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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号咖啡 | 合规之道,取则行远(上) ——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适用范围的理解与解构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法律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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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目录

  一、解构——企业合规制度本土化过程中的治理范围解读

  二、界定——企业合规试点中适用范围的准确把握

  三、拓展——企业合规考察领域范围的针对性延伸

  

  

  

  

  本期召集人皇甫长城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企业合规案件适用范围是探索企业合规制度的入口与前提,检察机关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应当深刻理解把握新时代刑事司法政策,准确把握企业合规案件范围,发挥检察权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为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综合治理、持续推进企业合规试点工作行稳致远,本次“75号咖啡·法律沙龙”围绕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适用范围的相关问题展开交流讨论,以期思维交错、增进理解、指导实践。

  

  一、解构——企业合规制度本土化过程中的治理范围解读

  本期召集人皇甫长城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企业合规是舶来品,借鉴于域外企业合规暂缓起诉、不起诉等制度理念。如何借鉴域外的经验,紧密结合我国国情,创设好这项制度,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首要问题。域外刑事合规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主要给予涉案企业轻缓处理,相比域外我国的企业合规案件适用范围更大,企业合规制度是否可以影响涉企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方式、量刑结果等方面的裁量,背后理论依据何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应当“既放过单位又放过个人”?请各位嘉宾发表见解。

  

  王 强

  普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是高检院借鉴域外企业合规暂缓起诉、不起诉等制度理念,结合我国实际,自2020年3月开始推进的一项改革举措。作为舶来品,我们在企业合规制度借鉴过程中要注意扬长避短,而不能直接照搬。我国与域外做法主要存在以下区别:一是对象上,域外针对的主要是“大到不能死”的企业,特别是跨国公司、托拉斯,我国针对的主要是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目前的试点案例中很少看到有规模以上企业;二是政策上,域外是“放过企业,严惩个人”,我国是“放过企业,一般也放过企业家”;三是检察职权行使上,一些国家检察机关履职可以对企业巨额罚款,我国检察机关没有罚没权,必须应用行刑衔接机制。其中,就包括在放过企业的同时对企业关键人员的宽缓处理,这是由现阶段我国法律体系、企业制度和国情发展特点决定的。一方面,主要是针对涉案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刑事处罚可能严重影响企业发展的人员,立足点仍然是保障企业发展,避免刑事程序对正常发展的企业造成严重打击。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不能机械地理解为上述人员出罪,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进行合理认定,必要时可以采取企业与个人分开处理的方式,保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

  

  陈庆安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现阶段企业合规制度在我国的推行非常迅猛,这与我国社会治理需求与经济发展压力等背景有关。相比而言,我国的企业合规和域外国家的企业合规在理念和制度上有较大的差异。我国当前企业合规的特点是对涉案企业与企业责任人的双重豁免;而美国企业合规的基本理念是“放过企业、严惩责任人”,这一理念尤其是在 “安然公司事件”后在美国理论界和司法界达成了广泛的共识。那么,借鉴美国,又和美国的企业合规差别很大的我国的企业合规制度,其理论基础是什么?其合法性、合理性在哪里?当前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我看来,涉刑事案件的企业合规制度本身就是刑罚功利主义的产物。一般来说,对于刑事案件的被告决定适用的刑罚,实际上包括了已犯之罪的责任刑和预防再犯的预防刑两部分。如果一个企业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因为在犯罪后建立了完备的合规制度而消除了再犯的危险从而免除预防刑,是没有问题的,但是责任刑何以免除?这本身就存在理论基础的缺乏。虽然美国在豁免企业的同时,通过严惩直接责任人来实现罪刑的均衡,但对企业的刑罚豁免说到底还是出于刑罚功利主义的考量,即不希望因为“水漾效应”而殃及无辜员工,造成就业岗位减少、甚至国家税收减少、经济下行等负面效应。我国当前既豁免企业又豁免企业责任人的合规思路,一样是因为刑罚功利主义的考量,因为如果不能豁免责任人,企业就缺少合规的意愿,而且我国很多涉案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还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企业的运营发展仍然依赖责任人个人,一旦责任人被追责入狱,企业也就灰飞烟灭。所以通过企业合规豁免责任人,同样是为了经济发展的功利主义考量。所以,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企业合规制度“既放过企业又放过责任人”的做法符合我国国情,有合理性。在建立中国企业合规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向域外国家借鉴的应该只是一种理念和思路,而立足本国国情的制度构建才有生命力。

