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来到廉政法治网!
当前所在:首页 > 纪律审查 > 正文

公益诉讼维护消费者权益!看这五个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根据《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在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食品药品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领域依法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上海检察机关发布5起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诉讼案例,内容涉及食品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维权等方面,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案 例 一

  

  两名大学生在网上看到某公司发布的19.9元摄影套餐广告后到公司购买服务,经公司极力推销签订1100元套餐产品,在拍摄过程中又被公司强行搭售化妆品、升级套餐产品、限制删减照片、推销高价相册等,诱导并强迫二人签订总价为24000元的补充协议。当二人提出系在校学生无力支付时,被公司要求向亲友借款并开通网贷消费。虹口区检察院依法对二名大学生支持起诉,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某公司返还18600元。

  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某公司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存在,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受害者人数众多且不特定,难以通过现有的消费投诉、民事调解、诉讼等途径维权,有必要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2021年4月2日,虹口区检察院向区市场监管局送达《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行行政执法监管职责。5月26日,区市场监管局书面回复,并于8月17日对某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落实整改效果,虹口区检察院后续进行了跟踪回访并开展“回头看”,与区市场监管局联手对某公司同步开展企业合规治理,并向某公司制发企业合规检察建议。

  

  案 例 二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刑事检察部门在审查起诉时发现詹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可能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将线索移送公益诉讼部门审查。经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在詹某某处查获的绿色粉末、白色粉末、各类代售减肥胶囊,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系国家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的物质。在刑事案件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收集补强公益诉讼案件证据,认定为詹某某销售减肥胶囊实际流向消费者的金额32万余元。

  三分院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要求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同时在网络上刊登声明,说明销售减肥产品情况,提示消费者停止服用并公开道歉。检法两家对本案中的惩罚性赔偿进行了探讨、研究,共同探索食药领域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模式,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形成调解方案,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刊登消费警示公告,并确认两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2万余元。

  

  案 例 三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不少消费者投诉反映某电子商务平台存在售卖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的情况,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经调查,该平台内部分经营者存在销售不合格农产品、未公示相应资质从事生猪产品经营活动的情况。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7日向该平台企业提出检察建议:1.采取必要措施,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制止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超出国家规定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发现前述情况应及时向市场监督部门报告;情况严重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2.对平台内经营生猪等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产品的经营者应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并督促平台内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平台经营者收到检察建议之后高度重视、及时整改,修订发布《非餐商户违规行为及信用分管理规范》,并向检察机关送达检察建议书回复函。

  

  案 例 四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李某利用网络爬虫软件和某大型快递公司总部网络技术漏洞,非法侵入该公司网络客户端和信息管理网站,窃取大量用户快递催件和丢件等问题客户件信息后贩卖给电信诈骗团伙,涉及泄露的个人信息超过30万条,从中获利人民币140余万元。2020年10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接到辖区院移送的线索,认为相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大型快递企业总部用户信息大量泄露,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该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

  同年12月15日,二分院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对相关快递公司开展立案调查,在全快递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同时,考虑到本市快递行业个人信息安全管理存在制度空白,二分院督促该行政机关制定出台全市性行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个人信息开展分级保护和管理,对发生的信息安全事件实行分级响应和处置。

  

  案 例 五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公益诉讼部门接到第六检察部在审查一起侵犯商标权案件中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线索。经审查发现,被告詹某将临期、过期等原料自行灌装成某知名品牌食品,生产全程均未达到应有的安全标准,并且部分原料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通过电商平台对外销售。三分院经调查核实后,对詹某以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三分院在调查中发现,该平台在上架产地为境外食品时,均不需要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监管漏洞。此外,平台对部分经营者被司法、行政机关处罚的信息未及时公示,并且已公示的内容中隐藏了经营者的全称,导致已经购买的消费者往往并不知道购买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从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进行食用,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健康权。

  为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切实保障网络食品安全,三分院向该电商平台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监管,规范“海外代购”商业模式,建立警示公告制度,探索健全知识产权全流程保护机制等。目前该电商平台已全部整改完毕,并书面回复检察院。


供稿 |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jrC9XLqgeGsktdSmBQzrw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廉政法治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廉政法治网 lzfz.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