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防校园电诈“工具人”变“卡商”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杜洋
2020年8月,某学院在校学生刘某学休学后,为尽快挣钱,主动加入贩卡团伙成为“收卡人”,期间收购、贩卖手机卡871张,获利人民币1.5万余元;某高校或中专在校学生吴某豪等9人,向诈骗团伙出售9套银行卡资料。在明知本人银行账户内转入资金系他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分别转移诈骗资金2.45万元至29.16万元不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日前联合印发一批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深刻揭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加强警示教育,努力为在校学生营造更加良好的成长成才环境。
该批由最高检和教育部联合编写的典型案例共5个,其办理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明知犯罪仍收购银行卡
【基本案情】涂某通,1998年8月出生,系某大学在校学生。
万某玲,1998年9月出生,作案时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某医院员工。
2018年,涂某通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涂某通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207万余元。
鉴于万某玲犯罪时系在校大学生,因找兼职误入歧途而收购、贩卖银行卡,主动认罪认罚,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涂某通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也不供述银行卡销售去向、获利数额等情况。
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江油市检察院开展“断卡”宣传进校园活动,将包括本案在内的多个真实案例纳入宣讲;制作“断卡”普法小漫画进行推送宣传,着力提高在校学生学法懂法、遵法守法的意识。
【典型意义】对于从“工具人”转变为“卡商”的在校学生,检察机关应当综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校学生涉电信网络诈骗以及“两卡”犯罪风险点,检察机关和教育部门要加强以案释法,深入校园开展形式多样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在校学生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避免成为犯罪“工具人”。
为700元办卡供他人诈骗
【基本案情】2020年6月,某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许某高考后为寻找暑期兼职,联系程某(另案处理)帮忙介绍工作,程某介绍许某办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使用,每张卡价格人民币100元。许某将办理的手机号和7家银行卡,一并交给程某。程某向许某转账人民币200元(另有人民币500元尚未实际支付)。
许某为了赚钱,明知这些银行卡系用于为他人转移赃款,未采取补救措施。经查,上述7张银行卡被他人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被害人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
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了解,许某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无其他前科劣迹。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2020年11月11日,检察院依法对许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合本案办理,肥东县人民检察院到许某所在高中及相关学校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和防范“两卡”犯罪宣讲,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典型意义】办理涉“两卡”案件,对涉案学生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努力实现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相关学校的沟通联系,充分了解其学习情况、在校表现,是否具有帮教条件,综合评判起诉必要性。对于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会同教育部门和相关学校加强教育管理,帮助学生迷途知返、走上正途。
配合诈骗团伙收钱取利
【基本案情】2019年10月至12月,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冒充古玩交易平台,以帮助被害人出售古董收藏品,需缴纳“平台入驻费”“专家评估费”的方式实施电信网络诈骗,并招募某师范学校在校学生郭某、张某等人作为财务人员提供微信二维码收取诈骗资金。郭某立给予郭某、张某每笔转账10元到30元不等的提成。经查,郭某、张某参与诈骗金额分别为1.6万余元和5800元。
2020年1月22日,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等4人批准逮捕。鉴于郭某、张某系在校大学生,综合二人的犯罪情节、悔罪态度,以及在校表现、校方帮教等因素,依法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其取保候审。考虑到郭某、张某二人生活、学习均在外省,太仓市检察院建议市公安局与当地公安机关、社区及学校建立联系,采用远程视频、微信、电话等方式加强日常沟通,了解二人在取保候审期间的思想状况和行为表现。
2020年6月20日,检察院对郭某、张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8月17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强、丁某、邵某飞、郭某立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一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要贯彻“少捕慎押”理念,全面准确把握逮捕条件。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检察机关要会同公安机关,保持与涉案学生所在学校、居住社区和家长的联系,跟踪了解学生日常表现。相关学校和学生家长要共同承担起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教育挽救,促使涉案学生真诚悔过,督促其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原文链接:http://jw.beijing.gov.cn/jyzx/ztzl/bjjypf/yasf/202106/t20210624_2421229.html
- 盘锦市盘山县人民法院以不...23-12-15
- 致中共泗洪县委杨云峰书记...22-06-17
- 邹福君带人来政讯通-全国...21-11-12
- 兴义市教育局滥用职权,违...24-06-04
- 致河源市人民政府李勇平市...23-11-03
- 邹福君,自称中国雷锋报~...21-11-10
-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王伟中省...23-11-03
- 《〈实践论〉〈矛盾论〉精...21-08-21
- 邹福君,自称中国影响力人...21-11-09
- 赵乐际对葡萄牙进行正式友...24-11-25
- 乌兰牧骑,永远在路上24-11-24
- 番禺检察:“邻里检察”把...24-11-24
- 淬炼本领铸警魂 规范履职...24-11-24
- 赤坎检察:80余万元环保...24-11-24
- 全省检察机关荣获6项奖项24-11-24
- 利剑护蕾|在现场!这样普...24-11-24
- 检察日报:打官司走不通,...24-11-24
- 进一步打响北疆文化品牌 ...24-11-24