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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组织信鸽竞赛赌博的应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吸引他人投注钱财、赢取奖金,并从中抽头获利的,既与信鸽竞赛的精神及现行规定相违背,也不再具有合法性,而涉嫌赌博犯罪。

  ●实践中利用信鸽竞赛赌博主要表现为依托常规赛设立名目繁多的附加赛,并要求参与者按照一定规则进行投注以赢取奖金、奖品,组织者则从投注款中抽头获利。

  近年来,我国信鸽赛事活动日益经济化、商业化。随着信鸽赛事的繁荣发展,与之相关的赌博、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也逐渐引起社会关注。2021年4月,中国信鸽协会发布《整治信鸽行业涉赌、逃税现象管理规定》,要求各地清理、整治违反信鸽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组织或参加不规范的赛事活动,以及在信鸽赛事活动之外另行组织以赛事成绩定输赢的收费、发奖活动。

  据笔者了解,辽宁、江苏等多地都有类似的案例,笔者也曾办理过此类案件。2019年1月至11月,毕某雇用孟某、马某为工作人员,以某赛鸽俱乐部名义组织280余人参加“金翼杯”特比环信鸽竞赛,比赛设有以信鸽竞翔成绩为发奖依据的“单关大奖赛”“团体大奖赛”等项目。参赛者除缴纳每场比赛的足环费外,还必须投注金翼(每羽100元),也可以对“聚宝盆”“明插暗插”“汽车大奖赛”等进行投注,取奖规则主要有“十一选一”(意为十一羽鸽子取一羽最快的获奖)、“二十二选一”,毕某从收取的足环费和投注款中抽成10%。

  对于依托组织信鸽竞赛设置以竞翔成绩为依据的收费、发奖活动并接受投注、从中抽头获利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应当从信鸽竞赛的价值追求、核心特征,竞技规则的设置,组织越界行为与赌博违法犯罪的界限等角度进行分析。

  第一,信鸽竞赛属于社会体育范畴,应当遵循既定的竞技规则,擅自设置规则、接受投注并从中渔利的已超出合法的竞赛范围。

  2004年中国信鸽协会发布的《信鸽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信鸽运动是国家体育总局正式批准开展的体育项目,属社会体育范畴。”《信鸽活动管理办法》《中国信鸽竞赛规则》《中国信鸽公棚竞赛管理规定》等也从不同层面对信鸽竞赛作出规范。应当说,上述规定明确了信鸽竞赛活动的合法性。

  目前,我国信鸽竞赛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竞翔赛,即通过比较飞行速度排列名次的赛事;第二类是评比赛,即将竞翔成绩按照一定标准换算成得分,或由裁判员按照一定标准评分,以得分多少排列名次的赛事;第三类是特殊赛事,即以特殊形式进行的并符合特定要求的其他赛事,包括公棚赛、寄养赛、团体赛和排名赛。上述规范性文件对于信鸽竞赛的组织形式、参赛资格、竞赛项目、竞赛方法、参赛费用及所设奖项、奖励方法等作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如果脱离上述规范组织超范围的赛事或者在正常赛事之外另行设置规则,吸引他人投注钱财、赢取奖金,并从中抽头获利的,既与信鸽竞赛的精神及现行规定相违背,也不再具有合法性,而涉嫌赌博犯罪。

  第二,赌博犯罪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强烈的射幸性,而信鸽竞赛的核心特征为“竞技性”。

  赌博与竞技具有天然的亲近性。在我国历史上,赛马、斗鸡、斗蟋蟀等都曾成为赌博的对象,只不过国家出于文化传统、民间习俗、社会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考量,将一些具备竞技特征与经济功能的动物比赛活动合法化,并且制定了完备的制度加以管理。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地看到赌博犯罪与信鸽竞赛之间存在本质区别:

  首先,目的不同。赌博犯罪要求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是为了赢取钱财而非消遣、娱乐;信鸽竞赛或者说包括赛鸽在内的动物竞技运动的核心是“竞技”,即通过设置一定的规则,组织不同形式的比赛,最大限度地发掘、展现动物个体自身的生理潜能和体能极限,其所追求的是现代社会时尚、高雅、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奖金、奖品只不过是附随产物,是为了增加这一运动的吸引力、扩大其影响力,而非所追求的最终目的。

  其次,参与主体不同。赌博具有开放性,其面向的是不特定的对象,凡是意图通过偶然的输赢来赢取钱财的人都可能参与进来;而信鸽竞赛仅面向信鸽协会的会员,而且每个人只能为隶属于自己的信鸽报名参赛。

  再次,奖金来源不同。赌博犯罪中赌资来源于参赌人员的投注,投注数额、赌资以及输赢的钱财数额一般是不确定的;而信鸽竞赛的奖金来自于参赛费(如足环费、报名费等)、获奖赛鸽拍卖金等,参赛费及奖金均是固定的。可能有人对当前信鸽竞赛的高额奖金产生怀疑,认为高额奖金即涉嫌赌博,然而,从《中国信鸽协会公棚竞赛奖金数额设定标准》的规定来看,高额奖金是与参赛鸽羽数、参赛费用、录取名次等成正比的,并不是说只要有高额奖金就涉嫌赌博。

  最后,获胜依据不同。赌博是一种射幸行为,能否获胜主要取决于偶然因素,与参与者的主观因素、客观投入等没有必然的联系;信鸽竞赛则符合“以劳动或其他合法行为取得财产”这一国民健全的经济生活方式与秩序,在各类正规竞翔赛、公棚赛中,要想获胜必须投入大量财物、精力进行幼鸽的选种、饲养、训练,并学习各种技能及知识。因此,信鸽竞赛不具有投机性、射幸性,输赢与投入基本成正比。

  第三,实践中,依托组织信鸽竞赛赌博的基本样态为设置投注项目及规则,在审查认定时要把握“组织特征”准确界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

  经梳理发现,实践中利用信鸽竞赛赌博主要表现为依托常规赛设立名目繁多的附加赛,并要求参与者按照一定规则进行投注以赢取奖金、奖品,组织者则从投注款中抽头获利。在竞赛项目上,一般有名人争霸赛、特比赛、汽车特比赛、幸运鸽赛等;在投注规则及奖励方法上,组织者一般要求参赛者必须投注固定项目,还可以选投一些特殊项目,注数上不封顶,按照比例取名次,按照所押注金额的数倍兑付奖金。而无论参赛者投注多少,组织者都会固定地从投注款中抽成10%。

  对于利用组织信鸽竞赛实施赌博行为的定性,实践中往往存在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争论,应当注意把握二者的关键区别:虽然二者都以营利为目的,在客观方面存在一定的重合,但是开设赌场具有明显的组织特征,行为人通过提供场所、设定规则、明确分工等方式确保赌博运行的长期性、连续性、稳定性;而聚众赌博虽有一定的“组织性”,但更多表现为偶尔性、临时起意性、组织行为的不连续性等,这与开设赌场“组织”的长期性、连续性、组织行为分工的紧凑性等是不同的。

  (作者单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206/t20220621_56046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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