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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通报2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发布时间:2021-09-22 来源: 北京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1.通州区司法局原永顺司法所所长刘艳违规发放纪念品问题。2017年5月间,经时任永顺司法所所长刘艳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决定,该所在举办人民调解员培训会暨疏解整治工作推进会期间,向各村(居)参训人员发放钢笔和毛巾四件套等会议纪念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936元,并以培训经费名义进行报销。2021年5月,区纪委决定,给予刘艳党内警告处分。

  2.通州区供销合作总社违规发放津补贴以及部分负责人违规吃喝问题。2011年至2019年间,区供销合作总社违反区国资委有关规定,为相关负责人发放津补贴共计人民币99万余元。期间,区供销合作总社原党委书记、主任王强,原党委副书记、副主任米广清,原党委委员杨振华、李京西,现任党委副书记、主任吴卫,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牛伟伟,党委委员、副主任曹立波,党委委员、工会主席张万兴分别领取人民币5至11万余元不等的津补贴。时任监事会主任赵汉武在参加区供销合作总社党委(扩大)会过程中,未及时指出并制止会议做出违规报销供暖费和发放供暖补贴决议的错误行为。此外,2015年间,王强、吴卫、牛伟伟和张万兴在区供销合作总社下属单位违规组织、参加公款宴请和公款聚餐活动,消费共计人民币4685元。2021年8月,区纪委决定,给予王强、吴卫、牛伟伟、张万兴和米广清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曹立波、杨振华党内警告处分;给予赵汉武诫勉处理,责令李京西作出书面检查。


原文链接:http://www.bjsupervision.gov.cn/lzbj/202109/t20210922_753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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