  

  邓晓霞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域外制度的引进需要进行系统性的研究,特别是关注制度运行中的缺陷。我国引入企业合规制度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由于实体法层面尚缺乏支撑,目前更多的是在诉讼法程序方面进行实践探索。例如,域外合规计划存在实施成本高昂和推行耗时长久的固有缺陷。而我国企业合规的对象范围既包括大型企业,也包括小微企业,如果不分企业类型与规模,要求所有企业制定合规计划,就会出现追求形式化而加重企业负担的可能。因此我们不能刻板移植。域外的合规计划仅适用或主要适用于企业犯罪,而我国的企业合规适用于企业的同时也适用于个人,这是由地域制度与实践差异引起的,涉及企业与直接责任人员责任能否分离的问题。对此,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应区分不同情况。国有企业的人企责任分离是完全可以实现的。但在民营企业领域不能一概而论,大量民营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实际上和企业生存是直接联系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实际等于追究企业责任,脱离企业关键人员谈放过企业,其实是不适应中国国情的。

  

  田小丰

  上海市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域外的DPA这种暂缓起诉刑事程序制度具有节约资本资源的优点,特别是可以解决泛刑化问题。典型的DPA应当是具有非常完整的一套考核制度,包括三年以上的考核期、监督员对于整个体系的检查等等。这种刑事程序中暂缓起诉制度不仅针对企业,也可能针对个人的处罚。例如,反垄断案件中个人转为污点证人来指控企业,就可以与个人达成协议。虽然我国将个人纳入刑事合规在实体法理论上存在一定争议,但目前来看具备一定合理性,一是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规定了双罚制,刑罚理论基础与域外一些国家是不同的;二是企业实际控制人、关键技术人员等这些“企业关键人员”如果不纳入适用合规制度的范畴,刑事激励政策将会很难实现最初目的。与此同时,就企业合规本土化问题,建议打通与行政方面合规的衔接,实现企业合规整体的高效实施。

  

  二、界定——企业合规试点中适用范围的准确把握

  本期召集人皇甫长城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域外刑事合规制度适用对象大多为大型企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应当如何把握企业合规制度的案件范围和适用对象范围?小微企业是否具有进行企业合规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请各位嘉宾发表见解。

  

