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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思考 |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关键少数

发布时间:2021-04-01 来源: 作者: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要带头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图为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党员领导干部在宪法文化公园举行宪法宣誓仪式。潘晨斐 摄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我们党一直强调,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比较淡薄,有的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2100多年前,司马迁就说过:“法之不行,自于贵戚。”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受到查处的那些腐败分子,都是从践踏党纪国法开始的。这方面的案件教训,必须引起我们深刻反思。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统一,既对广大党员提出普遍性要求,又对“关键少数”特别是高级干部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进行更严的管理和监督。

  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带头冲在前、干在先,是我们党走向成功的关键。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领导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领导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人民群众就会去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我们国家,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领导干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真正落到实处。

  领导干部必须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要解决好尊法问题。只有内心尊崇法治,才能行为遵守法律。只有铭刻在人们心中的法治,才是真正牢不可破的法治。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一个人纵有天大的本事,如果没有很强的法治意识、不守规矩,也不能当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摒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必须挺身而出、坚决斗争。

  领导干部必须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学法懂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领导干部必须系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准确把握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首要的是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吃透基本精神、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工作要求。同时,学习好宪法,还要学习同自己所担负的领导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弄明白法律规定怎么用权,什么事能干、什么事不能干,不能当“法盲”,法律是行使权力的依据,很多事情党纪国法都有明确规定,要多学多看,心中高悬法律的明镜,手中紧握法律的戒尺,知晓为官做事的尺度。

  领导干部必须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必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执行法律,带头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谋划工作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必须运用法治方式,说话做事必须先考虑是不是合法,把握不准的就要去查一查党纪国法是怎样规定的,还可以请法律专家、法律顾问帮助把把关。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无论是因为“法盲”导致违纪违法,还是故意违规违法,都要受到追究。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

  领导干部必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必须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把依法办事作为重要准绳,思想上时刻绷紧这根弦,行动上时刻对准这个表,做到法律面前不为私心所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关系所累、不为利益所惑。必须切实强化制度意识,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善于依法规制度谋事、依法规制度管人、依法规制度用权,带头维护制度权威,做制度执行的表率。

  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必须对宪法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带头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按规矩办事,严格依照法定权限、规则、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二是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任何人违反宪法法律都要受到追究。三是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必须为人民用权、为人民履职、为人民服务,保护人民权益,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四是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必须正确对待、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监督,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炼就过硬作风,当好人民公仆。

  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在权力观上,有的领导干部头脑中存在着十分错误的观念,认为权力是靠个人奋斗得来的,是辛辛苦苦几十年熬出来的,过期作废,不用白不用。在这样的权力观支配下,怎么可能不出问题?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如果法治的堤坝被冲破了,权力的滥用就会像洪水一样成灾。领导干部必须坚决摒弃这些错误的权力观,深刻认识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必须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真正做到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各级领导班子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党中央专门出台规定,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这是推进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保证。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治国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把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必须深刻认识到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坚持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对领导干部推进法治建设实绩的考核制度进行设计,对考核结果运用作出规定,用制度保障领导干部发挥“关键少数”作用。(作者陈训秋系中国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1年4月1日理论周刊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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