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会计鉴定:拨开账目“迷雾”发现犯罪真相
编者按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经济犯罪案件也有所增多,司法会计鉴定作为查办经济犯罪案件的重要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熟练掌握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对于提高侦破经济犯罪的能力,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期《智慧检务》聚焦三个地方检察院借力司法会计鉴定办案的典型经验,以期展现司法会计鉴定技术在检察办案中的特殊作用,敬请关注。
绘制资金流向图 补强赌博犯罪证据
辛丽华
赌资及违法所得的认定是办理涉赌案件的关键,本案通过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帮助查明涉案资金走向,明确犯罪集团组织架构及各成员主次责任,对获取关键性证据起到了重要补强作用。
江苏检察机关司法会计人员讨论鉴定事项。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至2019年6月,刘某宝先后在某地开设“天和”“地和”“人和”及“好年华”四家棋牌室,招揽赌客以每人每局200元至5000元不等赌资,通过麻将“进园子”进行赌博,并收取每人每局抽头渔利5%。刘某宝招募、组织柯某峰、王某燕、刘某星及华某浩、王某等人担任店长、牌区经理、总账会计、会计、收银员对赌场进行管理,逐渐形成以刘某宝为首,柯某峰、王某燕为主要成员,刘某星、华某浩、王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犯罪集团。当案件移送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时,承办检察官发现,以查实的“天和”“地和”赌客参赌赌资200余万元计算犯罪数额,明显与赌场规模不相匹配,与涉案账户的资金数额也有巨大差异。由于涉案的赌资数额和抽头渔利金额是案件定罪量刑及追缴违法所得的关键事实,故委托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就相关事项进行检验鉴定。
【鉴定难点及过程】
该案所涉赌场规模大,营业时间持续较长,参赌人员众多,赌资及违法所得数额也较大,因此,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工作存在三个难点:
一是犯罪痕迹隐藏深。犯罪嫌疑人账户中个人交易与赌场交易信息混杂,涉嫌犯罪的相关交易信息隐藏在海量交易信息中,辨别难度较大。如,柯某峰系“天和”“地和”“人和”“好年华”棋牌室股东经理和“人和”棋牌室实际负责人,其个人支付宝、微信及银行账户中涉及大量交易记录,其中既包括个人日常开销信息,又包括接受、流转赌场赌资、抽头等各类交易信息,都需要确认,难度较大。
二是涉案资金流向复杂。该案涉及收银员、会计、总账会计、股东经理、负责人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交易记录,往来频繁,分析难度较大。如,王某燕在犯罪集团中具有多重身份,既是集团总账会计,又是“天和”棋牌室法定代表人,她的个人账户中不仅包含从多名收银员、会计处收取“地和”“人和”“好年华”棋牌室的赌资、抽头,还包含返还的赌资、汇给柯某峰等人的抽头及转出的分红等,这些交易记录形成了错综复杂的资金往来。
三是办案时限紧。由于案件的特殊性,承办检察官要求在7日以内出具鉴定文书,该案较为复杂、工作量大。为了在短时间内高质量完成鉴定工作,经省检察院统筹,三级检察院技术部门快速联动:一是整理犯罪嫌疑人交易记录。对办案部门提供的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进行整理,梳理出17名犯罪嫌疑人共48个支付宝、微信、银行账户,涉及接收、流转涉案资金等共1.2万余条转账记录。二是对交易记录进行逐笔检验确认。运用交叉比对、排除等方法,对1.2万余条转账记录逐一检验,根据每笔交易具体情况绘制了资金流向图,理清了由收银员、会计负责结算的赌资和抽头,并将抽头渔利交给总账会计,再通过总账会计将收取的抽头渔利上交给负责人,最后由负责人将抽头渔利按干股比例进行分成的资金流向情况,明确了各犯罪嫌疑人的获利情况,并从资金层面证实了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集团中的层级及其发挥的主次作用。三是明确涉案违法所得。在首要犯罪嫌疑人刘某宝、柯某峰“零口供”情况下,通过资金流向分析确认该案涉案资金最终流向负责人处总计5390万余元,且未流向其他犯罪嫌疑人账户的情况。
【发挥的作用】
本案中,江苏省市区三级院联动,充分发挥检察技术辅助办案作用,帮助司法人员认定事实、理清证据关系、明确责任归属、正确适用法律。通过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从最初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的涉案金额200余万元,到明确涉案违法所得金额5390万余元,给案件的定罪量刑及追缴违法所得提供了十分重要的证据,为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对案件突破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2021年4月,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刘某宝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刘某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检察院据此督促公安机关扣押了刘某宝夫妻6套房产、2个车位、冻结存款35万余元等资产。
(作者单位: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多向比对锁定账外交易关键事实
曾鑫
采用全查、顺查、复核比对的检验方法,重新计算、比对、分析涉案检材,查明涉案公司账外交易及资金结算的财务事实,获取案件关键证据。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检察院司法会计鉴定人员正在比对账目。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0日,罗某与A公司签订了《承包协议》,约定在罗某承包经营期间,盈亏由双方各按50%分配。2015年5月至2018年3月期间,罗某以实际控制人身份,将A公司生产的银、铜精矿以较低的价格对外销售,并要求购货方或代购方将支付的货款汇入其本人、其儿子罗某某、唐某(唐某代收后转汇给罗某)的银行卡内,且未纳入公司账务处理,由此侵占公司巨额财产,造成公司严重亏损。
