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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深化司法民主建设 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6-24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作者:佚名

  

  案例一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公益诉讼办案活动

  ——以新领域、新方式、新效果提升接受监督质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公益检察室在对本区盲道进行公益诉讼线索排摸中发现,莘庄地铁站南出口处的盲道存在若干问题:一是地铁站南出口西侧人行道非机动车停放点通过划线占用部分盲道;二是部分路段的盲道磨损严重,盲道设施养护不到位;三是部分路面在终点处未设提示性盲道(带触感圆点),设计不规范。以上问题危及盲人群体出行安全,存在安全隐患。在多次进行现场勘查并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后,闵行区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立案调查程序,并三次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公益诉讼办案活动,合力推动盲道治理。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9月3日,闵行区检察院以座谈会形式,由公益诉讼检察官向人民监督员全面通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整体开展情况,介绍本案的前期办理情况、监督难点等,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明确了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和措施。

  9月25日,闵行区检察院再次邀请上述两名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办案活动,与相关职能部门一同走访现场,实地了解盲道被侵占现状。承办检察官、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分别立足各自职能说明履职难点,人民监督员结合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背景,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

  11月24日,闵行区检察院第三次邀请人民监督员,就拟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的必要性、可行性充分听取意见建议。闵行区检察院认为,辖区部分盲道设计不规范、磨损严重以及长期被非机动车占用,影响视障群体通行便利,可能危及出行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获两名人民监督员高度认同。12月6日,闵行区检察院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先后向辖区交通委等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相关单位切实履行盲道设施管养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保障盲道通畅。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相关单位高度重视,成立盲道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迅速开展专项整改,落实盲道布局改进方案、修缮损坏路段、配强执法人员等。在多方共同努力下,目前盲道路段已修复完毕。

  【典型意义】

  一是邀请人民监督员实地走访现场,让办案思路更开阔。本案中,人民监督员分别从信息技术、管理机制上提出解决办法。闵行区检察院主动将接受监督场景从会场向现场延伸,从院内向院外拓展,通过主动接受监督,既向人民监督员真实、生动地呈现案件全貌,又促进检察官以人民群众视角看问题、找原因、想对策,为检察机关提供更多的办案思路。

  二是探索抽选专家型人民监督员,让监督意见更专业。本案涉及市政建设管理等领域的专业知识,闵行区检察院在协调司法行政机关抽选人民监督员时因“案”制宜,抽选从事市政管理工作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闵行区检察院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职业多元化的特点,在申请接受监督时,设置专业领域识别环节,让参与监督的人民监督员与被监督的事项“专业对口”,形成“法律内行+相关领域内行”的人员配置,切实发挥好人民监督员专业知识领域的效用。这让公益诉讼检察官的监督更有“智慧”和底气,法律监督效果更具“刚性”。

  三是人民监督员和检察机关凝聚合力,让市域治理更现代。本案中,闵行区检察院以盲道管养难题公益诉讼为切入点,找准了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在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社会公众之间搭建起更加广泛的对话平台,形成多方共商、共建的工作新格局。一方面,有力推动法治社会建设,通过主动邀请人民群众监督,保障公众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拓宽检察机关参与法治社会建设的路径;另一方面,有力推动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将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建议融入检察机关日常履职全过程,进一步提升检察监督办案质效,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案例二

