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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 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检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2021年上海知识产权检察

  典型案例

  1►张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2►张某、邱某侵犯著作权案

  3►温某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

  4►刘某某等十七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5►廖某等六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6►涂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

  7►深圳加某丘公司、邱某等九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薛某等二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8►夏某某等十五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9►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与严某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10►网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立案监督案

  

  01

  张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2010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某就职于上海数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软件研发工程师和技术支持总监等职,参与过研发数某公司的容灾备份软件。张某于2016年3月离职后即与赵某刚(另案处理)等人共同成立齐某软件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从数某公司非法获取的软件源代码用于同类容灾软件。同年7月起,齐某公司对外销售“齐某应用级双活容灾软件”,至2018年12月,销售金额共计4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张某在其暂住地被抓获,公安人员扣押张某所有的平板电脑一台。经司法鉴定,从张某电脑中固定保全的软件源代码与数某公司的软件源代码相似程度达到90%以上;公安机关调取的齐某公司已销售的软件安装程序与数某公司软件安装程序中的程序文件高度相似。数某公司软件中包含上述程序文件在内的源代码于2019年5月16日前不为公众所知悉。被告人张某到案后拒不供述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6月,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张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系侵犯商业应用软件的商业秘密犯罪,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本案源代码专业性强,取证难度大,审查认定难,被告人到案后拒不认罪并对电子数据固定程序提出异议。对此,检察机关主动引导侦查,督促侦查机关对电子数据取证程序瑕疵进行补强。审查起诉期间,通过全面分析、周密审查,排除所属领域人员的公知常识或者行业惯例,准确认定软件源代码的非公知性。同时,关注软件开发时间过短、侵权软件源代码中留有权利人水印等异常之处,结合侵权软件源代码与权利人源代码的高度同一性等证据,综合研判被告人接触商业秘密可能性,准确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犯罪行为。

  

  此外,检察机关充分借助外脑智慧,从审查起诉到法庭审理,全流程运用知识产权技术调查官辅助办案制度。就涉案商业软件技术问题与技术调查官进行充分沟通研判,厘清相关问题的认定逻辑。法庭审理期间,邀请鉴定人出庭阐述软件源代码的编码原理,从技术角度解析侵权认定问题,有力驳斥被告人不实辩解,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承办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沈颖

  

  02

  张某、邱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上海君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5日创作完成相关行业操作工网上培训平台题库,并于2018年7月25日完成作品登记。2017年2月,被告人张某、邱某在该公司任职期间,私下成立公司并注册一个名为“考证在线学习平台”的网站,在未经所在公司许可的前提下,复制所在公司相关行业操作工网上培训平台题库作为该网站后台题库,供购买其学习卡的用户登录使用。经审计,至案发为止,被告人张某、邱某通过上述手段非法获利共计120余万元。

  

  判决结果

  2019年10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邱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6月,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人张某、邱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犯罪对象为网络平台题库,属于著作权中汇编作品,是新类型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在犯罪对象定性、司法认定标准、定案证据规格等方面并无先例可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涉案题库属于国家考试试题,涉及公共利益,不应由君某公司权利独占,君某公司相关题目不能取得著作权保护。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知识的公有并不代表表达的公有,涉案题库在题目的选择或者编排方面具有独创性,应构成汇编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同时,涉案题库系君某公司联合相关行业协会共同组织专家开发,并约定由该公司支付报酬、享有著作权,可以认定君某公司为涉案题库的著作权人。涉案题库既不涉及九年义务教育,亦不涉及国家教育规划,被告人张某、邱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网络平台复制发行题库作品牟利,不构成合理使用,涉嫌侵犯著作权。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指派知识产权专业化办案团队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机关依法调取电子数据,第一时间聘请权威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同一性鉴定,确保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有效。针对题库作品产生方式和权利归属问题,依法调取题库历次修订稿,还原题库的创作过程,结合被告人聊天记录,有效还原侵权事实。通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和专家论证会,对汇编作品独创性认定、犯罪金额计算等专业问题进行充分论证。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公司管理漏洞问题,向权利人上海君某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并获回复感谢,帮助权利人堵漏建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承办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赵锐 席娜

  

  03

  温某某等四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温某某系原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2015年6月至2019年初,被告人温某某以福州市嘀哩科技有限公司名义经营www.dilidili.com(以下简称D站)等网站。期间,被告人温某某雇佣被告人郑某某、林某先后担任公司在线部主管,负责网站影视作品的播放、下载等技术管理;雇佣被告人黄某担任商务部主管,负责网站广告招商等。

  