  魏昌东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

  博士生导师

  21世纪初,刑事合规的企业治理功能,通过一系列典型案件开始受到中国的关注,以全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时代背景,刑事合规的企业治理结构建设功能,及其对促进经济安全的保障功能开始受到中国的高度重视,由此形成了企业合规的“中国版本与方案”。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体系建构,重在强调国家与社会在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借助于“支点理论”,将逐步形成合规制度体系的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的适用范围是中国特色企业合规制度体系建构的核心,是全面推进企业合规制度现实化的关键。《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三、四、五条通过积极与消极两个层面构筑了企业合规制度适用的基本范围。我认为,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应该是有选择适用的,绝非可以任意范围适用的一项制度,从学理上可归纳为具备五个要件:一是主体要件,要合格的市场主体,包括以企业为犯罪主体的犯罪与以企业为犯罪对象的犯罪。前者为典型的单位犯罪,即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法定的程序、主要的责任人、主要的直接负责人共同来实施的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对于后者要准确把握合规制度可能适用的对象与范围,这是适用该项制度的起点。二是时空要件,必须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这就排除了民营企业家实施的危险驾驶、暴力抗税等行为的适用,该项制度的目标在于确保国家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三是罪质要件,严格限定于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这里的经济犯罪要作限缩解释,突出表现在必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市场主体的资格定位产生直接的关联,企业合规制度绝非可以完全适用于刑法分则第三章所有罪名。四是实质要件,必须同时满足认罪认罚、生产经营活动为目标、自愿适用三个条件。五是消极要件,不能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李 翔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企业合规改革工作已进入第二期试点,而企业合规制度的适用范围理解是一个前提,下面我主要谈四个方面看法。第一,企业合规制度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大中型企业,从法律后果上看,我国对单位犯罪中单位的法律后果只有罚金刑,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人犯罪刑罚体系与种类繁多,其中比较明显的类似我国行政处罚中的吊销营业执照,但我国并无此类刑事处罚措施,因此,我国单纯设计企业罚金的减免制度意义并不明确。从企业合规的必要性看,基于不能仅做纸面合规的共识,小微企业不适宜作为企业合规考察的对象,只有大中型企业才具有合规的必要性。第二,适用对象范围应包括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单位犯罪并不区分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犯罪的某类案件多发也并不意味国有企业不存在该方面的犯罪风险,因此,所有性质企业都应当可以适用刑事合规。第三,案件范围应限定于单位犯罪,而不包括单位里面的自然人犯罪,因为英美法系的替代责任原理或者严格责任是企业要对企业里的所有人员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企业责任范围太宽泛所以要松绑,而我国单位犯罪必须要具备单位意志等条件,责任范围设定相比很窄。第四,案件选择上不应是轻罪导向,即将适用范围限定在自然人犯罪法定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适用于所有单位犯罪的案件。

  

  戈 亮

  普陀区检察院检察官

  去年10月普陀区检察院牵头推动建立了区域互联网企业合规共识框架,今年作为第二期试点单位,我们在企业范围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探索:第一,合规企业的选择首先应当切合犯罪事实本身,必须是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而非经营人的个人犯罪或者下层业务人员的单独偶发性犯罪。合规整改的内容也应以主要涉案犯罪事实展开,具有针对性,不宜对公司整体运行开展全面合规。第二,企业类型包括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普陀区成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理委员会,区国资委、财政局和工商联均是成员单位,其中国资委和财政局是侧重于国有企业的合规工作,工商联则侧重于民营企业的合规工作。第三,合规案件办理应当侧重成长型企业,企业合规适用对象范围的选择不可能完全条条框框,现有司法资源也不可能做到对所有企业开展合规,在企业入口把握上,可以遵循企业成长价值的标准,对于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企业,应当开展,而对于本身濒临破产或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要求等类型的企业,应当慎重选择。但应注意,企业短期内无法生产经营,但在可预期的期限内可以恢复生产经营,比如责任事故类案件企业可能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改,或者事故导致企业重建,企业如果是具备合规基础的,不宜因暂时停业或者重建而排除企业合规适用。

  

  王 强

  普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企业合规的范围可以从适用案件范围和适用对象范围两方面来理解。第一,适用案件范围。企业合规改革试点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案件,既包括轻罪案件,也要包括重罪案件。案件类型把握上,一般优先考虑公司、企业等实施的单位犯罪案件,或者公司、企业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是不应将范围限缩为仅单位犯罪,依照法律规定只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也可以是公司、企业实际控制人、经营管理人员、关键技术人员等实施的与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犯罪案件。但这类自然人犯罪案件不应过度周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犯罪主体系自然人而非单位;二是行为人处于企业重要、关键岗位,对企业生产经营有直接而明显的影响;三是行为内容系具体的企业业务活动本身,或者系为方便企业业务开展的关联活动;四是涉案行为系基于企业利益而实施。核心是行为人基于企业利益而实施犯罪。此类案件虽然企业没有构成犯罪、不存在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但由于相关人员犯罪的产生原因,及犯罪利益的归属均与企业存在密切关联,故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合规整改,并以此作为对相关人员个人犯罪从宽处理的情节考虑,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第二,适用对象的范围。在试点阶段不应过于限缩适用对象的范围,可以总结为:既包括国有企业,也包括民营企业;既包括大中型企业,也包括小型企业;既包括上市企业,也包括非上市企业;既包括涉案企业,也包括与涉案企业密切关联的企业,如涉案企业的被害企业。

