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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山县通报3起澄清正名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09-03 来源: 广西纪检监察网 作者:佚名

  1.凤山县三门海镇党委书记陈美超拒不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2021年7月,有群众实名反映陈美超拒不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的问题。经查,由三门海镇党委和人民政府负责实施通往反映群众家中的纠纷路段硬化工程,陈美超组织相关人员在调解处理双方矛盾纠纷的同时,同步委托设计单位编制道路硬化预算,做好了施工准备,但由于涉及双方纠纷已久,互不让步,未能达成调解,致使工程无法施工,陈美超不存在拒不执行县委、县人民政府作出决定的问题。2021年8月,县纪委监委给予陈美超书面澄清。

  

  2.凤山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第一检察部主任、一级检察官牙素瑜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包庇违法犯罪行为”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2021年3月,有人实名反映牙素瑜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经查,信访人举报件中提及的案件非牙素瑜承办,其所举报反映牙素瑜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的问题失实。2021年8月,县纪委监委给予牙素瑜书面澄清。

  

  3.凤山县三门海镇派出所副所长韦联福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不实举报的澄清正名。2020年10月,有人实名反映韦联福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包庇违法犯罪行为给本人及群众造成损失”的问题。经查,村民为保护生活用水不受破坏和污染,阻止反映人在水源地种植速生桉树引起矛盾纠纷,韦联福多次沟通协调,不存在信访人反映的相关问题。2021年8月,县纪委监委给予韦联福书面澄清。(凤山县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gxjjw.gov.cn/staticpages/20210830/gxjjw612caf25-1614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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