  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监督巡回检察

  ——增强公信力、提高透明度、推动规范化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启动跨市交叉巡回检察工作,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人民检察院骨干人员为主要力量组成第二巡回检察组,对宁夏某监狱及派驻监狱检察室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巡回检察,并邀请人民监督员对巡回检察工作实行全程监督。通过巡回检察办案,发现执行机关问题19个,派驻检察室问题14个,司法工作人员相关职务犯罪侦查线索2件。在与监狱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在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下,巡回检察组召开会议向监狱及派驻检察室反馈了意见,同时向吴忠市人民检察院移交证据材料。该院充分履行职责,依法监督问题整改,将巡回检察转化成促进监狱改进、提升工作的实践成果。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为增强此次监狱交叉巡回检察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巡回检察组在巡回检察方案制定阶段便拟定邀请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方案印发后,经巡回检察组申请,银川市人民检察院邀请了一名人民监督员作为巡回检察组成员,对交叉巡回检察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人民监督员参加了巡前动员和培训,听取了巡回检察方案,了解了当前监狱检察方式变革的背景以及巡回检察工作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方式内容,发表了相关工作具体分工落实的建议。在工作开展中,人民监督员与检察组同行同进,监督检察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使检察组牢牢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在跨地区办案中严格遵守检察机关监督履职纪律要求,保证了巡回检察的公开、透明。

  在与巡回检察组同步参与对某监狱实地检察过程中,人民监督员会同巡回检察组人员,通过查阅执行档案、工作台账、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听取监狱汇报,进入监狱巡控室巡视,参加联席会议和座谈会进行发言讨论等方式全方位参与其中。在查看吴忠市人民检察院近两年办理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案卷时,人民监督员听取了巡回检察组对当前减刑、假释工作流程和审查方式的介绍,提出了对部分罪犯提请减刑时区分原案案情做进一步实质性审查等3条合理性建议得到巡回检察组采纳。

  【典型意义】

  一是增强检察机关司法办案公信力。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办案活动是新时代人民检察院自觉接受监督的重要表现,邀请人民监督员对监狱巡回检察进行监督是引入第三方监督检察权的重要手段。《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出台后,积极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巡回检察,对创新巡回检察方式方法,用实、用足、用好外部监督力量,切实增强司法公信力,推动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力在人民监督、人民认可、人民拥护下公平、公正、公开运行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提高监狱巡回检察工作透明度。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创新监狱检察方式方法,开展监狱巡回检察试点工作,使以往派驻检察产生的“因熟生腐”“因熟生懒”、不敢监督、不愿监督等问题得到明显改善。在巡回检察中,邀请来自各行各业的人民监督员作为巡回检察组成员,在很大程度上使巡回检察司法办案更接地气,使检察机关在刑事执行和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更为公众熟知,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效提升巡回检察及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透明度。

  三是推动巡回检察履职办案规范化。刑事执行工作是实现法律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维护刑事执行公平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人民监督员+巡回检察”模式,是对检察机关巡回检察履职办案的一次“体检”,通过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既能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等问题予以监督,又能强化检察人员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观念,保证巡回检察组严格遵守巡回检察工作规定,精益求精、严谨细致地开展工作,采取稳妥有效的方式方法与监管单位积极沟通,听取人民监督员对案件和工作的意见建议,更加注重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和整改问题,有效提高巡回检察质效,推动司法办案规范化。

  案例三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公开听证

  ——虚心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改变拟处理决定,保障监督实效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被害人张某某拟给侄女转学,通过朋友认识中间人杨某、徐某,后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谎称可以帮忙办理转学手续,骗取张某某人民币16000元(实际得到12500元,另有3500元被杨某、徐某分得)、黑兰州香烟一条(价值180元),所得赃款全部用于生活消费,后逃匿。张某某发现被骗后于2021年1月20日报案,公安机关于同年1月23日立案。1月26日李某某主动退还赃款16400元。2021年4月6日,公安机关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某以能给他人帮忙办理转学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诈骗金额较小,李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三天内退还了被害人全部损失,且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查中自愿认罪认罚,拟对李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2021年4月30日,本案邀请2名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听证。听证中,李某某称曾委托第三人办理转学事宜,自己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后来自己与委托人失去联系,故将钱用于自己消费。人民监督员在提问环节进行了询问,进一步了解掌握案件情况。

  听证最后,人民监督员发表了应当对李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监督意见。人民监督员认为:本案除了考虑诈骗金额、认罪认罚等情节外,也应充分考虑教育领域通过熟人关系办理招生招录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该案委托所谓熟人办理转学,是一种不正之风,建议检察机关再次考虑案情的特殊性,从社会效果的角度出发,对李某某提起公诉。

