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侮辱英烈者付出应有代价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兰琳宗
侮辱志愿军英烈,刑拘!10月8日,海南省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发布通报,对在新浪微博发布侮辱抗美援朝志愿军英烈违法言论的网民“罗某平”,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消息一经发布,社交媒体上,广大网友纷纷留言表示支持,“大快人心”“严惩不贷”。
从7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到8日采取刑拘措施,执法机关依规依法、快速反应,从严从快查处侮辱英烈行为。今年2月,仇某明用微博账号“辣笔小球”发表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5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也是迅速被南京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相关案例充分说明,国法庄严,无论“大V”“小V”,对侮辱亵渎英烈者露头就打,诽谤英烈名誉、亵渎英烈精神必付出应有代价。
英烈为国家、人民和民族作出了重大牺牲和贡献,山河无恙,离不开英烈的鲜血浸染。长津湖战役中,志愿军战士们在极度严寒的雪地里,直至牺牲仍保持着战斗姿态。年轻的生命,铸成了冰雕,在雪地中立起一座精神的丰碑。“冰雕连”已经是抗美援朝战争中不可磨灭的符号,亦是志愿军捍卫祖国和人民利益、国家和民族尊严的象征。对他们的敬重与尊崇,是每一个中国人最基本的历史态度,是中华民族的情感底色。极个别人将民族英雄、革命先烈污名化,肆意歪曲历史、亵渎英雄先烈,影响大众认知、伤害公众情感,这种抹黑英雄的劣行决不应该,也决不容许。
近年来,我们纪念英烈、表彰先进、慰问英模,健全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制度等,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英雄、尊崇英烈的浓厚氛围。同时,国家完善法律法规制度,以国法护卫英烈之名。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将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行为纳入犯罪,规定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此前制定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也对相关行为作出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公安、文化等部门应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法及时处理。如今捍卫英烈的法律武器在查处的个案中从条文规定转变为具体实践,更充分彰显法律的威严,彰显国家尊崇、保护英烈的坚定意志和有力行动。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舆论有底线、道德有底线、法律有底线。每一个人都应当对英烈深怀敬畏之心、满怀追思之情,一言一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捍卫崇高、尊崇英烈,崇尚英雄、争做英雄,让英烈英雄的精神去感染一代又一代中国人,让英雄气概“千秋尚凛然”。
原文链接:http://www.ccdi.gov.cn/pl/202110/t20211008_2517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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