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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 出台办法严防打听案情等行为

发布时间:2021-12-21 来源: 北京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对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应当坚决拒绝,并全面如实记录,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报告”“报告逐件登记、建立台账、专人管理,每季度汇总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为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我监督,保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依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黑龙江省纪委监委制定《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对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

  今年以来,省纪委监委不断强化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坚持刀刃向内,严肃查处省委巡视组原正厅级巡视专员于宝国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扣紧自我约束的“风纪扣”,把功夫下在日常监督上,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据介绍,针对个别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问题,以及跑风漏气、接受请托等潜在风险,省纪委监委制定了上述办法,拿出一份清晰明了的“负面清单”。《办法》共五章21条,列举了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具体情形,包括打听信访举报、线索处置、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工作中尚未公开事项的,为被审查调查人和涉案人员说情、打招呼等。

  《办法》明确执行处置程序的主体均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从制度层面防止纪律执行在内部“打转转”的问题。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收到本部门监督对象的报告,按照问题线索处置程序办理;收到本机关机关纪委监督对象的报告,直接移送机关纪委办理;收到本机关监督检查部门监督对象的报告,直接移送监督检查部门办理;收到本机关派驻(出)机构监督对象的报告,直接移送派驻(出)机构办理;收到上级、下级或者其他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象的报告,直接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和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工作人员打听案情、说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的,受托人直接报送给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本机关主要负责人违规干预案件的,受托人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干部监督部门报告,体现对特殊岗位人员从严制约,确保无死角全覆盖。

  此外,《办法》还分别对不报告人员、接受请托人员、请托人员的责任追究进行了明确规定,对违反规定的从严查处、决不姑息。下一步,省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将带头抓好贯彻落实,使纪检监察干部接受最严格的约束和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黑龙江省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bjsupervision.gov.cn/qfy/bmlf/202112/t20211216_76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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