  听证结束后,承办部门再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对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认真讨论后,拟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以李某某涉嫌诈骗罪提起公诉。依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承办检察官将拟起诉意见层报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均同意采纳人民监督员提起公诉的意见。2021年5月6日,秦州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经法院审理,采纳秦州区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典型意义】

  一是虚心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发挥人民监督员实质监督作用。本案中,检察机关认真听取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在人民监督员提出不同于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意见后,承办检察官将人民监督员意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并层报检察长决定,最终采纳了人民监督员意见,让人民监督员敢于监督、愿说“真话”,切实将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落到“实处”,发挥人民监督员对办案活动进行实质监督的作用,避免了监督“表面化”“程序化”,克服了监督“附和式”“点头式”,切实提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刚性,彰显了人民监督员制度在促进检察机关依法、透明、公正办理案件,提高案件办理质效的重要作用。

  二是坚决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促使检察权规范高效运行。本案中,检察机关落实《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和最高检关于准确把握监督方式多样性、丰富人民监督员监督途径的要求,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融入检察工作各个环节,积极主动邀请来自不同行业的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司法办案活动,让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成为检察机关强化外部监督、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检察公信、增进检民互动的有力保障,切实发挥出人民监督员“第三只眼”的作用,促进检察权在“阳光下”规范、高效运行。

  三是坚持“应邀请必邀请”“能邀请尽邀请”,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第九条的要求,对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拟决定不起诉的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有重大影响的审查逮捕案件和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进行公开听证的,坚持“应邀请必邀请”。同时,对其他“可以”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检察办案活动,做到“能邀请尽邀请”,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彰显检察机关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决心,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案例四

  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不起诉案件专项质量评查活动

  ——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监督实效层层递进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危险驾驶罪不起诉案件专项质量评查活动,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监督评查全过程,发现相关案件不起诉后行刑衔接不畅、检察意见落实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况】

  监督过程。2021年9月3日,通州区检察院邀请3名人民监督员担任院外案件质量评查员,对2019年以来“醉驾”作不起诉处理案件开展专项案件质量评查。借助电子卷宗和纸质卷宗,人民监督员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起诉必要性、文书制作、非刑罚处罚措施衔接等方面,对案件进行系统评查,逐案形成《案件质量评查统计表》。评查发现案件适用法律正确,但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检察意见未得到有效落实。结合评查出的问题,人民监督员与承办检察官逐案逐项“面对面”问询,详细了解行刑衔接中的问题及检察意见落实难的缘由。在案件质量评查和问询的基础上,人民监督员形成翔实的评查意见。经会商,人民监督员建议将专项评查情况形成调研报告,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借力督促行政执法机关有效落实检察意见,更好促进“醉驾”犯罪源头治理。

  监督结果。该院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在邀请人民监督员共同修改完善危险驾驶案件分析报告的基础上,向区人大常委会作专题报告,推动人大常委会监司委作出规范“醉驾”案件不起诉后非刑罚处罚措施衔接的监督建议,并与多家单位达成对“醉驾”案件被不起诉人适用训诫、社区服务、交通志愿服务等多元化惩罚矫治的共识。2021年9月26日,人民监督员应邀实地查看“醉驾”案件被不起诉人参与交通协管公益服务情况,对检察机关落实监督意见、推动行刑衔接等工作表示满意,并表示将持续跟踪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2022年1月中旬,南通市通州区“两会”期间,一名人民监督员以人大代表身份,向大会提交了持续加强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措施适用、建设更高水平平安通州的建议,得到区委主要领导批办肯定。

  【典型意义】

  一是内外协同,推进检察办案规范化。参与案件质量评查是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办案活动的十种方式之一。同时,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与案件质量评查的内部监督和检察业务数据的分析研判,共同构建起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的科学管理体系。通过开展数据分析研判,邀请人民监督员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质量评查活动,既有利于增强人民监督员监督意见落实的刚性,也有利于合力提升检察办案质量。本案中,检察机关真心诚意接受监督,邀请人民监督员检阅办案质量,正视和改进检察履职中的问题,及时补齐短板,提升了检察办案规范化水平。

