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出台措施防止监督泛化为基层减负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针对媒体反映和工作调研中发现的一些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问题反弹回潮、监督泛化等苗头问题,出台防止监督泛化为基层减负七条措施,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着力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监督泛化、问责泛化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
《措施》从做好对督检考工作的再监督、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认真落实问责相关纪法规定、推动进一步为基层干部降压减负、督促支持基层纪委聚焦主责主业、加大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查处力度和严格控制第三方评估考核七个方面作了规定。其中,在做好对督检考工作的再监督方面,明确督促做好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督检考项目的计划管理,督促做好督检考的统筹规范,尽量避免同一地区同时接受多个督检考事项。督促做好监测调度,对照盟市、旗县(市、区)接受上级检查和配合调研活动调度情况进行分析研判,发现问题及时纠偏预警。
同时,《措施》要求相关部门在选派人员参加巡视巡察、督导督查时,保证有一定数量了解基层实际情况、懂基层业务的人员参加。推动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优化方式方法,理清“督”和“促”的关系,以高质量的督检考推动高质量工作。建立健全听取基层意见渠道,针对督检考指出的问题,畅通基层反映渠道,倾听基层声音。坚持精准、慎重问责,增强问责的严肃性和公信力,防止问责泛化。
在建立规范化监督、问责机制的基础上,《措施》提出推动进一步为基层干部降压减负,对基层干部以正面引导、激励为主,持续做好清风干部评选、及时为受到不实检举控告的干部澄清正名,做好受处分干部定期回访等工作。《措施》还明确督促盟市、旗县(市、区)党委、政府支持基层纪委聚焦主责主业,在监督方式上灵活运用明察暗访、函询、约谈、建议等手段,增强实效。
此外,《措施》进一步推动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力、维护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突出问题,严肃查处并通报曝光,形成震慑。督促自治区各部门、各单位及各盟市、旗县(市、区)党委、政府除中央统一安排和要求的第三方评估考核外,一律不得自行安排。(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bjsupervision.gov.cn/qfy/bmlf/202110/t20211026_757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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