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持续保持打击环境违法犯罪高压态势,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印发《关于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连续第三年在全国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通知》对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作出全面部署。
自2020年以来,三部门连续组织开展严厉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2021年又将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纳入专项行动。
三部门通过持续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活动,相关环境违法犯罪高发势头得到遏制,特别是2021年专项行动成效显著。专项行动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1030件1912人,同比分别上升69.6%、68.7%。最高检对3件跨区域重大疑难案件挂牌督办,紧盯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重点难点,指导破解专项行动难题,并发布4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犯罪典型案例,为打击该类犯罪提供类案指导。湖北、江苏、山东、四川等地检察机关分别挂牌督办2至3件影响较大的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件,形成以点带面的促进作用。针对重大疑难复杂和跨区域危险废物环境污染案件,各地检察机关在实行省市县三级上下联动的同时,注重加强检察职能横向联动,探索建立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四检合一”办案模式。此外,检察机关还着力与公安机关、生态环境部门构建一体化联动执法司法模式,强化重大敏感案件的会商督办,畅通案情通报、信息共享渠道,实现对污染环境犯罪“全方位打击、全链条发力、全过程监督”。
《通知》明确了两方面工作重点,一是重点打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的单位非法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违反《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规定,跨行政区域非法转移、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将危险废物隐瞒为中间产物(产品)、副产物(品),非法转移、利用和处置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二是保持严查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案件中出具比对监测报告的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延伸检查,依法严肃查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的环境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此外,《通知》还提出三方面工作任务,包括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违法犯罪线索摸排、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的能力;落实执法联动,巩固打击违法犯罪合力;完善办案制度,切实提升办案能力和水平。
《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常见违法问题等实际,制定并细化工作方案,突出重点,广泛动员部署。加强宣传引导工作,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环境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强化警醒震慑作用。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和举报人保护机制,将举报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和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列入重点奖励范围。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帮扶,加大环保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企业法治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落实正向激励措施。
原文链接:https://www.spp.gov.cn/xwfbh/wsfbt/202205/t20220506_55624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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