2019年6月27日,某州一县公安局向某州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提交了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请求查明“罗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财务会计事实”。因检材不充分,鉴定人向委托方提交补充检材通知书。8月23日,委托方补充检材后,该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并于9月17日出具《检验报告》。
2020年12月28日,某州中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罗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至此,这起案件顺利审结,收到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鉴定思路与方法】
该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公安机关委托后,在充分了解具体案情的基础上,整理鉴定思路,拟订鉴定方案,及时发现并认定了账外交易情况。
一是注重复核比对,力求从账目中查找线索。鉴定人通过对涉案A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全面复算、比对、分析,核查A公司在2015年6月至2018年3月期间出售银、铜精矿产品的收入、成本及货款结算的入账情况;通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载明的产品销售数量及金额与A公司交易记录比对,查明A公司入账交易与完税记录的一致性和准确性;通过对与A公司发生购货往来企业的购销合同、结算单、银行流水进行比对,印证A公司入账交易记录是否真实、完整,力求从账目中发现问题,找到案件线索。
二是核查原始资料,锁定账外交易关键证据。通过对A公司及个人与购货企业及个人之间签订的购销合同、结算单、货运单的逐一比对,发现涉案期间A公司未入账的购销合同、结算单、装运单等购货记录,从而锁定A公司账外销售银、铜精矿交易的销售数量及金额。
三是拟订鉴定方案,制作比对表格。在全面理清鉴定思路后,鉴定人根据检材资料制作了A公司入账交易(公对公交易)比对表格,A公司账外交易比对表格,A公司库存商品购进、领用、结存比对情况表和A公司销售成本及损益情况比对表。经对比分析这些表格的相关数据,查明了A公司自承包经营以来的财务状况及账外交易和结算金额。
【比对分析】
经过对上述材料进行分析、汇总、比对后,鉴定人出具以下检验结论:
1.经核查比对,罗某与云南B公司的杨某、何某,与西昌C公司的严某、宜丰D公司、吉安E公司发生未入账的个人交易金额共计7765.7万余元,其中与云南B公司的杨某、何某发生个人交易额为6298.35万余元。与宜丰D公司、吉安E公司及与西昌C公司的严某发生个人交易额为1467.35万余元。
2.罗某收取个人交易资金财务情况:罗某父子收到个人交易资金共8663.75万余元。其中:罗某农行尾号4115的账号收款5796.4万余元,罗某农行尾号4913的账号收款1467.35万余元,罗某之子罗某某尾号3113的账号代收货款1400万元……
【鉴定启示】
(一)全面核查,还原账务事实,找到案件线索。在职务侵占案件有关司法会计鉴定中,鉴定人应当对涉案期间公司销售收入、成本、库存商品、资产、负债、资金往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一方面,可以还原公司真实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收支情况,对公司涉案期间财务状况作出客观公允的数据比对和财务会计分析。本案中,A公司未分配利润从2015年5月的-6708.73万元增加至2018年3月的-12522.47万元,两年多时间,公司亏损增加5813.74万元,而罗某向公司借款高达2108.02万元。这间接反映出公司可能存在收入未入账的个人交易情形。另一方面,可以在账证、账账比对中发现问题,找到涉案线索。本案中,鉴定人通过购销企业资金转账比对查明,云南B公司多支付100万元货款,即为支付给罗某个人交易的账外交易结算货款,这为查明账外交易提供了重要线索。
(二)多向比对,锁定账外交易关键证据。一是坚持购销双方账账、账证比对。本案中,鉴定人对A公司“营业收入”“应收账款”“银行存款”与购货方“材料采购”“应付账款”“银行存款”逐一比对,查明购销双方的交易金额是否账账、账证一致。鉴定人员在比对中发现了未入账的购销合同、结算单等原始资料,其中,A公司入账的结算单共计11笔,未入账的结算单共计20笔,从而锁定账外交易数量及相应金额的关键证据。二是坚持入账交易记录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比对,印证A公司产品销售入账记录是否真实、完整,从而发现问题线索。三是坚持结算单与银行流水比对,查明账外交易结算金额。通过对涉案交易结算单、装运单载明的交易明细金额与记载购销双方资金往来的银行流水逐一比对,便可核实并确定账外交易结算金额。本案中,查明账外交易金额为7765.7万余元,而实际结算金额为8663.75万余元,因缺少第3号结算单,即可推定差额为第3号结算单的交易金额。理论上,账外交易金额应当与结算金额一致。检察官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信了鉴定意见中的账外交易金额,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职务侵占金额。
(三)顺查全查,间接印证账外交易情况。A公司存在账外交易,其存货(包括原材料、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的出入库极易存在漏洞。本案中,鉴定人通过凭证—账簿—报表的记账顺序,顺查入账的库存商品是否账账、账证一致,从中发现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存在多记入库、出库,出入库单不完整,存在人为操作销售成本的情形,间接印证了A公司产品销售记录不真实、不准确的财务会计事实。
(四)客观阐述,避免先入为主的定性。鉴定人在文书中对本案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没有直接阐述,避免先入为主地作出有罪推定的法律定性,而是通过提取检材中财务资料分类制作比对表格,开展缜密的数据比对分析,揭示A公司在罗某承包前后财务及经营严重亏损情况,查明账务记录中少记存货出入库数量金额,人为增减产品销售成本及罗某账外交易及结算金额,为案件的顺利办结提供了重要的财务数据支撑和关键性证据。