  被告人温某某等人在经营该网站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网站向公众传播上海童园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上海新创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权利单位享有许可使用权的作品共计6000余集,并通过网站发布广告牟利。

  

  判决结果

  2020年10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温某某、郑某某、林某、黄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1月,一审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三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万元至5万元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对所有被告人附加适用禁止从事互联网视频网站职业的从业禁止和禁止令。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温某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评析意见

  本案系一起侵犯知名视频网站动漫影视作品著作权案件,注册会员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被告人温某某辩称D站上存在大量取得授权的动漫影视资源,公司存在合法经营活动。检察机关对温某某成立D站的目的、投放广告获利方式、作品授权情况等方面进行审查,确认除一部免费授权作品外,网站经营流量和盈利均来自于侵权作品,这也意味着公司不存在正常经营业务,因此不认定为单位犯罪。此外,确定侵权作品的数量,是准确评价侵犯著作权犯罪严重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的前提。涉案动漫影视作品虽然整部剧集有相同的主要人物名称、装束、角色定位等,但单集一般有独立完整的故事情节及场景,有突出每集剧情主题的独立片名,更符合一个完整故事的独创表达,可以视为一部独立的作品。因此,本案以此确立了以集为单位认定侵权作品数量的标准。

  

  鉴于温某某等人长期从事盗版视频侵权活动,检察机关建议法院适用禁止令,并禁止被告从事互联网视频网站职业,得到法院判决确认。对于长期以实施侵犯知识产权活动为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中适用禁止令和从业禁止能够避免侵权行为再次发生,实质上提升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成本,有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良好刑罚效果。

  

  承办人: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湛英杰

  

  04

  刘某某等十七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8年起,被告人刘某某伙同庄某雄、庄某涛二人,未取得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组织蔡某某等人在外省市一处民宅内设立巧克力生产窝点(以下简称生产窝点),用巧克力粒、淡奶油、牛油、葡萄糖浆等原料生产巧克力,并委托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生产假冒日本罗伊斯糖果有限公司“NAMA CHOCOLATE ROYCE'”商标的巧克力包装盒,将巧克力及包装盒运至一处发货仓,组织被告人周某某等人进行组装、打码、包装,又派遣被告人庄某霖至本市设立仓库(以下简称上海发货仓)。上述两个发货仓根据被告人刘某某、周某某等十名网店经营者各自开设在不同电商平台网店的顾客订单需求打包发货。

  

  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假冒巧克力以每盒35元的价格销售给上述网店经营者,网店经营者以每盒54元-58元不等价格销售给顾客。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还通过网店、微信等渠道销售由被告人庄某冯等人生产的假冒“Maxigenes”注册商标奶粉。经查,自2019年2月至案发,被告人刘某某组织周某某等人共计生产、销售假冒巧克力49万余盒,销售金额1856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某等十七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等十七人分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主犯刘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400万元;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422万元;其余十六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290万元至3000元不等。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系本市首例假冒核准在我国领土延伸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案件。作为《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我国对于经核准领域延伸申请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视为与国内注册商标权利一致,受我国《商标法》保护。罗伊斯糖果有限公司“NAMA CHOCOLATE ROYCE”商标于2015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完成注册,同时向我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2019年1月,我国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该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但是尚未通知WIPO。为进一步明确该注册商标的权利状态,检察机关通过多次登录检索相关部门、组织官网查询商标注册时间、状态,并向有关部门咨询商标权属时间,调取商标相关权利文书等途径,经多方咨询论证,最终确认该商标实际核准并在中国领域延伸保护的情况。

  

  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涉及生产、销售、仓储、物流等多个环节,系家族团伙、全链条式犯罪。犯罪团伙人员众多且有宗族亲属关系,分工明确、合作紧密,到案后相互包庇、拒不供认。检察机关第一时间组成专办组提前介入,引导调整侦查思路。同时通过与公安机关共同梳理海量电子数据,准确认定各被告人犯罪行为、参与程度及非法经营数额。此外,检察机关及时向罗伊斯糖果公司告知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细致梳理了各涉案网络店铺对应的经营者,明确涉案假冒巧克力的流向,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网络销售平台商定召回侵权巧克力,尽快消除假冒巧克力在市场上的流通,既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极大提升了权利人权益保障的实效性。

  

  承办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官马珣、邓余平

  

