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慈溪:探索实施“答辩式”审理 提升基层办案质效
发布时间:2021-12-04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这名同志受到党纪处分后,又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为何没有从重或加重处分?”“按规定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他没有担任党内职务,只能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我们会修改表述,并将处分影响期调整为二年。”11月9日,宁波慈溪市观海卫镇纪委审理人员翁群丰正在市纪委监委审理室的室务会议上进行“答辩”。
今年以来,慈溪市纪委监委针对协审案件探索实施“答辩式”审理,由市纪委监委审理室全员担任“评委”,镇级审理人员为“答辩人”,碰撞观点、辨析法理,提升镇级纪委办案质效。
以往,市纪委监委纠正基层案件定性量纪或不规范表述,镇级纪委基本是通盘接受,即便有时不甚理解。周巷镇纪委副书记陆建波坦承道:“以前总觉得上级纪委是权威,其实多问几句为什么,更能促进自身审理水平的提升。”
针对周巷镇小安村农贸市场管理员王某某侵吞市场租金利息一案,周巷镇纪委在认定职务侵占还是挪用资金上难以把握。“审理室提出,租金存入银行的目的是保障资金安全且村委会知情,没有挪用的主观故意,应该认定为职务侵占。”陆建波表示,在听过法理剖析后,自己对职务侵占和挪用资金的区分更加清晰了。
为进一步发挥镇(街道)纪(工)委的审理主体作用,市纪委监委探索实施了基层案件交叉审理。“答辩”时,市纪委监委审理室从“评委”变成了“旁听人”。审理室副主任林煊治介绍道:“当交叉审理单位和承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由市纪委监委审理室最终审定。这一举措既锻炼了基层审理能力,也减轻了我们的压力。”
截至目前,慈溪市纪委监委通过“答辩式”审理审结案件11起,就定性量纪、事实证据、程序手续、文书档案等提出修改或补正意见50余条,均得到落实。(宁波市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李文峰)
原文链接:http://www.ccdi.gov.cn/gzdt/zzjs/202111/t20211112_254267.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热门资讯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最新加入
- 赵乐际对葡萄牙进行正式友...24-11-25
- 乌兰牧骑,永远在路上24-11-24
- 番禺检察:“邻里检察”把...24-11-24
- 淬炼本领铸警魂 规范履职...24-11-24
- 赤坎检察:80余万元环保...24-11-24
- 全省检察机关荣获6项奖项24-11-24
- 利剑护蕾|在现场!这样普...24-11-24
- 检察日报:打官司走不通,...24-11-24
- 进一步打响北疆文化品牌 ...24-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