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实事 | 两年争议如何求解?检察官对“症”下“药”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来源 | 浦东检察
明明经过口头协商,但村委会组织拆了厂房后,企业却申请了行政复议,然而被复议机关驳回。
这是为何?
之后两年,
争议始终存在,
矛盾甚至升级......
2021年,浦东新区检察院依托行政检察协调小组参与到争议化解中,找到了真正的“症结”,“对症下药”化解了争议。
村委会和企业分别送来锦旗表达感谢
2019年,在开展建设用地减量化项目中,一家企业与某村委会出现“龃龉”:厂房被拆除后,双方却在原本达成一致的口头协议上出现分歧,企业申请过行政复议,但仍无法破题,矛盾不断升级。
2021年6月,应浦东新区某镇政府的邀请和企业的请求,浦东新区检察院参与到该案的争议化解工作中,通过调查核实了解当事人的根本诉求,历时5个月,最终实现争议的有效化解,为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起因
2017年,A公司厂房所在地的建设用地减量化实施单位、浦东某村村委会与A公司经协商签订《减量化企业补偿协议》,对该公司一处厂房所使用的土地以2017年的补偿标准进行减量化,约定补偿款之后,村委会对厂房进行了拆除,后双方按约履行。
但两年后,同样的工作却出现了问题。2019年,双方就A公司的另一处厂房进行减量化协商,由于2019年补偿标准低于2017年补偿标准,双方多次口头协商,但最终未签署书面协议。当年10月,村委会对该公司厂房进行了拆除。但次月,A公司却以镇政府为被申请人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2月,区政府驳回了其行政复议申请。
2021年6月,应该公司请求与镇政府的邀请,浦东新区检察院检察官就该案争议展开实质性化解工作。
依托区委依法治区委行政检察协调小组,检察官调阅了前期行政复议过程中的全部案卷材料,听取某镇政府代表、村委会代表、企业代表三方意见,并前往村委会核实情况。
原来在第一处厂房拆除后不久,区土地减量化补偿标准下调,至2020年补偿标准又再次降低。到底适用哪个标准?村委会与A公司经过多次协商都未达成一致。
经过翔实地调查核实后,浦东新区检察院认为,村委会与A公司虽未签署书面补偿协议,但口头协商达成一致的内容应该予以认可,并且村委会也正是基于上述合意基础,才实施了拆除行为。因此,涉案地块土地使用权的减量化补偿标准,应按照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的时间,同时也是涉案建筑实际被拆除的时间,作为确定减量化补偿标准的时间节点,即应该按照2019年补偿标准予以补偿。此后,检察官又多次与镇政府、村委会、A公司沟通,促成三方意见达成一致。
既然找到“症结”所在且三方达成一致,那么就应该尽快督促落实,让企业和村委会长达两年之久的“争议”中解脱出来。镇政府作为辖区内开展土地减量化实施项目的主体责任人,应当依法对各建设用地减量化实施单位予以指导与监督。于是,浦东新区检察院制发检察建议,建议镇政府依法指导和监督村委会按照协商一致即拆除行为实施时的补偿标准落实补偿与A公司的土地减量化项目。
2021年9月26日,在检察官的见证下,A公司签署了《承诺书》。2021年11月12日,村委会和A公司正式签署补偿协议,村委会按期支付相关款项。
至此,争议终于圆满化解。“找到根源才能解决问题。”承办检察官说道。本案中,检察机关既立足争议本身,但又超越争议表象,通过梳理争议发生的脉络,了解到企业的真正诉求,才最终促进争议的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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