  05

  廖某等六人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廖某于2017年7月24日与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主营业务为在电商平台上为商家提供达人直播、店铺直播代运营等电商直播服务)签订《主播合同书》等合作协议,成为该公司签约主播,并由该公司配备相关人员组建直播团队,后在某电商平台以直播方式为该平台商家营销商品。自2019年起,廖某直播团队先后与该平台多家店铺合作,通过平台以直播的方式为上述店铺销售假冒“Dior”“CHANEL”“LOEWE”等商标的服装、饰品、手表等商品。经查,被告人廖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金额为69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21年3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廖某团队共六人及相关的商家共计三十余人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6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廖某等人三年四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0万元至5000元不等,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型电商营销模式,在为网红主播、直播电商平台、品牌销售商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然而受行业不当竞争和利益诱惑的影响,知假售假的情况逐渐显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本案被告人通过直播方式售假,具有较强隐蔽性,为侦查取证、固证工作带来难题。如直播带货具有即时性,难以固定相关证据;本案直播带货为店铺代卖模式,商品均由商家供货发货,认定主播展示的商品系假冒存在难度;主播的主观故意尚需进一步查证。对此,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即刻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制定针对性的侦查策略。最终,包括主播团队、供货商家在内的40余名涉案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检察机关也注重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积极促成主播团队、售假商家等向权利人赔偿200余万元,有效弥补了权利人损失。

  

  本案中,廖某所在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虽未直接参与犯罪,但其疏于对签约主播的监督和管理,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主播违法犯罪,自身声誉也遭受损失。为全面了解评估公司的合规经营风险,检察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充分调研,并在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出合规风险点,向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该公司开展合规整改后,开始探索业务转型,确立了与品牌合作的新型直播模式。

  

  承办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孔雁 检察官 牟莉

  

  06

  涂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涂某某等人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青浦区等地生产假冒“北新龙牌”“泰山”“圣戈班杰科”“优时吉博罗”等注册商标的轻钢龙骨并销售。经鉴定,上述商标在中国均已注册,被告人涂某某生产的轻钢龙骨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其非法销售金额442万余元。

  

  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假冒“北新龙牌”“泰山”“圣戈班杰科”注册商标轻钢龙骨1.7万余根,价值11万余元,另扣押印有上述注册商标的模具、胶带等物。

  

  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3月,法院以被告人涂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犯罪行为横跨长三角地区,涉案的轻钢龙骨是一种普遍运用于家装、工程的常用建材,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质量以及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在行政机关调查期间,检察机关即已通过行刑衔接工作机制提前介入。青浦区检察院会同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商案情,为查明涂某某假冒商品下游销售情况共同赴长三角相关城市,与当地公安、行政、检察机关协商,就案件定性分析、证据采信、金额认定标准、执法尺度以及追捕同案犯等跨区域司法协作达成共识,确立了协同抓捕、行政查处、刑事侦查的行刑衔接一揽子方案。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一方面加强追捕遗漏犯罪,审查发现多名涂某某的销售下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后公安机关在上海等地抓获二十余名下家,这些下家均被刑事追诉。另一方面,将敦促被告人认罪认罚与追赃挽损有机结合,最终涂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退出违法所得。

  

  借鉴本案成功办理经验,上海检察机关依托长三角一体化区位优势,于2021年4月26日联合江苏、浙江检察机关成立“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青吴嘉知识产权检察联合办案组”,构建起长三角跨区域司法保护协作机制。

  

  承办人: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任玲玲

  

  07

  深圳加某丘公司、邱某等九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薛某等二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邱某系被告单位深圳加某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某丘公司)实际负责人、股东,被告人梁某宏系该公司财务负责人、股东。2016年至2020年,加某丘公司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经邱某、梁某宏等人合意,从被告人薛某、陈某某等人处分别采购假冒注册商标(Chanel、Fendi、Prada、Burberry、Loewe、Celine、Dior等)的商品,并安排公司员工、被告人丘某某等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对外销售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2016年7月至2020年7月,加某丘公司的涉案微店销售金额3400万余元。

  

  2020年2月下旬起,薛某在无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承接加某丘公司的订单,以招募临时工的方式,在其开设于深圳市无照服装厂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Burberry、Dior、Fendi、Prada等)的各类服装并出售给加某丘公司。2020年4月至7月,薛某生产销售金额38万余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于加某丘公司的仓库、微店办公地及工作室分别查扣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价值130万余元。

  

  判决结果

  2021年4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2021年6月,法院判决加某丘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罚金2000万元;邱某、梁某宏等九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万元至3万元不等;薛某、陈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22万元、3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侵权商标品牌众多,犯罪金额特别巨大,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知识产权,同时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组成专业化办案团队,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人员准确划定售假人员范围,查明售假链接特征,并通过仔细鉴别“真假混卖”情况,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同时,检察机关开展自行补充侦查,补充调取被告单位企业注册资料,查明其涉案事实及金额,追加认定加某丘公司单位犯罪。此外,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未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派值班律师,听取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并根据犯罪金额、坦白、退赔等情节提出精准量刑意见。邱某等多名被告人家属共代为赔偿,取得部分注册商标权利人谅解,并退缴部分金额。

