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公务绝不能夹带“公款旅游”
案例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特别是用公款或变相用公款进行出国(境)旅游反映十分强烈。2013年11月23日至12月1日期间,沈阳市司法局安排三名副局级巡视员李志新、董华光、代微佳带队,组织26名机关干部借到合肥、宁波、南宁、贵阳、厦门等地学习考察之机,绕道赴黄山、普陀山、鼓浪屿等景点景区参观游览,并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报销相关费用。该事件被查处后,李志新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董华光、代微佳分别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沈阳市司法局局长董开德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对沈阳市司法局党委书记郑朝权进行诫勉谈话。上级部门责令相关人员个人承担有关费用。2016年11月,云南空港航空食品有限公司原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张勇和财务总监、工会主席赵思华等4人因技术改造工作需要赴欧洲考察,先后前往5国11个城市,沿途绕道法国巴黎卢浮宫、德国新天鹅堡、瑞士少女峰等旅游景点游玩,在国(境)外违规超时停留6天,并公款报销景点门票等费用32000元、食宿费用120600元,共计152600元。2019年5月,张勇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处分,赵思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违纪费用责令相关人员退赔。
分析与启示
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是“四风”问题的一种,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等特征,不仅消耗了公共资金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而且败坏党风政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针对公款旅游问题,2003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出了相关规定。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款旅游问题得到有效遏制,明目张胆的公款旅游越来越少了,但各种隐形变相的公款旅游仍不容忽视。针对此类现象,2015年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时将公款旅游单列为一条,同时将2010年《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三条第(四)项“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内容吸收进来,又规定了新的违纪表现形式。2018年,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继续修订,其中第一百零五条对公款旅游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作了如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党员有本条规定的行为,除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外,对于违规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费用应由受处分党员个人负担。
从纪检部门通报的案例看,当前在变相公款旅游方面存在以下几种隐形变异新动向:一是挖空心思立名目,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党日活动的名义或打着单位集体活动、职工疗养休养等幌子公款旅游。办班之意不在学,在乎沿途风景和风情。享受着公款旅游的“隐性福利”,至于工作等“正事”却成了一些干部旅游观光的陪衬,“公款旅游顺带开会”“旅游中间插播会议”。二是声东击西打掩护,借公务之机擅自变更行程、绕道绕远游山玩水。将公务出差变成看风景,把游山玩水当成了主业。比如考察行程安排3天,仅参加半天座谈会了事,把大部分时间花在了游玩上。三是蒙混过关搭便车,有的领导干部公私不分,不仅自己公款旅游,还带上亲属、邀上朋友,吃、住、行、玩等费用一起从公款列支。四是瞒天过海搞变通,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五是对等接待占便宜,这是公款旅游的最新“变种”,即你组织一批人到我这里玩,我用接待费为你买单,反之亦然,这样做的结果是双方都得到了“实惠”。公款出国(境)旅游问题也存在新的表现,比如,借延长公务行程出境旅游,通过虚报住宿天数和费用方式报销,参加论坛活动主办方安排的以文化交流为名的出境旅游,等等。
公款旅游穿上隐身衣,频出新招变花样,令人眼花缭乱。此种现象的存在,分析其背后的原因有:一是特权思想作祟。有些领导干部,手中握有权力,一心想要钻空子、寻路径,想方设法换算成“权利”,利用职权谋求不当利益。有的是直接提出、有的是“被动”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考察活动,由其支付交通费、景区门票费、吃住费用等。这类问题特别是企业或个人安排的旅游考察活动,除非被举报,一般的检查很难发现。二是纪律规矩意识单薄。前面列举的第一个案例中违纪的是司法局的干部,平时从事的是与司法相关的工作,但还是出现严重违纪现象,说明有的党员干部政治站位不高,党性意识不强,理想信念不坚定,纪律规矩意识淡薄,在思想上、观念上没有向中央政策要求看齐。在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之下,少数党员干部仍存在侥幸心理,打擦边球、玩躲猫猫,将违规公款旅游等问题转入地下。三是监督管理不到位。一些单位在出差审批、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有的主管领导主体责任履行不力,审批把关不严。有的不仅监督管理不到位,甚至是失去原则,故意“护短”,面对存疑的问题,不过问、不追查,在组织审查、调查时,还帮助隐瞒、对抗组织,到头来害人害己。四是界限模糊不清。公款旅游和工作考察尤其是涉及文化考察、招商引资时,更加难以区分,客观上给违规违纪者提供了可利用的空间。
巩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必须以钉钉子精神持续抓、扎实抓、盯住抓,决不能半途而废、松劲歇脚。一是加强纪律教育,提高纪律意识。纪律教育与纪律执行互为促进、相辅相成,没有有效的纪律教育,结果只能是“惩一”而不“儆百”。要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论述,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摈弃特权思想和不良心态,形成“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的自觉意识。二是抓住“关键少数”,坚持以上率下。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不断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自觉性、坚定性,带头弘扬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自觉反对特权思想、特权现象,严格家教家风,厉行勤俭节约,以优良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持续向上向善。领导干部还必须摈弃公款旅游是为干部“谋福利”的错误思想,以身作则,严格要求下属,严格把关。三是盯住关键环节,防止工作疏漏。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制度建设,发挥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堵塞滋生不正之风的漏洞。推动公务差旅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推动各单位对公务差旅费用从严把握、从严监督。紧盯重要节点、假期、时段,构建立体监督网。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财政、审计、旅游管理等部门的协作,紧盯重要节点和假期,着力发现隐形变异的公款旅游问题。四是拓宽监督渠道,及早发现问题。发现问题才能推动解决问题,因此要把怎样发现旅游中的问题作为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要广泛发动群众,拓宽监督渠道,让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行为无处藏身。五是严肃执纪问责,及时查处问题。对各类公款旅游或变相公款旅游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问责一起、曝光一起,教育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形成震慑。运用好问责这一“撒手锏”,督促各级党委和纪委切实承担起、履行好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原文链接:http://www.qinfeng.gov.cn/info/1874/1764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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