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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乳山:以主审人制度提升案件质量

发布时间:2021-09-10 来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佚名

  

  

  “本案中缺少被审查人职责分工文件,影响行为定性,需要继续补充取证。”“该镇经管站负责人对村集体资金使用把关不严,应当对其提出处置意见。”……

  在审理某村会计案件时,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董雨潇作为该案件的主审人,将自己签字的《案件审核情况登记表》反馈给案件具体承办部门,并逐一解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这是乳山市纪委监委实行案件审理主审人制度后的一个工作场景。今年以来,乳山市纪委监委坚持以案件质量为抓手,制暂行办法,确立“主审人+协审人”的案件审理模式,进一步明晰案件质量保障职责。

  办法中明确,案件审理室受理案件后,综合考量案情复杂程度,根据案件不同特点划分为简单案件、疑难案件、涉访案件和紧迫案件,指定工作人员作为案件主审人。主审人就是保障案件质量的第一责任人,全程负责案件的全面审核、审理谈话、撰写报告、起草处分决定、最终立卷归档等环节。审理室定期对案件质量开展回头看,通过分类抽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对各主审人负责案件的案件实体、程序问题进行检查,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与案件主审人制度配套实行的,还有清单式反馈机制。”乳山市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负责人介绍,这一机制就是由主审人将案件存在的问题整理成《案件审核情况登记表》,逐条列明实体性及程序性问题,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部门并提出补证意见,要求承办部门一次性完成整改,避免整改漏项。

  针对登记表中常见的共性问题,结合相关部门日常工作中提出的疑难问题,审理室每月推出电子期刊《笃学善行》,进行统一解答。截至目前,该市纪委监委已采用主审人制度审理案件65起,反馈问题100余条,编发《笃学善行》3期。

  此外,乳山市纪委监委还建立了定期通报机制,各主审人对每起案件的移送时间、移送次数、拟给予处分、最终处分等各项情况登记汇总,每月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年底对办案质量进行评比,强化源头治理,倒逼审查调查和监督检查部门提升业务能力。(山东省纪委监委 || 责任编辑 周振华)

  


原文链接:http://www.ccdi.gov.cn/gzdt/zzjs/202108/t20210831_2491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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