  二是层层递进,推进法律监督高质量。人民监督员与检察机关着力推进法律监督工作高质量发展,从办案数据分析研判工作中发现监督线索,并通过查阅案卷、评查案件,找准司法办案问题,最终促成行政执法机关认真落实检察意见。采取“层层递进式”的监督模式,既体现了人民监督员对待监督工作追求极致、止于至善的严谨态度,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多部门协作,推进法律监督一体化、高质量的工匠精神。

  三是服务大局,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制度的创新与特色,是公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一种基本制度形式。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发现社会治理短板弱项后,主动向人大专题报告,争取地方人大支持,成功推动地方人大常委会作出监督建议,推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衔接,以检察“小案件”推动社会“大治理”,助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

  案例五

  浙江烈士墓群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以听证凝聚英烈保护合力,用“检察蓝”守护“革命红”

  【基本案情】

  1934年下半年至1935年初,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先遣队曾数次转战遂安(今属浙江省淳安县)。在国民党军队的反复围剿中,许多红军战士英勇牺牲。受战时环境限制,牺牲的烈士仅就地掩埋,未标明身份。淳安县浪川乡有一处散葬墓群,当地称为“红兵坟”。但因相关史料缺失,难以辨明埋葬人员身份,未被认定为烈士纪念设施,墓室上方杂草丛生、无防护措施,存在损毁风险。

  2021年2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杭州军事检察院联合开展“守护红色军事文化史迹”专项监督行动,淳安县人民检察院在专项行动中发现本案线索。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专家详细论证,确认案件办理的关键证据。本案争议点较多,比如墓中安葬的是否都是红军,有无其他人员遗骨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三级检察院及杭州军事检察院就本案关键性证据进行认真审查确认,并在淳安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北上抗日先遣队历史研究专家、党史和文献研究专家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与会专家结合史料、研究成果及现场证据,一致认定案涉四处墓葬埋葬的128人均是北上抗日先遣队在遂安县送驾岭战役中牺牲的红军战士,且该烈士墓群是目前全国已经发现的最大规模的北上抗日先遣队烈士墓群。此份证据的确认成为推动全案的关键。

  2.军地协同办理,以公开听证凝聚英烈保护合力。在浙江省检察院指导下,军地检察机关分工配合,各有侧重。2021年6月11日,杭州军事检察院和淳安县检察院联合向浪川乡人民政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启动认定案涉红军墓为无名烈士纪念设施的程序,并进行修缮保护。鉴于案涉红军墓埋葬的烈士人数多、规模大,保护工作涉及多个行政部门,且本案在党史、军史上具有特别意义,经浙江省、市、县三级检察院会商,2021年6月29日在淳安县中洲镇中国工农红军北上抗日纪念馆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浙江省检察院检察长主持,杭州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参加,并邀请全国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党史军史研究专家担任听证员,省、市、县三级检察院及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乡镇基层代表等参加旁听。听证员和其他听证会参加人重点围绕将案涉红军墓及碑刻纳入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及革命文物开展保护,包括保护方案、资金筹措方案等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

  3.细化整改方案,达成修缮保护共识。因本案专业性强,案涉红军墓埋葬人数多、规模大、保护费用高,多个行政机关存在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等情形,整改面临着现实困难。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各方进一步细化落实整改方案,就四处红军烈士墓综合保护工作达成共识。会后,在淳安县政府的关心支持下,淳安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积极开展案涉烈士纪念设施审核工作,会同浪川乡人民政府有序推进设计、预算、环评及部分工程的具体实施等工作,并积极争取专项资金支持。浪川乡人民政府同步启动了案涉公墓的临时保护措施,整治周边环境,修建参观便道,安装公墓介绍牌,并委托设计了烈士墓群就地分散保护、集中展示纪念的保护方案。