  

  罚金刑是财产刑的一种,对犯罪分子在财产权利上加以剥夺,从而达到惩戒和震慑作用。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特点,除依法适用自由刑外,更要重视罚金刑的适用,让侵权人付出应有的经济代价。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认定犯罪数额,并依法追加单位犯罪,除追究公司负责人刑事责任外,也使被告公司被判2000万罚金,取得了“双罚制”良好的法律效果。

  

  承办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陈斐 尹波

  

  08

  夏某某等十五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2016年9月至2021年1月间,被告人夏某某与他人结伙,在外省市设立生产工厂、加工点等地,雇佣被告人农某某、徐某某、黎某某等人,以工厂生产包具后交加工点压制商标的方式,生产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包具、肩带等物,并通过微信等线上渠道对外销售。被告人夏某某后又与被告人余某合伙,在上海设立包具生产点,雇佣被告人龙某某等人,以上述相同方式生产、销售假冒“HERMES”注册商标的包具。经审计,发货的包具、钱包共计3.5万余个、肩带467根,销售金额约1亿余元。

  

  另查,被告人徐某在2016年11月至2020年12月,从被告人夏某某处进货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对外销售假冒“HERMES”包具。经审计共进货包具258个、肩带2根,销售金额共计90余万元。

  

  判决结果

  2021年10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2021年12月,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宝山区检察院提出的全部确定刑量刑建议,以分别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十五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四日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其中主犯夏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一审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犯罪行为已形成上中下游完整链条化、产业化的犯罪模式,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治,坚持“全链条”打击。一是强化引导侦查取证。以提前介入方式将证据关口前移,肃清此类团伙型犯罪的源头,同时,在充分掌握犯罪组织架构、犯罪模式的基础上,确定分类处理的原则,力求将团伙犯罪各组成部分逐一夯实核心证据,实现精准打击。二是制假售假同步查。将打击制假窝点与惩治售假行为并重,通过梳理资金流向、排查联络信息、调取收发货记录等方式,深挖犯罪线索,追捕追诉相关涉案人员。三是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充分注意各共犯之间的量刑平衡,准确评判团伙成员的个体参与程度与情节轻重,将罪责轻重与刑罚适用相匹配,灵活善用罚金刑惩处方式,通过区分犯罪实际获利情况适配轻重不等的罚金刑,对团伙犯罪实行阶梯式的经济惩处。对于主犯,特别是以犯罪为业的,依法用足用好罚金刑,通过重判罚金刑,有效遏制其再犯可能,体现从严惩处的司法办案理念。

  

  承办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刘萍

  

  09

  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与严某

  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浦东知产局)

  

  其他当事人(申请被执行人):严某,男,汉族,住江苏省某县。

  

  2017年11月24日,浦东知产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严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广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未售出的标有“Lee pus”侵权商标的牛仔裤571条、短袖T恤105条;2.罚款2.3万余元。

  

  2017年12月5日,浦东知产局将上述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严某。严某收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决定所确定的缴纳义务。经催告后,严某逾期仍未履行。2018年7月3日浦东知产局于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7月6日,浦东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对浦东知产局行政处罚决定中罚款2.3万余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2018年12月6日,浦东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监督过程及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浦东知产局在办理侵权商标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时,存在违法事实认定合理性不足与执法程序不规范的情形,于2020年12月21日决定依职权立案。

  

  经调查核实,浦东知产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中以较低的进价作为商品计价标准,确定违法经营额仅7792元。在行政处罚告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材料中,均未开示行政裁量基准。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因素的参考次序,综合确定违法经营数额。该案执法调查仍有进一步细化的空间,仅以较低进价认定违法经营数额合理性尚有不足。此外,行政处罚应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在行政处罚决定中将处罚的法律依据予以开示,确保相对人知晓该裁量依据,亦应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提交行政裁量基准,以便开展司法审查。

  

  2021年1月,浦东新区检察院就本案向浦东知产局制发《检察建议书》。同时,结合本案情况,针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存在的一类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类案检察建议。浦东知产局对相关案件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3月书面回函答复处理落实情况,表示要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活动,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经调查发现,商场管理者对经营商户的管理与监督存在漏洞。2021年2月,检察机关向负责涉案广场商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严格商场经营者营业资质把关,加强商场日常巡查管理,增强企业合规经营意识。该物业管理公司于2021年3月书面回复,表示将加强管理,严格规范驻场商户销售行为,杜绝销售假冒伪劣或商标侵权行为发生。

