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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既严惩行贿又保障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1-10-17 来源: 辽宁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健康良性的社会环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这是对各类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要查清问题,也要保障经营者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

  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肃惩治受贿行贿行为。纪检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的重要职责,对查办案件中涉及的行贿人,依法加大查处力度,该立案的坚决予以立案,该处理的坚决作出处理,并建立对行贿人处理工作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要严格行贿犯罪从宽情节的认定和刑罚适用,加大财产刑运用和执行力度。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联合惩戒行贿的合力,有效提升惩治行贿震慑力。

  依规依纪依法,把握政策策略。受贿行贿一起查并不等于同等处理,要统筹运用纪律、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综合施策,分类处理。在查处过程中,对行贿人提出处理意见时不仅要考虑行贿金额、次数、发生领域,还要考虑行贿人的主观恶性、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比如,如果相关行贿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工作、重大立功表现等从宽处罚情形,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建议。此外,对于依法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的行贿人,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综合运用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者移交给相关单位由其作出行政处罚等方式进行处理,让行贿人为其行贿行为承担应有的责任。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依据纪法、考量情理,努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严把握相关措施的适用,依法慎用限制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措施,严禁滥用留置、搜查、技术调查、限制出境、拘留、逮捕等措施,严禁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人员和企业的财物。明确受贿行贿一起查绝不意味限制企业发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纪检监察机关在审查调查中需要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配合调查的,要充分评估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听取并合理采纳配合调查人员对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意见,畅通有关企业实际控制人等在配合调查期间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联系渠道,将对企业合法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降到最低。(韩思宁)


  


原文链接:http://www.lnsjjjc.gov.cn/yw/system/2021/10/11/03009941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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