  【典型意义】

  英烈保护是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要领域。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组织公开听证会,积极聚合社会各方力量,以“阳光司法”的方式让一段尘封的革命历史得以重现,让128名红军烈士从此正名,是“检察蓝”守护“革命红”的生动实践。同时,该案办理恰逢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前夕,对学习党史、传承爱国主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较强的推动和指导作用。

  案例六

  湖北王某绑架抗诉案

  ——以听证提供平等对话平台,以“程序公正”促“实体公正”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5日,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等5人涉嫌绑架罪向通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案犯张某负案在逃。同年9月,通山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5人行为构成绑架罪,且王某在本案中起重要作用,一审判处王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余案犯均相应判刑。王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10年12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等5人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但5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改判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其他人均相应改判。2012年4月王某刑满释放。

  2019年9月,同案犯张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8月,通山县人民法院以绑架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通山县检察院在办理张某绑架案时,发现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的二审判决错误,量刑偏轻,2020年9月提请咸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咸宁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王某在本案中与张某所起作用并无明显主次之分,原审判决将王某的主犯地位改为从犯,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全面细致审查案情。湖北省检察院检察官对全部案卷材料审查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法院对王某等人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绑架、勒索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不存在争议,但对王某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存在认识分歧。被害人和其他同案犯均证实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不仅有组织行为,还实施了殴打、威胁被害人的行为,并亲自去指定地点收取赎金,应与张某一样认定为主犯。二审判决在一审认定事实、证据不变的情况下,直接将王某从主犯改判为从犯,并将量刑减为有期徒刑3年,缺乏事实依据。同案犯张某受王某邀约参与作案,积极参与殴打、逼迫被害人,也应当认定为主犯。张某案发后潜逃10年,通山县人民法院认定其构成绑架罪且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二者相比,王某的量刑显然偏轻,咸宁市检察院提请抗诉具有合理性。同时,湖北省检察院委托通山县检察院对王某出狱后的表现进行了全面调查。经查实,王某2012年刑满释放后已回家就业、结婚生子、家庭关系良好,无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已经正常回归社会。

  2.检察官联席会充分讨论,统筹考虑审慎提出初步意见。检察官联席会讨论认为,本案抗诉与不抗诉都有法理支撑。选择“抗诉”,是基于主从犯量刑均衡考虑;选择“不抗诉”,是基于当事人回归社会后的表现和办案效果考虑。检察官联席会根据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坚持案件办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倾向于不提出抗诉。

  3.检察长主持听证会,听证员充分发表意见。湖北省检察院在2021年7月14日召开公开听证会,由省院检察长主持,邀请全国和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和法学专家等5人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咸宁市检察院作为原案件承办单位陈述了提请抗诉的理由;原审被告人王某及其代理人发表了意见;王某居住地派出所民警及村委会负责人介绍王某刑满释放后的现实表现。听证员围绕案件事实、定罪量刑、抗诉理由以及王某目前表现等情况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现场提问。经听证员评议,一致同意湖北省检察院的初步处理意见。检察长作为主持人,当场宣布了不提出抗诉的处理结果,并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消弭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社会公众的疑虑,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组织听证会,由检察长主持,为案件当事人和办案机关提供了平等对话的平台,请中立的“第三方”听证员提供相关意见,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作出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案件处理决定,是以“程序公正”促“实体公正”的创新履职,充分体现了检察司法为民理念。检察听证以看得见、听得懂、感受得到的程序,有效促进了诉源治理,实现了司法公正。

