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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哨 | 不该收的托养费

发布时间:2022-05-30 来源: 辽宁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近日,江苏省兴化市纪委监委对受处分人员开展回访教育,该市残联原副理事长顾某接受回访后惭愧地说:“我真不该在托养费上打主意,今后一定吸取教训,痛改前非。”

  事情还得从两封举报信说起。前不久,兴化市委第二巡察组在对该市残联党组开展巡察“回头看”期间,收到两封反映残疾人集中托养服务中心违规收取托养费问题的举报信,随后移交给该市纪委监委。该市纪委监委成立核查组进行初步核查。

  然而,当核查组向信件中署名的两名“举报人”核实情况时,却发现这两人均为二级智力残疾,无法与人正常交流。于是核查组询问其亲属,都表示没有被收取过托养费,也从未写过举报信。

  “虽然是冒名举报,但这里面很可能存在问题。”核查组再次仔细研究举报信的内容,决定彻查到底。他们来到托养服务中心,调取了托养人员花名册,然后通过电话联系和实地走访的方式,初步掌握了该中心主任林某按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向部分全托残疾人收取托养费的情况。

  随后,核查人员找来林某进行谈话了解。

  “残疾人在你们中心托养,需要交费吗?”核查组问道。

  “不需要,我们中心是公办公益性机构,托养对象免费入托。”林某回答。

  “那你们为什么还要向这些人收费,有相关依据吗?”核查组将一份全托残疾人花名册摆到了林某面前。

  “没有依据,当时是顾副理事长让我这么做的,他是我的分管领导,说单位有些开支可以通过收取托养费来解决。”林某如实说道。

  正当核查组准备找顾某谈话时,顾某却主动找到核查组坦白了实情。原来,顾某在任市残联副理事长期间,擅自决定让托养服务中心收取托养费,自2011年7月至2015年4月,共违规向7名全托残疾人收取托养费6.1万元,这些费用都被用于单位开支。

  鉴于在案件查处过程中,顾某、林某积极配合,且主动交代了自己的问题。最终,顾某、林某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纪资金予以收缴。

  针对此案暴露出的监管不力、制度漏洞等问题,兴化市纪委监委向该市残联下发监察建议书,督促其以案促改,进一步完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扎紧制度笼子。(通讯员陈文伟王鸿飞)

  


原文链接:http://www.lnsjjjc.gov.cn/jsjypzb/system/2022/05/27/03012240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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