  

  三、拓展——企业合规考察领域范围的针对性延伸

  本期召集人皇甫长城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2021年3月高检院开展的第二期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上海等十个省份,涉及27个市级院165个基层院。企业合规试点应注重法律框架和结合地方实际,各试点地区在企业类型、主要问题等方面均存在差异。那么,在探索地方特色工作时应当注重哪些重点?与传统企业相比较,新兴产业企业合规风险具有哪些特点,新兴产业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还需要把握哪些问题?请各位嘉宾发表见解。

  

  戈 亮

  普陀区检察院检察官

  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应当是规范与创新的统一,既要坚持在法律框架内试点,又要在区域范围内实现一定地方针对性延伸。以普陀区为例,近些年一大批互联网企业落户,就需要结合互联网领域特点探索企业合规工作。互联网企业发展初期较为关心的是快速抢战市场提升规模,会衍生出许多合规问题与风险,这就需要建立完善的企业制度,比如成立了专门委员会,建立反商业贿赂、商业欺诈的举报等工作机制。在互联网企业产品商业化的过程中,也不可避免会出现数据、网络安全及法律方面的风险,随着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律的出台,将来对互联网企业的挑战可能会是数据合规问题,不管是个人数据、企业数据还是信用数据,一旦泄露会造成比较严重的后果,这是互联网企业需要不断延伸与加强的重点领域,也是该地区企业合规试点特色工作应当着重延伸的方向。

  

  邓晓霞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企业合规试点应做到因地制宜、因企制宜,但特色工作的创设和延伸首先需要考虑涉案企业的诉求。新兴产业发展有着自己的特点和需求,特别是发展中新兴产业在企业战略、组织管理能力、法律风险防控能力等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在新兴产业集聚的区域,企业合规工作应当注重以下方面:一是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兴领域的行业分类指导,如对文化传媒行业涉及知识产权类案件加强指导,在行业合规管理、企业刑事合规方面提供定向帮助,并通过商会、协会等组织探索行业自治与行业合规双重发展模式。二是强化惩防结合,新兴产业在发展阶段脆弱性更强,在企业合规具体操作上,检察机关在注重刑事激励措施的同时,建立事前合规与企业正面评价政策激励机制,加强企业涉案前的违法犯罪预防。三是做好普遍预防。通过提供相关案例指导,在总结企业多发、易发涉案风险的基础上,汇编合规典型案例或者企业刑事犯罪风险防范手册,对相关法条与风险点予以普法说明,还可探索典型案例的庭审直播等模式帮助企业提升法律素养。

  

  王 强

  普陀区检察院副检察长

  在第一期试点过程中,上海作为试点地区,就立足上海特点,形成了充分运用“一网通办”信息资源开展企业合规社会调查、兼顾专业性和权威性合理构建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企业合规跨区域检察协作等经验做法。今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启动第二期试点工作,就明确要求结合案件特点、工作特色、经济区域等开展有影响力、引领性的试点探索。建议在试点过程中,进一步融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第一,强化试点工作引领性,重点聚焦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环境资源、个人数据保护等领域,凸显上海区位特色,提升工作引领性。第二,构建符合上海经济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的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管机制,强化与行政机关、工商联、行业协会等沟通协作,在建立第三方机制管委会等方面形成合力。第三,加强企业专项合规标准和配套机制建设,建立类型化的企业合规建设和监管标准规范指引,健全行刑衔接机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人大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强化法律政策支持和配套机制保障。

  

  本期召集人皇甫长城

  上海市检察院检察官

  各位同仁,今天我们以检察机关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适用范围为主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在座嘉宾对企业合规治理范围的理论背景,企业合规试点中适用案件范围、企业范围、考察领域范围及针对性延伸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详尽解析,对企业合规试点工作的范围指引和有序推进具有重要意义。感谢今天出席法律沙龙的各位嘉宾和各位检察同仁!

  

  文稿整理:普陀区检察院 张楚昊、李碧辉

   奉贤区检察院 曹瑞璇

  

  企业合规系列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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