒不认罪、拒不赔偿的前提下,检察机关全面审查证据,借助知识产权办案团队的专业力量,通过强化证据审查,准确认定事实,主动听取被害企业对案件处理的意见等,综合评估侵权人的认罪认罚态度,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等具体情节,精准指控犯罪,依法从严打击,充分保护被害企业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积极参与社会治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在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方面,检察机关坚持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积极延伸检察职能,保护企业创新成果。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深入剖析案发背景及行为成因,及时运用检察建议帮助被害企业堵漏建制,主动向企业以案释法,深入了解其司法需求,真正把司法服务的触角延伸到企业“家门口”,助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检察保障。

  案例二

  俞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川渝协作 少捕慎诉 公开听证 追赃挽损

  一、案件事实

  俞某某于2018年1月至2021年6月期间,伙同其员工周某、李某桃,由周某负责记账、配送等,李某桃担任库管,在其经营的甲汽配经营部(仓库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通过网络销售+实体仓库的模式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的大灯、中网等汽车配件,销售金额138万余元元,违法所得23万余元,现场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汽车配件价值64万余元。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言某某于2018年至2021年6月期间,伙同其妻李某娜和员工余某某,由李某娜负责财务,余某某负责送货,在其经营的乙汽配经营部(仓库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通过网络销售+实体仓库的模式销售假冒某知名品牌的大灯、轮毂盖、水箱框架等汽车配件。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未销售的假冒汽车配件2千余个,共计价值96万余元。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二、诉讼过程

  2021年7月,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以下简称渝中区公安局)先后以俞某某、周某、言某某等3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渝中区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渝中区检察院于同月分别对俞某某、言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周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1年9月,渝中区公安局以俞某某、言某某等6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先后向渝中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渝中区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言某某羁押措施,其于9月29日被取保候审。渝中区检察院于2021年9月至12月,先后对俞某某、周某、言某某提起公诉,并于庭审期间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俞某某羁押措施,其于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12月,渝中区检察院先后对李某桃、余某某、李某娜做出微罪不起诉决定。

  2021年11月至12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先后对被告人俞某某、周某、言某某作出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言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七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检察协作机制,推动跨域侵权协同治理。网络化、跨域化已成为知识产权案件的典型特点,渝中区检察院为进一步细化、落实《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川渝知识产权检察协作的意见》,增强川渝知识产权检察保护协作力度,完善跨区域知识产权快速协作保护机制,与成都市武侯武区检察院签订了《知识产权检察协作办法》,建立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协作、检察人才培养交流、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构建知识产权一体化司法保护格局,促进成渝双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二)加强知识产权案件办理协作配合,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实效。两地检察机关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要求,发力于案,以实际办案体现协作的成效,将川渝检察协作制度机制做实做细,不仅联合开展了跨区域知识产权案件公开听证审查,还跨区域委托当地检察机关送达检察建议、移送犯罪线索并监督落实,共同调研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合力打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治理共同体,实现知识产权犯罪全链条治理。

  (三)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理念,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确立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是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确立的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政策。渝中区检察院对罪行较轻拟作不起诉的涉案人员以公开听证的方式,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和公信力。在刑事诉讼全流程适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对可能判处缓刑的被告人主动变更强制措施或建议法院变更强制措施,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案例三

  万某有等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知识产权民事公益线索 替代式惩罚性赔偿 认罪认罚

  一、案件事实

  2018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间,在未经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万某有在网上联系到外号“阿龙”的男子并通过物流方式持续从该处购入大量假冒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清扬”洗发水等日化用品,购入大量假冒广州宝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飞丝”洗发水、“飘柔”洗发水、“舒肤佳”沐浴露等日化用品,安排货拉拉司机胡某按照万某有提供的销货订单通过物流的方式销售给重庆市合川区、北碚区、南川区、武隆区、江津区等地的李某富、陈某、陈某松、袁某文、熊某军等多个经销商。万某有向上述5名经销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洗发露、沐浴露共计122万余元,违法所得16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库存货值金额为17万余元。

  李某富、陈某、陈某松、袁某文、熊某军明知万某有销售的海飞丝、飘柔洗发水、舒肤佳沐浴露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从万某有处购入并销往合川区、北碚区、南川区、武隆区、江津区等地超市和小商店。李某富销售金额共计47万余元,违法所得7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库存货值金额为2万余元。陈某销售金额共计19万余元,违法所得2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库存货值金额为4万余元。陈某松销售金额共计19万余元,违法所得4万余元。袁某文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违法所得2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库存货值金额为1万余元。熊某军销售金额共计15万余元,违法所得2万余元,尚未销售的库存货值金额为1万余元。

  2021年1月,万某有、李某富、陈某、陈某松、袁某文、熊某军相继被抓获归案。

  二、诉讼过程

  2021年5月、2021年11月,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分别以万某有及李某富、陈某等5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移送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南岸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南岸区检察院分别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被告人万某有及被告人李某富、陈某等5人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0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万某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万某有当庭认罪悔罪并退出违法所得16万余元,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并当庭宣判,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万某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2022年3月,南岸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富、陈某等5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至十五万元不等,适用缓刑。判决均已生效。

