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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监督质效 深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深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依法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转化社会对立面,既是新时代司法机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也是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在刑事司法领域的进一步落实。针对当前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中存在的理念尚需更新、配套机制有待健全等问题,笔者试提出以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为核心的五个着力点。

  进一步转变执法司法理念。当前,“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轻保护”的传统观念仍然存在,羁押办案的路径依赖仍未彻底破除,部分司法人员仍有“构罪即捕”“以捕代侦”“以押代罚”的倾向。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要不断统一思想认识,转变执法司法理念,准确把握逮捕条件,通过提前介入、沟通会商,实现捕前分流、提高逮捕质量。要充分认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对于保障人权,推进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意义。办案过程中要将天理、国法、人情融为一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

  进一步健全“侦诉审”衔接机制。以法律职业共同体为纽带,在业务素能培训、法律适用标准、案件信息共享等方面健全“侦诉审”衔接机制。一是建立侦查阶段案件分流机制。以捕诉一体办案机制为依托,建立审查逮捕数据、重点问题定期通报机制,强化提前介入工作,降低案件提捕率,构建合理分流不捕直诉程序,如取保直诉、刑拘直诉等。二是健全公检法联席会议机制。以联席研讨分析的方式,对同类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环节的证据变化和证明力统一认识、统一标准,研究和分析法院量刑趋势,通过对捕后判轻刑较集中的罪名开展量刑情节影响因子分析,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提高缓刑适用率,降低审前羁押率。三是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机制。以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堂培训的方式,统一各诉讼环节对“社会危险性”“逮捕必要性”和“羁押必要性”的认定标准,细化类案的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标准,形成案例指导机制。

  推动完善非羁押诉讼机制。为贯彻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检察机关可推动完善非羁押诉讼机制。一是建立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机制。一方面,从法律层面细化审查逮捕标准,制定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的审查逮捕规范,加强对不同类型案件社会危险性判断标准的归类总结;另一方面,完善非羁押诉讼风险评估,建立科学的社会危险性量化评估模型,解决主观判断随意和思想认识不统一的问题。二是探索建立非羁押期间脱逃惩戒机制。既要增加脱保后量刑上的考量,发挥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的强制力,也要增加保证人责任承担,更好发挥保证金、保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约束。三是探索推行赔偿保证金机制。针对轻罪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被害人诉求不尽合理等造成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通过制定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实施办法,有效解决轻微刑事案件中的处理难问题,从而有效降低审前羁押率。

  健全政策落实配套保障机制。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贯彻落实要以科学技术为支撑,构建多元配套保障机制,丰富社会治理的方式方法,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办案的满意度、认可度。一是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财政支持,加大智慧监管设施投入力度。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探索运用更多科技手段实现非羁押目的,比如充分运用电子手铐、电子跟踪、微信定位、非羁押码等现代化手段,实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行踪,降低非羁押监管难度。二是充分发挥社会协作机制作用,争取更多的社会力量支持。一方面,将非羁押涉罪人员纳入“网格化”管理重点关注人群,联合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网格员加强对重点人群的监管;另一方面,加强案件公开听证审查,弥补书面化、封闭化审查的不足,通过程序公开强化说理,提升审查逮捕的正当性、公正性。

  建立科学合理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深入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需要为检察人员提供相对宽松的办案环境,在考核和办案责任机制层面为检察裁量权的科学行使松绑解压。一是设置合理的考核标准。一方面,设置正面考核指标,将诉前羁押率纳入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鼓励办案人员灵活适用非羁押诉讼机制;另一方面,设置负面考核指标,将捕后适用缓刑率、捕后免予刑事处罚率等纳入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并采取定期通报的方式,引导督促检察官强化逮捕把关,切实降低逮捕率。二是建立案件质量考评监督机制。针对不捕、不诉、改变羁押措施等案件探索建立包括部门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和党委政法委监督在内的监督机制,明确追责类型和责任层级,减少案件重复检查汇报次数,既提升办案人员业务素能,又减轻办案压力,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三是建立容错机制。正确对待案件办理中出现的风险,明确规定检察官承担错捕、错诉责任的情形,合理设定检察官免责事由,为检察裁量权的充分行使提供更多的空间和可能。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6/t20220620_56023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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