  案例七

  黑龙江任甲正当防卫案

  ——通过听证以案释法,走进村屯开展普法教育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任甲系任乙弟弟,与任乙住在家里相邻的东西两屋。2021年3月23日,任甲晚饭后在西屋床上准备睡觉,任乙从外边回来在东屋发出噪声,引起任甲不满,二人发生口角并在客厅发生厮打。其间,任乙先用拳头击打任甲头面部,任甲咬伤了任乙大拇指。之后,任甲回西屋准备继续休息。任乙从厨房拿起一把长约44厘米、宽约3厘米的单刃片刀到西屋,连续砍击任甲,砍中任甲头部两刀,致其流血不止。任母前来劝阻,拉拽任乙,任甲将任乙推倒,并顺势骑坐在任乙身上,用右手按住任乙持刀的右手,用左手迎面掐住任乙脖子,试图制止任乙的砍击行为,但任乙并未丢弃手中片刀。任母劝阻无果,外出向邻居求救。四五分钟后,任甲见任乙失去意识,随后报警。任甲被他人送往医院救治,任乙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任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任乙系生前遭他人徒手扼卡颈部造成机械性窒息死亡。2021年3月24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公安局以“任甲故意杀人案”立案侦查,3月31日以任甲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龙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适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法律评价。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与龙江县检察院共同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提取案发现场客观性证据,围绕死者生活轨迹走访村邻。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后,经审查认为,本案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任乙手持凶器砍击任甲头部等要害部位流血受伤后,仍然持续不法侵害行为。任乙持续挥刀的行为严重危害任甲生命安全,任甲为保护自身免受伤害采取防卫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拟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检察听证会走进村屯,检察官一线释法。为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促进矛盾化解,在征求任甲、任乙家属和公安机关意见后,龙江县检察院决定在2021年4月6日召开听证会。考虑到案发地点为龙江县的较大自然村、常住人口较多,该案已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龙江县检察院将听证地点选在涉案村村委会,邀请全国、省、县三级人大代表及专家学者、知名律师担任听证员。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播放了案发现场模拟视频介绍案情,听证员分别就任甲防卫情节、任乙伤害行为等事实问题向任甲提问。之后,听证员进行了评议,一致认为任乙先持致命性凶器砍中任甲,被推倒后并未放下刀,不法侵害仍正在进行。案发时任甲精神处于高度紧张状态,不能过于苛求任甲的反击方式、力度等精确到刚好制止不法侵害。任甲对“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行为实施防卫,符合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不构成犯罪。

  3.听证会后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做好案件跟踪回访工作。2021年4月6日,龙江县检察院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拟作出不批准逮捕任甲的意见进行讨论。会议采纳了听证员意见,一致认定任甲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龙江县检察院当日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任甲的决定,并督促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之后,龙江县检察院指派具有心理咨询专业资格的检察官进行后续跟踪回访,对任甲进行了心理创伤疏导,对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亲属、邻里关系等不特定人员进行心理健康评估,帮助任甲及相关人员早日重归正常生活。

  【典型意义】

  判断暴力侵害是否正在进行时要设身处地考虑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作出法理情相统一的认定,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检察机关根据案件情况,选择在涉案村召开听证会,让听证员、检察官能够充分以案释法、以理服人,讲清、讲透、讲明国法、天理、人情。对特定案件采用回访方式修复社会关系、抚慰当事人心理,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检察担当。

  案例八

  重庆杨某刑事申诉案

  ——以简易听证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息诉息访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初,原案被告人邓某到被害人杨某家中,用杨某藏在门檐的钥匙进入屋内,将杨某放在卧室的8000元现金盗走。同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将邓某抓获,发现邓某已将赃款挥霍殆尽。案发后,邓某的父母帮助邓某退赔杨某2000元,但无力退赔剩余部分。

  2019年6月13日,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邓某涉嫌盗窃罪向云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7月9日,云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邓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责令退赔杨某经济损失6000元。

