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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行监察法实施条例 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发布时间:2021-10-17 来源: 贵州省纪委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制之举。作为总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制度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优势,不断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推进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更好地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加强党对纪检监察工作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合署办公体制优势,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我国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具有多方面的显著优势,首要的就在于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科学理论,保持政治稳定,确保国家始终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必须把坚持党的领导摆在首要位置。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党中央始终牢牢掌握反腐败斗争的领导权。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实现了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既通过对全体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又通过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有效性,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

  《条例》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把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立规全过程,落实到制度设计的各方面,进一步强化监察机关的政治机关属性,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体制优势,构建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决策、一体运行的体制机制。

  《条例》开宗明义,在第一章“总则”中规定了坚持党的领导、合署办公要求等内容。其中,第二条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监察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第三条对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提出明确要求。在第二章“监察机关及其职责”中,首先明确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察委员会双重领导下工作。

  ——坚持系统集成,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总结经验、细化完善,持续释放治理效能。

  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必须以健全完善制度体系作为重要保障。将反腐败斗争的成功经验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细化完善有关制度内容,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

  作为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和载体,监察法吸收了大量来源于实践的好做法、好经验。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监察工作的持续深化,对加强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出了更高要求,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全面系统规范监察工作的基础性法规。《条例》坚持系统集成,集中体现监察体制改革的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更好地指导各级监察机关加强规范化、专业化建设,确保监察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以反腐败国际合作为例,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各级监委大力推进追逃追赃法治化、规范化建设,2018年便首次以国家监委名义开展刑事司法协助;首次在无双边引渡条约情况下,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启动引渡“百名红通人员”乔建军;首次从欧盟成员国引渡职务犯罪嫌疑人姚锦旗;首次由国家监委、最高法、最高检、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敦促职务犯罪案件境外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公告》。《条例》总结吸收实践经验,将监察法中“反腐败国际合作”内容由三条细化完善为三节十七条,详细规定监察机关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以及开展国(境)内工作和对外合作的具体要求,强调建立集中统一、高效顺畅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和防逃协调机制,细化防逃措施、境外财产追缴等内容。

  随着监察实践的不断丰富发展,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监察法的规定,解决监察法实施中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细化监察法相关内容,满足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职的迫切需要,实现法规制度的与时俱进,推动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以监察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为例,针对法法衔接涉及的管辖、证据、程序等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从“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如,对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管辖权限作出更为细致的划分,明确了监察法规定的互涉案件一般“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的具体内涵。

  ——坚持严格约束、强化自我监督,着力提高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不断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必须以提升干部能力作为重大任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监察机关监督范围扩大了,措施手段丰富了,社会关注度更高了,对自身建设提出更高要求。《条例》在坚持职责法定、不突破法律另行创设制度和进行自我授权的同时,坚持严格约束、强化自我监督,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的权力边界,完善接受各方面监督的体制机制,健全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严格对监察人员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确保监察执法权受监督、有约束。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干位置、发挥保障作用,要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严守监督执法权力边界,规范工作流程,强化监督制约。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完善制度规则,强化内部管理,公正规范履职。要严格落实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要求,完善与检察机关在案件移送衔接、提前介入、退回补充调查等方面的协作机制。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监督执纪执法能力是纪检监察干部的看家本领。纪检监察干部要结合学习《条例》,进一步学懂弄通党章党规、宪法、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以及相关制度规定,学习掌握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职权、程序要求、审批权限等基本功,把每一项要求都化作行动、化为习惯、形成自觉。要以《条例》为重点,整体推进、分类施策深化全员培训,讲清楚新形势下监督执纪执法的权限、标准、要求,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一体执行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进一步增强纪法双施双守的本领,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原文链接:http://www.gzdis.gov.cn/ttxw/202110/t20211012_708468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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