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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宣州:用好“提前介入法” 提高案件查办质效

发布时间:2022-02-19 来源: 安徽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陈某作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民警,向运输车队等管理服务对象索取贿赂,事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又为运输车队谋取利益,这方面情况还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建议你们再补充完善相关证据……”前不久,在宣城市宣州区纪委监委召开的案件研判分析会上,委案件审理室向第七纪检监察室反馈了审理提前介入期间发现的一些新情况。

  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提高案件查办质效,该区纪委监委打破“关门”审理模式,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有关规定,在有关案件移送审理前,邀请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

  “提前介入后,我们认真翻阅案件卷宗,核实已收集的证人证言、书证等材料,并参加专案组案件研判会,与办案人员一起与留置对象谈话,进一步掌握案件审查调查情况,对证据调取、事实认定、纪法适用等程序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建议。”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翟兴松介绍说。

  据悉,为提高提前介入程序的针对性与精准度,避免流于一般化,浪费人力和物力资源,区纪委监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研究出台《案件提前介入工作办法(试行)》,明确界定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需要案件审理室提前介入,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以及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案件,经区纪委监委分管领导批准后,案件审理部门方可提前介入。

  “通过提前介入,案件审理部门不仅可以发挥专业优势,消除不必要的分歧,达成基本共识,还能对证据收集进行严格把关、精准指导,助力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区纪委常委、监委委员凌珩表示。

  此外,为加强对提前介入工作的总体把控,更好地查证、指控违法犯罪,区纪委监委严把介入时机、介入人员和介入程度“三道关”。一方面,对审查调查部门在主要事实已经查清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对行为性质认定存在分歧较大等情况下才能介入;另一方面,选派政治素养过硬、专业素质扎实、办案经验丰富的介入人员,准确把握职能定位,从案件审理角度全面审核调查材料,仔细分析证据逻辑,正确适用党纪国法,提出意见和建议,避免介入人员在调查活动中唱主角、过度介入、代替调查等情况出现。2021年以来,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对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提前介入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均达100%。

  “提前介入是《规则》赋予的重要手段,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法衔接机制,完善认罪认罚从宽、特别没收程序等规定。同时,做好监察调查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性措施的对接,切实提高办案质效,真正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宣城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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