  判决后,邓某因系盗窃惯犯,且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无固定收入来源,一直未能退赔。杨某为获得足额赔偿,两次找到云阳县人民法院要求执行,均因邓某确无可执行财产而未能执行到位。杨某不服,向当地村委会、派出所多次反映。2021年9月26日,杨某向云阳县检察院提出申诉,认为原判决量刑较轻,要求严惩邓某,并退赔其经济损失。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联合开展入户普法,引导群众依法维权。2021年9月,云阳县检察院联合县乡村振兴局等七部门到各乡镇开展普法活动,向群众宣传国家司法救助政策及检察职能。杨某向云阳县检察院提出申诉。承办检察官认真审查全部卷宗材料,向原案公诉人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并向邓某和杨某居住地村委会了解两人家庭经济情况。同时,赴杨某家中走访,了解他申诉的深层次原因,针对他提出的原判决量刑较轻问题,耐心讲解法院裁判量刑依据,深入释法说理。10月27日,云阳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到杨某家中,与其当面沟通,帮助他梳理矛盾症结,分析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2.上门开展简易听证,就地化解矛盾纠纷。杨某年逾八旬、体弱多病,被盗8000元是子女给的赡养费。因为没有获得足额赔偿,多次申诉信访。2021年12月22日,云阳县检察院主动到杨某家中院坝里举行听证会,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当地村委会干部担任听证员,杨某的5名邻居到场旁听。听证会上,申诉人杨某充分表达了申诉理由和请求,原案公诉人阐述了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申诉案件承办人介绍了申诉案件审查情况。听证员就原案被告人邓某是否有前科、到案后的态度、家庭经济情况以及法院定罪量刑的依据等提出了问题,并进行了充分评议,形成了一致的听证评议意见,认为原案判决定罪量刑无误。杨某对检察机关到其家中召开听证会,让其充分表达诉求、尊重其权益的方式表示满意,于12月24日签订了息诉承诺书。

  3.主动提供司法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杨某家原来是建档立卡贫困户,2016年在当地政府帮助下已成功脱贫,生活逐步得到改善。但案发后,杨某因得不到退赔,生活又陷入困境。鉴于本案涉及五类农村地区贫困当事人,为缓解申诉人生活困境,云阳县检察院主动作为,依职权启动司法救助程序,案件承办人上门收集救助所需材料,最终决定对杨某进行司法救助。2021年12月23日,云阳县检察院将司法救助金3000元发放到杨某手中。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上门开展听证,邀请听证员现场解答、调解疏导,用可感可触可信的方式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开在群众家门口的简易听证会,既简便地做好了释法说理和矛盾化解工作,又有效地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了广大基层群众。围绕国家乡村振兴战略,检察机关对进入检察办案环节的贫困群众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充分发挥司法救助救急解困、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的作用,以诉源治理促进国家治理,深入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取得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九

  河南李某申请行政诉讼检察监督案

  ——以听证促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1992年,因拓宽道路,河南某县某镇政府需要占用李某的宅基地。经协商,李某同意易地重新规划宅基地,村委会按照镇政府要求为其规划了南北相邻两处宅基地作为补偿,宅基地位于某县第二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县二中”)附近。1996年,李某在北侧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在南侧宅基地上搭建简易厂房经营木材加工。2002年,县二中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了该处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范围与李某家的宅基地南侧有部分重合。2019年,因县二中需要修建操场,镇政府拆毁了李某南侧宅基地上的部分简易厂房。李某认为县政府为县二中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国有土地使用证,经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以李某不能证明其与被告的行为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8月28日,李某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深入调查核实,查明案件事实。新乡市检察院受理本案后,进行了调查核实,查明:因镇政府拓宽道路占用李某原有宅基地,村委会按照镇政府要求重新规划宅基地并交付李某使用;1996年,李某开始在新宅基地上建房居住并建厂经营,20余年来县二中也未提出异议;2002年,县政府为县二中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与李某的南侧宅基地有部分重合,其行为与李某确实存在利害关系,李某应具有起诉资格。李某的木材加工厂因镇政府拆毁厂房而停产,李某失去唯一生活来源,面临80多岁的母亲无力赡养、身患尿毒症的儿子无钱透析的急迫困难。

