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张北:推行赔偿保证金制度
2022年2月14日,家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的杜某酒后与同村邹某在街头发生争执,并朝邹某胸前打了几拳,致其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杜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也表示愿意赔偿邹某损失。张北县公安局于3月7日对杜某刑事拘留,随后提请张北县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多次对双方进行调解,但邹某家属始终不同意解决方案,提出“低于20万元不调解”,最终调解未果。
此前,张北县检察院牵头组织召开了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席会,会签了《故意伤害(轻伤等可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实施办法(试行)》,就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原则、范围、标准及程序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
张北县检察院检察长王东介绍,该院探索推行的故意伤害(轻伤等可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是针对检察机关在办理轻伤害案件时,对于犯罪嫌疑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或者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而致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主动表明赔偿意愿的,可以启动轻伤害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程序。犯罪嫌疑人在公证处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检察机关可以对其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此案,张北县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该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杜某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此案适用商定的赔偿保证金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参照民事赔偿标准决定让杜某缴纳10万元赔偿保证金。
3月16日,综合现有证据,检察机关依法对杜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公安机关对杜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这也成为张北县检察院在探索推行“轻伤害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制度”后办理的首起相关案件。
“我们将不断完善优化制度实施,使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成为刑事办案中的一项长效机制,更有力地促进‘少捕慎押慎诉’理念落实,真正做到依法办案与化解矛盾并重、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不断更新司法理念,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王东说。
(记者周宵鹏 通讯员王永生)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spp/dfjcdt/202205/t20220508_5563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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