(作者单位: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透过“公私混用”发现挪用资金痕迹
李建国
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报告理清犯罪嫌疑人挪用资金的具体数额,并区分工程款与自垫资金情况,为查明案件事实提供重要依据。
浙江省金华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结合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中发现的问题,给企业员工开展法治宣讲。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童某在担任浙江某公司龙湖池店南十期、十一期项目经理时,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该公司汇入其建设银行卡的十一期项目工程款131.29万元。随即,童某将卡内自有资金在内的273.9万元,作为个人投资汇入与薛某、吴某合伙成立的某企业,童某占该企业股权的33%,后又以该企业名义购买了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以期该公司上市后获取利益。2019年9月5日,童某把股权作价200万元转让给吴某。
【鉴定难点】
区分自垫资金与挪用资金,进一步查明童某挪用资金的数额是本案需要查明的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作为自负盈亏的分包方,在项目中的自垫资金应不限于垫资给发包方公司的资金,也包括自垫给下游材料商的材料款、工人工资,需要查明并审计童某在项目中的自垫资金情况。
2.查明童某是否存在绕过公司审批或自行改变用途的资金情况。
3.查清童某挪用资金的总数。
【办案经过】
2020年2月12日,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检察院受理案件后,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走访被害单位了解情况,发现童某负责的项目遭受重大损失,且挪用行为造成被害单位各类款项未能及时支付,给单位带来极大负面影响。由于一直未查清童某自垫资金情况和挪用资金情况,在检察院第二次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磐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20年6月11日委托金华市检察院技术部门对童某涉嫌挪用资金来源、去向等问题进行司法会计审计鉴定。
经审计证实:2017年6月29日,童某建设银行卡的余额为142.6万余元,并收到浙江某公司两笔转账,金额分别为147.31万余元和103万元。同日,童某从该卡内转出资金373.9万元至其民生银行卡;6月30日又将民生银行卡中的273.9万元转入某企业账户。7月4日,某企业账户分两次将504.49万元和322.54万元,合计827.03万元转入某节能环保创业投资合作企业。因此,童某涉嫌挪用的资金应由转入某企业账户的资金总额减去其卡中原有余额。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童某对赔偿损失一直持消极态度。案件移送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认为童某存在退赃可能,便积极与童某进行沟通,并向其家属充分说理,强调退赃对量刑的重要影响,极力做好劝导工作。2020年8月,在检察官的努力下,童某及其家属退还挪用资金131万余元。磐安县检察院也在第一时间将退还资金发还给被害单位,助其缓解资金压力。2020年8月4日,童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8月10日,磐安县法院判决童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办案启示】
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助推案件进展。在案件办理陷入僵持,犯罪嫌疑人不愿认罪认罚,被害企业无法挽回损失的情况下,承办检察官及时通过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查清案件事实,还原事实真相,并结合释法说理,最终促使案件顺利办理。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作为一种新型取证手段,具有专业、高效、客观等优点,既能够弥补检察办案人员专业知识欠缺的不足,又能够提高办案效率,在审查起诉环节中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有利于服务非公经济健康发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童某从抵触心理到改变对抗心理,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说服家属退还全部挪用资金。这一转变主要是因为司法会计检验鉴定审查证据做到了确实、充分。被害企业及时收到退还资金,缓解了资金紧张压力,得以顺利恢复正常生产经营,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司法会计检验鉴定有利于帮助企业加强风险防控。从本案中不难发现,犯罪嫌疑人童某于2016年开始挪用资金,直至2019年才被发现,说明被害企业在管理中存在重大漏洞,亟须改进完善。承办检察官总结在司法会计检验鉴定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害企业提出针对性建议,这些建议都被采纳。同时,被害企业邀请承办检察官在企业内部开展法治宣讲。承办检察官以“建设‘重要窗口’背景下建筑企业刑事犯罪风险防控”为题,对企业在融资、合作、管理、经营四大环节存在的风险,进行了详细讲解,就可能涉及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进行了详尽分析,并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帮助被害企业及其员工增强风险防控意识。
(作者单位: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6/t20220618_5601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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