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登记上交 需要把握的几个方面
登记上交是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案财物的重要方式之一,在实践中大量运用,但如何精准适用登记上交,有几个问题需要重点把握。
一是登记上交的含义。登记上交制度来源于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动将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在一个月内上交。监察体制改革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将登记上交制度吸收为纪检监察机关涉案款物处置方式之一。《规则》第五十八条中的“登记上交”主要指相关人员承认其持有的特定财物为违纪所得,并主动提交书面说明材料、上交财物,但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上交财物为违纪所得的情形。“登记上交”不受监督执纪执法阶段限制,在日常监督、初步核实以及审查调查等阶段均可适用。
二是登记上交的要件。登记上交作为涉案财物的处置方式,关系到涉案财物的性质认定及对上交人的处理,必须严格审核,精准认定。笔者认为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首先,须相关人员主动提出其持有的特定财物系违纪所得;其次,当事人须提交书面说明,讲清上交财物的有关情况,对收受财物的时间、地点、过程及知情人员,以及证据缺失等情况须应报尽报,记忆不清的也须予以说明;再次,当事人须将书面说明中提到的财物上交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部门;最后,因时间久远记忆不清或人证、书证缺失等原因,无其他证据证明该财物属于违纪违法所得,或虽能证明违纪但无法确认具体金额。需要指出的是,审查调查部门须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说明进行核实研判、精准认定,防止当事人把登记上交作为逃避党纪国法惩处的手段。
三是对登记上交财物的处置。纪检监察机关在收到相关人员登记上交的财物后应及时办理暂扣手续,填写《主动上交款物清单》,并按规定时限将财物移交有关部门。结案或者线索处置结束后,承办部门将审理报告、会议决定或领导批办意见交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会同承办部门、机关党委等,将财物移交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四是对登记上交人的处理。由于登记上交的财物未认定为违纪财物,故不能依据这些财物对上交人予以纪法处理;若当事人还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也不得因此而加重处理。但根据《规定》第四条,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上交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务处分。(陈永权 厦门市集美区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fjcdi.gov.cn/html/llyjllsy/20210908/17064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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