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酒驾醉驾常敲警钟
近日,浙江省纪委监委通报6起党员领导干部酒驾醉驾问题。这些被通报的党员干部,有的身为公安机关高级警长却知法违法执法犯法;有的在醉驾后已经造成一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继续驾车行驶上路,再次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这些人在受到法律惩处的同时也受到党纪政务处分。严肃查处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表明了严惩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的鲜明态度,也在年关之际再次敲响了警钟。
酒驾醉驾,害人害己。浙江此次通报的6起案例,均发生在晚上或凌晨,他们自认为夜深人静“神不知鬼不觉”,便滋生了懈怠和放纵。这反映出少数党员干部纪律意识不强、纪法观念淡薄,有的对酒驾醉驾行为危害性认识不够,有的明知酒驾醉驾违纪违法仍以身试法,还有的存在“地方小、人情熟,不怕被抓”的特权思想。事实证明,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身份不是护身符,倘若酒驾醉驾,不仅不会被“照顾”,反而会付出沉重代价。
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理应在遵纪守法等方面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坚决抵制酒驾醉驾行为。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酒驾行为作出严厉的处罚规定,而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将醉驾定性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故意犯罪。2018年3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为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对包括酒驾醉驾在内的党员干部违反法律行为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
治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就要架设监督的“探照灯”,给党纪国法高压线通上电。党组织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和“八小时外”的监督,通过谈话提醒、警示教育等方式,督促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纪检监察机关要深入推进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及其背后“四风”问题专项治理,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开展问题线索起底,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典型案例一律通报曝光,绝不手软、绝不姑息,确保纪法有效衔接;对新发现的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深挖背后违规接受宴请、公款吃喝等“四风”问题,查清饮酒原因、参与人员、饮酒场所和费用来源,倒查回溯、一查到底;对干预执纪执法司法、说情抹案、包庇袒护,以及疏于教育管理、有案不查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倒逼责任落实,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公安机关对发现涉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问题线索,也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处置。
春节将至,各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绷紧纪律法律之弦,拧紧思想认识“总开关”,自觉减少不必要的应酬,带头遵纪守法,安全文明驾驶,维护党员干部良好形象。(陈丽)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4593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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