  

  评析意见

  知识产权保护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相较一般行政执法活动,知识产权领域案件更具专业性、复杂性。检察机关应主动发挥行政检察职能作用,立足本地区行政检察监督案源特点,发挥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制度优势,全流程监督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活动,扫除行政执法与司法裁量间的监督盲区,不断提升监督精准化与审查规范化。在开展涉知识产权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等行政监督专项活动中,贯彻“穿透式”监督理念,以行政裁判监督为抓手,进一步穿透至行政执法监督,积极运用沟通协作、检察建议、类案监督等方式,切实推动知识产权行政主体执法合法化、规范化、程序化,把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平衡,实现均衡保护。

  

  承办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刘媛媛 宋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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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立案监督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月,网某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某公司)与先某创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某公司)签订《音乐作品和制品授权使用合约书》(以下简称《合约书》),约定将先某公司已经享有权利的,以及在授权期限内新创作、制作或新取得的音乐作品和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网某公司,由网某公司在音乐业务中使用,授权费用150万元,合约有效期为2015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其中,《合约书》5.6条约定:“在合约期届满或本合约之提前终止后,除已经在网某音乐业务中使用的授权内容乙方有权保留在网某音乐业务中外,乙方再次使用授权的,构成侵害甲方及权利人的著作权及其他权利之行为,乙方应对甲方及授权内容的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直接经济损失”。《合约书》到期后,双方未续约。

  

  2019年11月,先某公司投资人吴某独资设立上海陌某音乐工作室(以下简称陌某音乐),后先某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授权陌某音乐在全球范围内以独家方式享有其已合法拥有或者任何新增、转授权的所有音乐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的全部著作财产权,授权期间为2019年11月25日起至另行出具书面文件撤销为止。

  

  2020年4月15日,陌某音乐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网某公司在合约到期后,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将数千首音乐作品在音乐网站和手机端供付费用户下载、播放,该行为侵犯了陌某音乐的相关著作权,给陌某音乐造成了损失。因对上述合约5.6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0年11月26日,陌某音乐再次报案,公安机关于2021年1月18日以网某公司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立案侦查。立案后,陌某音乐又控告网某公司另有1091首歌曲系在上述合约到期后先某公司、陌某音乐新获得授权的音乐作品。

  

  检察监督过程及结果

  2021年6月,网某公司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撤案。松江区检察院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松江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书面回复称,根据陌某音乐补充提交的先某公司关于争议合同条款的解读,并向相关专业人士咨询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松江区检察院对此开展了调查核实,并听取上海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的专业意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某公司与陌某音乐之间的民事纠纷,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先某公司与网某公司签订的授权合约真实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起民事诉讼。除了先某公司、陌某音乐之外,网某公司也从相关音乐作品权利人处获得版权许可并支付对价。先某公司和陌某音乐对于涉案音乐作品是否享有独占的录音制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尚不明确。因此,综合在案证据,无法证实网某公司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故意,无法证实网某音乐存在侵权事实。

  

  2021年9月,经松江区检察院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同时,松江区检察院主动将办案结果告知陌某音乐,向其当面阐明监督公安机关撤案理由,得到陌某音乐理解。撤案后,网某公司向松江区检察院赠送锦旗,对检察机关保护民营企业发展表示感谢。

  

  评析意见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中,往往存在民刑交叉问题,厘清民事和刑事保护的范围边界,是准确判断案件性质的前提。为此,检察机关应注意首先审查行为人是否享有著作权或获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在明确著作权民事侵权成立的前提下,再针对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进行评价。在审查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时,应注重结合著作权所属行业领域,通过研判音乐平台经营者是否尽到审查义务、是否向授权方购买版权并支付合理对价,以及涉案音乐作品的上下架流程、点击率、下载量等情节,综合认定音乐平台经营者是否具有侵犯著作权的主观过失或故意,防止简单推定。

  

  检察机关在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应注重多渠道、多形式听取权利人、行为人等相关当事人的意见,为了解双方诉求、明确案件焦点等搭建便捷高效的互动平台。在审查过程中可以适时引入具有专业知识的行业专家、高校教授意见,对审查证据、认定事实中的专门性问题形成精准评价。同时,在办案过程中主动听取公安机关立案理由,针对疑难复杂问题形成检察机关上下联动的办案合力,促进案件正确处理。

  

  承办人: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朱奕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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