  2.举行公开听证会,凝聚多方共识。该案时间跨度较长、案情复杂,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李某的监督申请,但并不一定能及时解决双方的纷争。为了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当事人诉累,及时化解行政争议,2020年11月26日,新乡市检察院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召开公开听证会,并邀请镇政府负责人参加。听证员经评议一致认为,根据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李某的相邻权,与其有利害关系,案件符合检察机关的行政监督条件。学校是公益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其发展,但李某的诉求合情合理且合法,也应当兼顾。针对同一块土地难以分割使用的实际情况,听证员建议当事各方协商解决问题,达成一个各方均可接受的解决方案。

  3.促成行政和解,助力复工复产。新乡市检察院现场组织协商,李某与县政府、镇政府、县二中最终达成和解协议:李某自愿交出南侧宅基地的使用权,镇政府一次性给予7万元补偿。针对李某面临的急迫生活困难,新乡市检察院依法给予2.5万元司法救助金,并协调县政府为其解决新的经营场地,重新办理经营手续。2021年4月,李某的公司顺利恢复生产,并吸收20余名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目前经营良好。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不能仅仅满足于符合法律规定把案件办结,还应该注重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为民办实事解难事、避免“程序空转”。为推动实现案结事了政和,检察机关没有就案办案,而是聚焦矛盾纠纷根源,立足把问题一揽子解决,通过组织公开听证会,搭建平等交流、释法说理平台,集思广益、明辨是非,凝聚共识、定分止争,兼顾各方合理利益诉求,促进多方达成行政和解协议;同时,努力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通过司法救助、协调服务,多措并举帮助当事人解决急迫困难、助力企业复工复产,让人民群众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和检察温度。

  案例十

  肖某与北京甲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检察监督案

  ——以听证解决疑难问题,实现案结事了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肖某从北京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退休,并在甲公司办理了退休证明,在他向甲公司申请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时被拒绝。甲公司认为,肖某从2006年6月至2017年5月从四川省自贡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领取工资,甲公司与肖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应当由乙公司承担。2019年6月28日,肖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请确认其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支持。

  2019年6月26日,肖某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海淀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因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补发双倍工资并向其一次性支付独生子女奖励1000元,同时要求甲公司赔偿精神损失并向其赔礼道歉。海淀区仲裁委以肖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肖某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以肖某申请仲裁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为由判决驳回其各项诉讼请求。肖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驳回。后肖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1.深入调查核实,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经全面审查卷宗和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检察机关认为申请人肖某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领取奖励的条件,且肖某年龄较大、身体状况不好,因超过劳动仲裁时效而无法获得支持,双方矛盾比较尖锐,纠纷持续四年未得到化解。由于案件涉及劳动人事、计划生育等专业政策,检察官走访了海淀区仲裁委、卫生健康委员会及税务部门,咨询政策规定,了解到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应当由退休职工退休前所在单位发放、企业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可享受税收扣减等政策。检察官与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甲公司当面送达了《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督办通知单》,督促甲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一次性奖励政策,并开展释法说理。

  2.组织召开听证会,一揽子解决多项纠纷。2021年4月19日,海淀区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区人大代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人员、法律援助律师担任听证员,就涉及本案当事人的多项民事纠纷共同开展听证。听证会上,当事人充分发表意见,增强了沟通的有效性,最终就肖某要求甲公司补发双倍工资、向其支付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及由此引发其相关损失等事宜签订和解协议,由甲公司一次性支付给肖某3000元并当场履行。肖某即向检察机关提出撤回监督申请。劳动关系争议、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等多项纠纷得以化解,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法律监督质效,实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3.制发检察建议,促进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听证会上,检察机关向甲公司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完善公司职工权益保护和核查制度,强化职工权益保护意识,与职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甲公司当场表示接受检察建议,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维护和保障职工正当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应注重从双方当事人角度考虑,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劳动争议案件应力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坚持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健康发展并重,推动企业完善管理制度。检察机关扎实细致开展听证前调查核实案情、走访职能部门、调研政策法规、召开公开听证会等工作,促成多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听证会上,充分听取当事人和听证员意见,结合案情释法说理,依法依规化解矛盾纠纷,促成当事人现场签订并履行和解协议,督促企业整章建制,维护了职工的正当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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