  2021年10月,在重庆市检察院第五分院、南岸区检察院的支持下,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市消委会)分别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富、陈某等5人及其经营单位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经过审理,诉讼请求得到了各被告的认可和法院的支持,5件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均以调解方式结案。各被告将在《中国消费者报》就其违法行为进行公开赔礼道歉,三年内还须购买涉案地区出产的共计355万余元的惠农产品。

  三、典型意义

  (一)践行“一案四查”制度,强化知识产权综合履职。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审查过程中,全面落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综合履职“一案四查”的工作要求,对知识产权案件全面、同步审查是否涉行政违法、刑事追诉、民事追责等情形,打破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检察工作壁垒,更新履职理念,强化多种检察职能综合履行。本案中,检察官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这些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除构成刑事犯罪外,还因侵犯不特定多数的消费者合法权益而构成损害公共利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便将上述公益诉讼线索和相关证据材料移送至重庆市消委会。重庆市消委会联合检察机关调查后认为,这5家涉案单位利用农村消费者识别假冒商品能力较弱的特点,将涉案洗发水在农村市场针对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进行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破坏了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人参与诉讼全过程,通过向公益组织提供法律支持,在更广泛的程度上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

  (二)探索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替代式惩罚性赔偿,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检察机关在坚持以受损公益修复为核心,依法履职的前提下,联合市消委会创新提出要求涉案各被告购买惠农产品、帮助众多不特定农村消费者增收致富的诉讼请求,在全国率先创新性地把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乡村振兴战略相结合起来,是消费者组织、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乡村战略、积极参与消费帮扶的探索创新和有益尝试,切实加大对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作为全市首批知识产权类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全市首批由分院及基层院支持跨区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机制的优势,以创新工作方式保护商标等知识产权,利用购买一定价值的农产品替代直接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一方面可以提高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积极性,避免因惩罚性赔偿金过高而出现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情况;另一方面也助力乡村振兴,实现整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案例四

  彭某雪、胡某兵等五人

  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关键词】

  综合司法保护 上下游全链条打击 知识产权民事公益诉讼

  一、案件事实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湖北劲牌有限公司分别系“江小白”“小郎酒”“劲酒”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自2018年1月起,彭某雪在四川省成都市购买大量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劲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他人销售,截止2019年8月,销售金额40余万元。2019年9月,彭某雪从成都市双流区购买大量废弃“小郎酒”等品牌酒瓶,购买假冒“小郎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并从某包装公司订购含有“小郎酒”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瓶盖和包装纸等材料。随后,彭某雪邀约李某勇共同出资扩建位于四川省雅安市的厂房,并雇请刘某洪等人在该厂房内用生产、灌装假冒“小郎酒”等品牌白酒,向他人低价销售,销售金额50万余元。

  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卫其波以低价从彭某雪处购买假冒“江小白”“小郎酒”“劲酒”注册商标的白酒,加价销往重庆市和四川省等多地,销售金额26万余元。2018年1月至2020年12月,胡某兵从卫其波处购买假冒“小郎酒”“江小白”注册商标的白酒,销售给云阳县多个乡镇副食店,销售金额5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21年2月,重庆市云阳县公安局以彭某雪、李某勇等5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云阳县检察院)提请审查逮捕。云阳县检察院对上述5人批准逮捕,随后云阳县检察院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变更李某勇羁押措施,3月12日其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公安机关以彭某雪、李某勇等5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经营罪向云阳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1年8月,云阳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彭某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勇、刘某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卫其波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胡某兵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向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云阳县法院)提起公诉,并对彭某雪、卫其波、胡某兵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12月,云阳县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彭某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李某勇、刘某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卫其波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判处胡某兵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同时判决责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彭某雪、卫其波、胡某兵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共同赔偿经济损失一万零五百六十元九角,并按10倍金额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十万零五千六百零九元。一审判决宣告后,五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三、典型意义

  (一)严格依法履职,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羁押必要性审查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有利于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云阳县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结合各个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主动适时地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对部分被告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并得到采纳。另一方面,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告人认罪伏法,促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损害赔偿款得到履行,实现了较好的办案效果。

  (二)凝聚检察履职合力,做实公益保护。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相融合,综合履行检察职能,对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刑事检察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掘公益诉讼线索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形成履职合力,实现了单一刑事诉讼或者民事公益诉讼无法达到的诉讼效果,最大化实现受损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救济。本案被告人既受到刑事处罚,同时也被追究民事责任,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舌尖上的安全”及保护知识产权的高度重视。

  (三)加强川渝检察协作,协同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链。重庆、四川检察机关结合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跨区域、链条化、产业化等特点,签署了《加强检察协作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意见》,重点推进建立加强跨区域司法办案协作等8项机制。本案中,重庆检察机关依托川渝跨区域检察协作工作机制,强化两地检察办案协作,在侦、捕、诉环节主动与四川检察机关密切合作,就案件协查取证、信息资源共享方面积极衔接,引导侦查机关深挖制假链条,从源头到终端,确保全链条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确保两地法律适用和刑事政策协调一致,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原文链接:http://www.cq.jcy.gov.cn/jcyw/202205/t20220519_3666628.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